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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分别以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初始,甲便欠下个人债务10万元,其本人又无能力偿还。后法院强制执行转让其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份,这时,戊欲以9万元购买该股份,而乙和丙也都愿意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丁则只欲以8万元购买,此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说法错误的是( )。A.丁由于自身出价较低,因此不能购买到该股份B.由于乙、丙、戊三人的出价相同,而乙、丙系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对该股份的优先购买权C.在乙、丙两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应由甲自行决定将

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分别以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初始,甲便欠下个人债务10万元,其本人又无能力偿还。后法院强制执行转让其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份,这时,戊欲以9万元购买该股份,而乙和丙也都愿意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丁则只欲以8万元购买,此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说法错误的是( )。

A.丁由于自身出价较低,因此不能购买到该股份

B.由于乙、丙、戊三人的出价相同,而乙、丙系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对该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C.在乙、丙两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应由甲自行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哪位股东

D.在乙、丙两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在同等条件下,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更多“甲、乙、丙、丁四人分别以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丁、戊分别出资10万元、20万元、10万元、30万元、15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经营期间,丁提出将自己的全部出资转让给自己的弟弟小丁。在对该转让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丙表示不同意转让,但又表示不购买丁转让的出资额。那么,丁能否将自己的出资额转让给小丁?( )

    A、丁不能将自己的出资额转让给小丁,否则即违法

    B、甲、乙、丙必须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丁转让的出资

    C、甲、乙、丙应当购买丁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丁就可转让

    D、甲、乙、丙必须共同购买丁转让的出资,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C

  • 第2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60万元、丁出资10万元。当股东会对与其他公司合并的议案表决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甲、乙同意,丙、丁反对

    B.甲、乙反对,丙、丁同意

    C.甲、乙、丁同意,丙反对

    D.乙、丙、丁反对,甲同意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本题表决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丙与丁合计占70%的表决权,大于2/3,可以通过。

  • 第3题:

    甲、乙、丙、丁商量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四人的出资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乙以个人2年的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C.丙以自有的厂房作价50万元出资

    D.丁以自有的专利作价30万元出资


    丙为普通合伙人,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丙领取劳务报酬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共同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出现亏损,后资不抵债,除去公司全部资产还负债60万元,则这60万元的债务( )。


    参考答案:D
    法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法人是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案中,该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其应当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第5题:

    (2007年)  资料:2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丁分别以实物、现金、知识产权与劳务出资,出资额分别是20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和70万元,四人首次出资额合计85万元。公司登记机关纠正了A公司章程中的违法之处后予以登记。20×7年5月,戊向A公司出资80万元成为股东。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如果在20×7年6月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实物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除应当由甲补足其差额外,还应当对甲补足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而戊不用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