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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题目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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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 第2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是()。

    A: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答案:A,B,C,D,E
    解析: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第3题:

    8、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是有限合伙人,乙、丙均为普通合伙人,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甲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B.乙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C.甲对于合伙事务享有监督权

    D.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CD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还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5题:

    【其它】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试分析该约定是否合法?


    三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