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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女,56岁。宿患胆结石,拒于手术。且平素动辄踹筋挛缩,某医院诊断为钙质缺乏。近因工作不顺及家庭琐事,情绪波动,自觉口苦耳鸣,胁肋胀痛。舌偏红,脉弦数。根据原络配穴,下列穴位应选:A、风市 足临泣B、太冲 蠡沟C、丘墟 光明D、太冲 光明E、丘墟 蠡沟踹筋挛缩,首选穴位是:A、太冲B、光明C、阳陵泉D、丘墟E、蠡沟

题目

郑某,女,56岁。宿患胆结石,拒于手术。且平素动辄踹筋挛缩,某医院诊断为钙质缺乏。近因工作不顺及家庭琐事,情绪波动,自觉口苦耳鸣,胁肋胀痛。舌偏红,脉弦数。根据原络配穴,下列穴位应选:A、风市 足临泣

B、太冲 蠡沟

C、丘墟 光明

D、太冲 光明

E、丘墟 蠡沟

踹筋挛缩,首选穴位是:A、太冲

B、光明

C、阳陵泉

D、丘墟

E、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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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郑某,女,56岁。宿患胆结石,拒于手术。且平素动辄踹筋挛缩,某医院诊断为钙质缺乏。近因工作不顺及家 ”相关问题
  • 第1题:

    赵某上班时突然昏迷,单位同事立即将其送往甲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出血,且出血量大,需立即实施手术,关于履行知情同意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医院须待赵某清醒后,由赵某签署知情同意书,然后实施手术
    B.因赵某昏迷,可由赶到医院的单位领导签署知情同意书
    C.因赵某生命垂危,甲医院依法可以不履行知情同意书
    D.若不能取得赵某近亲亲属意见,经甲医院院长批准,可以立即实施手术

    答案:D
    解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 第2题:

    于某与郑某发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借款数额发生争议,于某委托汪某为一般代理人,庭审过程中,债权人郑某主张借款数额为 10万元,而债务人于某主张借款数额为8万元,郑某主张于某出示的借条签名为伪造,汪某表示承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可以视为于某对该事实的自认
    B.经郑某同意,于某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
    C.对于汪某的承认,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则郑某对该事实免除举证责任
    D.如果于某能够证明该自认是受郑某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则郑某仍应对该借条为伪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 解析】A。《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A选项于某未做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才可以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选。B选项于某经郑某同意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C选项对于汪某的承认,于某在场但未做否认表示的,视为于某自认,所以,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D选项能够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

  • 第3题:

    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
    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幅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行完毕后,经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问:(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不完全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3)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属于新要约。因为郑某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5)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没有效力,因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具有效力。
    (7)魏某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
    (9)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情形,郑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合同。
    (10)郑某应返还价款。由于合同无效,郑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4题:

    2016年4月,乔某因为严重肠炎到某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也愈合得很快。但出院后,乔某却时常感觉到腹内疼痛:2016年7月,经另外一家医院诊治,其腹腔内尚留有手术用的纱布。乔某认为,从2016年4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进行过手术,所以这块手术纱布肯定是省人民医院留下的,于是要求医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医院拒绝赔偿并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且拒不提供病历和手术器械清单。乔某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
    请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医院和乔某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答案: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9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乔某请求省人民医院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应该提供其在省人民医院就医和受到损害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患者证明存在损害结果和致害医疗机构后,如果医院对侵权行为加以否认,应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尤其是本案的医院拒不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及手术器械清单,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医疗机构应举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第5题:

    赵某上班时突然昏迷,单位同事立即将其送往甲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出血,且出血量大,需立即实施手术,关于履行知情同意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医院须待赵某清醒后,由赵某签署知情同意书,然后实施手术
    B. 因赵某昏迷,可由赶到医院的单位领导签署知情同意书
    C. 因赵某生命垂危,甲医院依法可以不履行知情同意书
    D. 若不能取得赵某近亲亲属意见,经甲医院院长批准,可以立即实施手术

    答案:D
    解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