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中国企业,乙为外国公司,双方决定于2005年在中国境内建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以下事项:(1)合作企业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2)设立董事会为企业权力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外方合作者担任;(3)在合作期间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约定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1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称外国企业,是指()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
E、在中国境内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
第2题:
甲为中国企业,乙为外国公司,双方决定于2007年在中国境内建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以下事项:(1)合作企业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2)设立董事会为企业权力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外方合作者担任;(3)在合作期间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约定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3题:
第4题:
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拟在中国沈阳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签定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 )是我国法律禁止。
A、合作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甲,乙各占77%,23%
B、乙出资中包括一套价值20万的设备,合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抵达沈阳
C、甲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甲向银行贷款,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前3年的利润分配,双方按50%比例进行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