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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于2010年1月10日签订了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但B公司未在合同书中签字盖章。2007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

题目

A公司与B公司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于2010年1月10日签订了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但B公司未在合同书中签字盖章。2007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6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2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该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E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7)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F公司是否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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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6年)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下列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及届满后相应法律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丁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丙公司返还
    C.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10月8日届满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作出了还款计划,则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E.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7月8日届满

    答案:B
    解析:
    (1)选项A: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进行的清偿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CE:2013年7月8日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借期3个月,所以诉讼时效从债务期限届满时起算,即从2013年10月8日起算。借款合同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因此至2016年10月8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4)选项D: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 第2题: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在甲、乙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乙公司办理好托运手续,将该套精密仪器设备交付通达运输公司承运。在运输途中,发生山体滑坡,该套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毁损。下列关于本案损害赔偿及风险负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负担风险,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50万元货款
    B.通达运输公司无需赔偿
    C.乙公司有权要求通达运输公司赔偿
    D.甲公司负担风险,应当向乙公司支付150万元货款
    E.甲公司有权要求通达运输公司赔偿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D: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2)选项BCE: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 第3题:

    (2016年)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如果7月9日戊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后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戊、丙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为( )。

    A.效力待定
    B.可撤销
    C.无效
    D.可变更
    E.有效

    答案:E
    解析: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 第4题: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如果7月9日戊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后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戊、丙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为( )

    A.效力待定
    B.可撤销
    C.无效
    D.可变更
    E.有效.

    答案:E
    解析: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 第5题: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下列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及届满后相应法律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J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丙公司返还.
    C.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10月8日届满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作出了还款计划,则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E.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7月8日届满

    答案:B
    解析:
    选项A:主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 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进行的清偿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E: 2013年7月8日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借期3个月,所以诉讼时效从债务期限届满时起算,即从2013年10月8日起算。借款合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3年,因此至2016年10月8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选项D: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 第6题: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下列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及届满后相应法律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丁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丙公司返还
    C.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10月8日届满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作出了还款计划,则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E.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7月8日届满

    答案:B
    解析:
    (1)选项A: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进行的清偿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CE:2013年7月8日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借期3个月,所以诉讼时效从债务期限届满时起算,即从2013年10月8日起算。借款合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3年,因此至2016年10月8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4)选项D: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