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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4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B.甲的出质行为无效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

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4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B.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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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4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商议后,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所以该代销合同无效。( )


    答案:错
    解析: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于2013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3题:

    【多选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丙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E.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当公司不能成立时,甲乙丙丁四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因甲的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没有过错的其他三人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乙因过错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有权向发起人主张侵权责任

  • 第4题:

    (2018年)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5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E.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B,C
    解析: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