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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赵某7月14日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不生效B.如果赵某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自2003年7月18日起,赵某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C.如果赵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仍判赵某败诉,赵某不服,赵某可以在1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D.如果赵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仍判赵某败诉,赵某不服,赵某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

题目

赵某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如果赵某7月14日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不生效

B.如果赵某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自2003年7月18日起,赵某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C.如果赵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仍判赵某败诉,赵某不服,赵某可以在1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D.如果赵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仍判赵某败诉,赵某不服,赵某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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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更多“赵某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
    选项A.B.D错误,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选项C正确,赵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赵某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王某可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2题:

    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中达成和解后的处理方式。《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可以选择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包括上诉人撤回上诉或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但是,和解协议本身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就本案而言,二审和解之后当事人选择了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2号指导案例指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

  • 第3题:

    赵某于2008年3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口头协议。2008年5月的一天,赵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康复后,赵某要求公司认定工伤,支付工伤待遇,公司以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赵某于是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若因赵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 )。
    A.可由该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决定
    B.赵某不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C.赵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工伤认定
    D.赵某可在摔伤1年内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案:D
    解析:

  • 第4题:

    赵某在A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在手术过程中大出血,最后落下了后遗症。赵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出现了失误,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在诉讼举证期间,赵某称,根据手术前后的记录可知,院方存在医疗过错,而被告第三人民医院则辩称由于涉及医院内部程序,手术的记录不能提供给法庭参考。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有权亲自为赵某调查取证,强迫医院提供该证据
    B:法院可以推断医院方存在过错,据此作出判决
    C: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认为赵某无力举证而判其败诉
    D:法院应要求赵某提供有关的证据线索,如果可以证明手术记录确实含有医疗过错方面的记载,则可以据此判决医院败诉

    答案:B
    解析:
    《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入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医院拥有手术记录是必然的事情,其拒不提供,自然可以推断其存在过错,因此选B,无须强迫医院提供证据,也无须原告再去进一步取证或者提供线索,AD、错误,C的说法错误,就算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医疗纠纷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案件,对于医疗不存在过错应该由院方负责证明。

  • 第5题:

    共用题干

    赵某和李某两人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2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赵某和李某达成和解协议,20万元分四期支付,每期支付5万元。李某支付了第一期之后就拒绝再予以偿还,此时,赵某可以:
    A:另行起诉
    B:要求法院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强制执行
    C: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D:根据原生效判决,要求李某再支付20万元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