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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有哪些?

题目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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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M银行的签章系伪造被伪造人M银行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 第2题:

    关于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理由成立,持票人已经丧失追索权

    B.该理由不成立,但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已经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

    C.该理由不成立,持票人没有丧失追索权

    D.该理由不成立,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持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3题:

    2018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8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8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8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8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
      2018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8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8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抗辩的切断)(2分)
      The reason for Bank C's refusal to pay is in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a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may not set up against the holder such defenses that are available as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drawer or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holder's prior party or parties. (Bills defense off)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所以,在本题中,出现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完全合理。(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A is in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sum and expenses for the recourse: ①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of exchange dishonored; ②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prescrib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of exchange, from the date of maturity or from the date of presentment for payment to the date of payment; and ③ the expenses for obtaining relevant evidence of dishonor and for dispatching notices. Therefore, it is reasonable in this question that the amount of recourse exceeds the amount of the draft.
      (3)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本题中,虽然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但是仍可以行使追索权。(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B is in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holder shall,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relevant evidence of non - acceptance or non - payment, notify his prior parties in writing of the fact of dishonor. In case of failure to do what is stipulat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the holder may still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Where losses are caused to the prior parties or the drawee by delayed notice, the party to the bill of exchange failing to notify the relevant parties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of the losses, but the damages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In this question, although Company F did not issue a notice of recourse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it can still exercise recourse.
      (4)D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然而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故原背书人D公司对E公司的被背书人F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D is 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where an endorser writes "non - negotiable" on a bill of exchange and his subsequent party negotiates it by endorsement, the endorser shall not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guaranty to the endorsee of the said subsequent party. In this question, Company D transfers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o Company E, and writes "non - negotiable". However, Company E has transferred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o Company F, so the original endorser D is not reliable.
      (5)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公司与F公司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F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则E公司(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D is valid. A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may set up defenses against the holder who has a direct creditor - debtor relationship with him and does not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agreed upon. The direct creditor-debt relationship exists between company E and company F. If company F fails to fulfill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company E (the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can refuse the payment.

  • 第4题:

    大兴、平谷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平谷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 万元的货物,大兴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平谷公司。4月10日,平谷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 日。平谷公司在与昌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昌平公司。2008年5月20日,昌平公司在与延庆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延庆公司。昌平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8年5月25日,延庆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蒙头公司,蒙头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8年7月12日,持票人蒙头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大兴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8年7月20日,蒙头公司向大兴公司、平谷公司、昌平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大兴公司以平谷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平谷公司以蒙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昌平公司以延庆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1)平谷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蒙头公司于2008年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蒙头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蒙头公司于2008年7月20 日向大兴公司、平谷公司、昌平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如果蒙头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才向平谷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如果蒙头公司于2010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蒙头公司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如果蒙头公司于2010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蒙头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昌平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延庆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大兴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平谷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1)昌平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平谷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
    (2)蒙头,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一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4)蒙头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蒙头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才向平谷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蒙头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如果蒙头公司于2010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8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008年7月10日~2010年7月10日。
    (7)蒙头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题中,持票人蒙头公司如果于2010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8)如延庆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
    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9)大兴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大兴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谷公司进行抗辩,但平谷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蒙头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10)平谷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延庆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延庆公司对蒙头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蒙头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延庆公司行使追索权。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 第5题:

    C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