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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得收入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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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得收入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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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8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9年7月,监事张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1万股卖出。 (2)2010年5月,总经理刘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10万股卖出。 (3)2010年8月,董事陈某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1年5月将其持有公司股份3万股全部卖出。 (4)2010年1o月,公司拟为8公司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的董事王某是B公司的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王某予以回避未参加表决,其余8位董事均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除2位董事不同意投票反对外,其他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8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 (5)2011年1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10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2011年2月,公司从税后利润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于同年5月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 (6)201 1年6月,经董事会同意,董事长李某同公司进行了一笔交易,获利100万元。经查,公司章程对此无相关规定。 要求: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刘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陈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为8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说明理由。 (5)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其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公司从税后利润中出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同年5月公司将1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得收入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更多“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得收入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公司成立一年来,多次采用多列支出,少列、不列收入等手段,不缴、少缴所得税款共计10万余元。经查,该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缴纳所得税款80万元。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为什么?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据此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由于该公司偷税数额已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所以构成了偷税罪,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2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6年7月,监事张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1万股卖出。
    (2)2017年5月,总经理刘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10万股卖出。
    (3)2017年8月,董事陈某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8年10月将其持有公司股份3万股全部卖出。
    (4)2017年10月,公司拟向B公司进行投资,其中,公司的董事王某是B公司的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王某予以回避未参加表决,其余8位董事均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除2名董事不同意,投票反对外,其他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此项的决议。
    (5)2019年1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10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并于2019年5月,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
    (6)2019年8月,经董事会同意,董事长李某同公司进行了一笔交易,获利100万元。经查,公司章程对此无相关规定。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刘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陈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对B公司的投资决议?并说明理由。
    (5)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其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月公司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得收入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张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张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所以不符合规定。
    (2)刘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虽然符合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但是转让的股票数额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
    (3)陈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董事陈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其离职半年之后。
    (4)公司董事会能通过向B公司投资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王某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其回避后,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8人,赞成票为6票,符合要求,董事会可以通过该项决议。
    (5)①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其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在本题中,收购的股份数额没有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②同年5月公司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违反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第3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1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2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11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2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11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1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公司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14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2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10年6月上市,董事赵某于2011年5月转让股份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1分)
    ②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董事钱某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符合规定。(1分)
    ③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孙某2011年7月离职,因此2012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1分)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监事李某2011年4月9日买入股票,2011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2分)
    (3)①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本题中,收购数量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未超过10%。(1.5分)
    ②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18年《公司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1.5分)
    ③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4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给职工。本题中,转让的期限超过了3年,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2分)

  • 第4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5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6年7月,监事张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1万股卖出。
    (2)2017年5月,总经理刘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10万股卖出。
    (3)2017年8月,董事陈某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8年10月将其持有公司股份3万股全部卖出。
    (4)2017年10月,公司拟向B公司进行投资,其中,公司的董事王某是B公司的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王某予以回避未参加表决,其余8位董事均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除2位董事不同意,投票反对外,其他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此项的决议。
    (5)2019年1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10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并于2019年5月,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
    (6)2019年8月,经董事会同意,董事长李某同公司进行了一笔交易,获利100万元。经查,公司章程对此无相关规定。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刘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陈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对B公司的投资决议?并说明理由。
    (5)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其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月公司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得收入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张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张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所以不符合规定。
    (2)刘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虽然符合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但是转让的股票数额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
    (3)陈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董事陈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其离职半年之后。
    (4)公司董事会能通过向B公司投资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王某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其回避后,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8人,赞成票为6票,符合要求,董事会可以通过该项决议。
    (5)①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其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在本题中,收购的股份数额没有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②同年5月公司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违反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