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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外出而委托某乙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A.某甲承担,如某乙有过错,某乙负连带责任B.某甲承担,如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乙承担C.某甲承担,因某甲是某丙之父,某乙概不承担D.某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题目

某甲因外出而委托某乙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

A.某甲承担,如某乙有过错,某乙负连带责任

B.某甲承担,如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乙承担

C.某甲承担,因某甲是某丙之父,某乙概不承担

D.某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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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某甲因外出而委托某乙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甲因外出而委托李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王丙。玩耍时,王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

    A.李乙承担,张甲负连带责任

    B.张甲承担,如张甲无力承担,由李乙承担

    C.张甲承担.因张甲是王丙之母,李乙概不承担

    D.张甲承担,如李乙有过错,李乙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 第2题: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问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请回答以下 41~45 题:

    第 41 题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某甲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在课间休息时离校打电话。未尽到看护之责,所以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所以选C,排除A、B、D。

  • 第3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46~50 题: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问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第 46 题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某甲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在课间休息时离校打电话,未尽到看护之责,所以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所以选C,排除A、B、D。

  • 第4题: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炉火旁烤火,其中某乙(6岁)和某丙(5岁)发生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则对于某丙医药费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丙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
    解析:考查要点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规定可知:第一,本条中的“单位”范围仅限于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三类,而且这三类单位只承担因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此时属于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这区别于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特别注意法律责任也仅仅为适当赔偿。可见,A项和D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本题中,某乙和某丙都有过错,因此不能由某乙或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由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 第5题:

    某幼儿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炉火旁烤火,其中某乙(7岁)和某丙(5岁)发生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的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10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4000元。对于某丙医药费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有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