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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的叔叔承诺要送给15岁的李方一台笔记本电脑,要求李方在本学期的考试中进入班级前10名,对于该赠与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C.该赠与行为有效,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无偿合同的行为是有效的D.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李方的叔叔可以撤销赠与E.该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民事行为

题目

李方的叔叔承诺要送给15岁的李方一台笔记本电脑,要求李方在本学期的考试中进入班级前10名,对于该赠与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该赠与行为有效,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无偿合同的行为是有效的

D.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李方的叔叔可以撤销赠与

E.该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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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共包括三个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题的关键是判断上述三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生效。本案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实际向方某交付了100万元借款。因此,方某、李某、刘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选项B错误。方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其获得100万元借款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不构成不当得利。方某到期未偿还借款,除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李某返还借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返还不当得利。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保证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也未对张某的书面保证提出异议,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错误。《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抵押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刘某事后将房本交给了李某,并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对此也已接受,则该抵押合同成立。《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刘某有义务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为李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 第2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与任职资格。 A项:李方擅自借给刘黎的40万元,李方有义务返还给公司,但因货币乃是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该40万元的所有权自然归刘黎,故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董事长李方虽然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存在法定的解除董事职务的事由,是否解除其董事长职务由公司自行决定,故B项错误。
    C项:李方作为平昌公司的董事长,对外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姜呈如对李方该行为的性质不知情,即姜呈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履行债务的行为当然有效。故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本题中,平昌公司董事长李方将公司债务人的还款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并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显然违反了董事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据此,李方将公司资金借给刘黎所得的利息应当返还给平昌公司,D项正确。

  • 第3题:

    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该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依照刑法规定不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C:要求方某为李某缴纳保证金
    D:如果方某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方某的申请后3日内,责令李某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答案:A,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21条和第122条。要注意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同时采用,该案采取的是保证人保证,故不存在保证金。《刑诉解释》第121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 第4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C,D
    解析:
    【考点】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详解】该40万元已由李方借给刘黎,刘黎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刘黎是该40万元的所有权人,所以A错误。《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方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况,其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B错。姜呈履约时对于李方将40万元出借的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因此履行行为有效,C正确。李方将本应属于公司的钱借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利息为不当获利,平昌公司有权要求返还,D正确。【陷阱】(1)关于选项A和D的进一步探讨。关于A项,货币所有权和公司归入权是两个概念。货币以实际占有和持有为获得所有权的条件,不能等同于物权上的所有权归属。本题40万元的确应当归为公司利益,但是刘黎基于对40万元的实际占有(并且是善意的)而获得所有权。因此,A项前半句没有错,后半句也没有错,但是两者放在一起得出结论“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就有问题。同理,D项是基于公司归入权追回利息,依据是《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董事长的前提是具有担任董事的资格,本题中设计的情形很容易被理解为属于《公司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情形,但实际上本题情形仅属于董事履行职责不当的行为之一,答题时切勿将两者混淆。

  • 第5题:

    张、李、赵、丁、周、方、王、胡8个人参加了100米竞赛。比赛结果是:①李、赵、丁3人中李最快,丁最慢;②方的名次为张、赵名次的平均数;③方比周高4个名次;④王第四名;⑤张比赵跑得快。根据以上信虑回答下列间题:如果丁不是最后一名,那么下面排列正确的一项是?

    A.李、张、丁、王、赵、方、周、胡。
    B.李、张、方、王、丁、赵、周、胡。
    C.张、李、方、王、赵、胡、周、丁。
    D.张、李、方、王、赵、丁、周、胡。
    E.张、丁、方、王、赵、李、周、胡。

    答案: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