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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经工商部门核准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之后,清湖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柴某的纳税方式由过去的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缴税。2008年2月,因柴某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清湖县地税局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责令柴某限期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柴某要求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此外,清湖县地税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决定对柴某处以10000元罚款,并通知其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柴某不缴纳罚款,于3月28日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 75~78 问题:第 75 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清湖县

题目

柴某经工商部门核准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之后,清湖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柴某的纳税方式由过去的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缴税。2008年2月,因柴某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清湖县地税局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责令柴某限期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柴某要求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此外,清湖县地税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决定对柴某处以10000元罚款,并通知其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柴某不缴纳罚款,于3月28日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 75~78 问题:

第 75 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清湖县地税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 )原则。

A.过罚相当

B.保障相对人权益

C.意思自治

D.案卷排他性

E.处罚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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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柴某经工商部门核准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之后,清湖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柴某的纳税方式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若柴某( ),清湖县地税局应不予处罚。

    A.属于初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

    B.主动配合查处此案

    C.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税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正确答案:D

  • 第2题:

    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 )根据纳入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鉴定。

    A.县级以上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B.区级以上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C.国家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D.县级以上的国税局


    正确答案:A

  • 第3题:

    某县原税务局以漏税为由处个体户孙某罚款二千元。孙某不服,向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此时适逢税制改革,税务局被一分为二,分为国税局和地税局,则孙某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  )。

    A.县国税局
    B.县地税局
    C.市国税局
    D.市地税局
    E.县原税务局

    答案:A,B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第4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柴某逾期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清湖县地税局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B.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C.通知银行划拨已冻结的柴某的存款以抵缴罚款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CD

  • 第5题:

    陈某为某发廊老板,2009年1月,将发廊承包给王某经营,王某每月向陈某交承包费6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陈某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一县地税局报告。自2009年1月起该发廊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多次催缴无效,2009年5月20日县地税局找到陈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陈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县地税局扣押了陈某的小汽车一辆,随后陈某仍拒绝缴纳税款,6月10日,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将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县地税局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剩余款项于6月11日退还陈某。陈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县地税局的决定。

    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请您对以下问题进行准确判断,并说明依据。

    (1)县地税局是否可以对陈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县地税局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陈某的小汽车?

    (3)陈某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税务机关是谁?


    正确答案:
    (1)县地税局可以对陈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本案中陈某并未向县地税局报告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应当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经县地税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陈某逾期仍未缴纳,县地税局可以依照《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县地税局可以扣押并拍卖陈某的小汽车。首先,陈某的小汽车属于机动车辆,依照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其次,陈某的小汽车属于整体不可分割财产,虽然其价值超过了应纳税额,但是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杏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3)本案中因为市地税局做出了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陈某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县地税局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