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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某市的章某于2008年1月份对准备出租的房屋进行维修,发生维修费用1200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2月份将其装修的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租期2年,年租金24000元,则章某2008年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元。(除个人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A.80B.120C.160D.40

题目

位于某市的章某于2008年1月份对准备出租的房屋进行维修,发生维修费用1200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2月份将其装修的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租期2年,年租金24000元,则章某2008年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元。(除个人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

A.80

B.120

C.160

D.40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因此本题章某3月份可以扣除修缮费1200-800=400(元);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章某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2-800-400)×10%=80(元)。
更多“位于某市的章某于2008年1月份对准备出租的房屋进行维修,发生维修费用1200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2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于2011年2月份将其位于市区的自有房屋按市场价格出租给王先生居住,租期2年,年租金18000元。2月份张某因房屋陈旧而进行了简单维修,发生维修费用1200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则张某2011年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元。

    A.25.50

    B.30

    C.21.53

    D.55.5


    正确答案:C
    维修费用在2月份扣除800元,那么3月份扣除的就是400元。张某2011年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18000+12-18000+12×3%×50%×(1+7%+3%)-18000÷12×4%-400-800]×10%=21.53(元)

  • 第2题: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

    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

    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题中,租赁物非因为承租人乙的过错毁损,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于是乙自行予以维修,依法费用应由甲承担,A项是正确答案。

  • 第3题:

    赵某是我国的公民,2019年2月份将其在境内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租期2年,每月收取不含增值税的租金为5000元,出租房屋每月支付相关税费100元。2月份张某因房屋陈旧而进行了简单维修,发生维修费用1200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则赵某2019年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元。

    A.(5000-400-100-800)×10%=370

    B.(5000-1200-100-800)×10%=290

    C.(5000-100)×(1-20%)×10%=392

    D.(5000-400-100)×(1-20%)×10%=360


    C 【精析】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赵某每月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所以其捐赠扣除限额=2200×30%=660(元).大于实际捐赠支出500元,可据实扣除,则其2011年全年兼职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500)×20%×l2=4080(元)。答案选择C项。

  • 第4题: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 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 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 如何解除意见不一。
    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 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 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第5题:

    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