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某公安分局对有打人行为的李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被害人杨某认为处罚太轻,以该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改变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通知李某参加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对李某的处罚过轻,显失公平,可以变更对李某的行政处罚B.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停止对李某的处罚D.李某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起反诉

题目

某公安分局对有打人行为的李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被害人杨某认为处罚太轻,以该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改变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通知李某参加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对李某的处罚过轻,显失公平,可以变更对李某的行政处罚

B.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停止对李某的处罚

D.李某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起反诉


相似考题
更多“某公安分局对有打人行为的李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被害人杨某认为处罚太轻,以该公安分局为被告 ”相关问题
  • 第1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最终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仍属于复议维持。故,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故BD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综合分析,AC是正确的。另外,值得的注意的是,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后半段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前半段的说法是错误的。

  • 第2题:

    下列表述哪个不正确?()
    A.公安派出所对刘某作出了 100元的罚款,刘某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公安派出所对刘某作出了 100元的罚款,刘某以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公安派出所对刘某作出了拘留处罚,刘某以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技术监督局因李某制假吊销其营业执照,李某不服,以技术监督局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査的是越权情况下的被告。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实施机构为被告。此处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应理解为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幅度而非授权种类。但是,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的行政处罚,应由其所属公安局做被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不是法律规定的授权主体。

  • 第3题:

    关某和李某在街上打架,双方都造成轻微伤。某公安分局以扰乱治安为由,对关某作出了拘留10天的决定。关某不服,以某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可以加重对关某的处罚
    B.可以直接对李某进行处罚
    C.可以减轻对关某的处罚
    D.应该实行调解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55条,《行政诉讼法》第50条。

  • 第4题:

    关某和李某在街上打架,双方都造成轻微伤。某公安分局以扰乱治安为由,对关某作出了拘留10天的决定。关某不服,以某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可以加重对关某的处罚
    B.可以直接对李某进行处罚
    C.可以减轻对关某的处罚
    D.应该实行调解


    答案:C
    解析:
    。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55条,《行政诉讼法》第50条。

  • 第5题:

    某区公安分局民警丁某、蔡某二人以杨某违反规定进人体育场馆观看比赛为由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杨某认为两警察的强行带离行为违法,区公安分局应当赔偿其票款100元,故向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请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两警察的强行带离,属于行政处罚
    B.区公安分局对杨某的赔楼请求,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
    C.区公安分局处理杨某的赔偿请求时,可以听取杨某的意见
    D.区公安分局可以与杨某协商赔楼数额


    答案:A,B,C
    解析:
    A、B、C
    考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醅偿程序
    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人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人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强行带离现场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不是为了惩 罚,故A项错误。此处的强行带离现场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 ,B项的“3个月”说法错误,C项的“可以听取”错误,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