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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题目

第 83 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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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法院要求原告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B.法院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要求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

    D.法院以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例中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答案是A。
    【相关考点梳理】 司法考试中对于以自己名义做出行为时被告的确定 掌握以下表格。

     

     

     

  • 第2题:

    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乙市丙区公安分局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100元。刘某依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B.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乙市丙区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C
    BC【解析】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故选BC.

  • 第3题:

    李某对甲县公安局治安处罚3000元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以甲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应当告知李某追加乙市公安局为被告,李某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把乙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
    B.对本案,乙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对本案,应以甲县公安局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D.对本案,起诉期限为3个月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后的行政案件的被告确定、管辖和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行诉解释》第134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故,选项A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B正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无特别情形,起诉期限为6个月。故,选项D错误。

  • 第4题:

    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
    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 决定受理此案
    B: 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 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 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其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对相对人王某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应由市公安局作被告,
    王某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故本题答案选A。

  • 第5题:

    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答案:A,B,D
    解析:
    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 第6题:

    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 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 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D

  • 第7题:

    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请回答下列问题:如申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拘留5日。申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A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 B、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 C、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 D、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B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C,D

  • 第8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 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C,D

  • 第9题:

    多选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

    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

    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

    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C,A
    解析:
    关于本案的被告的确定,市公安局虽然在复议中改变了处罚的依据,但是处罚结果没有改变,根据《行诉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本案的被告是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关于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区公安分局所在地和市公安局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 第10题:

    多选题
    如申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拘留5日。申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A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B

    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C

    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D

    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B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D,C
    解析:
    关于被告的确立,《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因此,复议机关为被告。关于地域管辖,第18条第1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某既可以向原机关B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 第11题:

    多选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

    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

    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

    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本案中,复议机关虽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但却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由殴打他人改变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条的规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AB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同时,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12题:

    多选题
    李某对甲县公安局治安处罚3000元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以甲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法院应当告知李某追加乙市公安局为被告,李某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把乙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

    B

    对本案,乙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

    对本案,应以甲县公安局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D

    对本案,起诉期限为3个月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行诉解释》第134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B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项,《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D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无特别情形,起诉期限为6个月。

  • 第13题:

    A区公安分局以黄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黄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黄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黄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黄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黄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CD

  • 第14题:

    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

    如申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拘留5日。申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查看材料

    A.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A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B.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C.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D.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B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答案:C,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第26条第2款,《行诉解释》第8条、第22条。

  • 第15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最终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仍属于复议维持。故,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故BD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综合分析,AC是正确的。另外,值得的注意的是,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后半段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前半段的说法是错误的。

  • 第16题:

    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H)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对相对人王某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应由市公安局作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
    故本题答案选A。

  • 第17题:

    祁某因不服西京市公安局银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西京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改为行政拘留15天,祁某以西京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祁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处理正确的有: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银河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银河区公安分局
    D.同意将西京市公安局列为被告

    答案:A,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祁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故A项正确。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西京市公安局改变了银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祁某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以西京市公安局为被告,故D项正确,BC项错误。因此选择AD选项。

  • 第18题:

    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 A、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
    • B、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
    • C、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D、武陵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E、武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C

  • 第19题:

    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0题:

    多选题
    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

    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

    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

    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

    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

    B

    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

    C

    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

    武陵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

    武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C,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不定项题
    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请回答下列问题:如申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拘留5日。申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A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B

    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C

    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D

    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B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

    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

    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

    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项,《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C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项,《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