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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 )。A.北区公安分局B.市公安局C.北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D.北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

题目

本案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 )。

A.北区公安分局

B.市公安局

C.北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

D.北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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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温州A区居民田某长期居住在南京历下区,今年1月因涉嫌一起嫖娼案被汉口江北区公安分局扣留。现田某欲提起行政诉讼,问该案的管辖法院是()

    A.温州A区基层人民法院

    B.南京历下区基层人民法院

    C.汉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D.汉口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汉口市江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A, B, E

  • 第2题:

    赵某对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赵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他应以谁为被告?()

    A.区公安分局

    B.市公安局

    C.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

    D.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


    参考答案:D

  • 第3题:

    祁某因不服西京市公安局银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西京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改为行政拘留15天,祁某以西京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祁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处理正确的有: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银河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银河区公安分局
    D.同意将西京市公安局列为被告

    答案:A,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祁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故A项正确。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西京市公安局改变了银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祁某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以西京市公安局为被告,故D项正确,BC项错误。因此选择AD选项。

  • 第4题:

    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

    B.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

    C.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武陵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武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A, B, C

  • 第5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最终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仍属于复议维持。故,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故BD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综合分析,AC是正确的。另外,值得的注意的是,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后半段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前半段的说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