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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民甲某,被宣告死亡后,由其妹妹继承甲某的两间房屋,因经济困难卖给了乙方,甲某在被宣告死亡2年后重新出现,并由法院撤销他的死亡宣告,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这两间房屋的处理意见是()A.由乙方无偿返还甲方B.甲某无权要求返还C.由乙方返还甲,甲退款给乙D.由甲的妹妹把卖房款返还给甲

题目

某公民甲某,被宣告死亡后,由其妹妹继承甲某的两间房屋,因经济困难卖给了乙方,甲某在被宣告死亡2年后重新出现,并由法院撤销他的死亡宣告,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这两间房屋的处理意见是()

A.由乙方无偿返还甲方

B.甲某无权要求返还

C.由乙方返还甲,甲退款给乙

D.由甲的妹妹把卖房款返还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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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宣告死亡的甲重新出现后,原由其哥继承的两间房屋已经转卖给了乙。对甲的两间房屋()。

    A、甲无权要求返还房屋或价款

    B、甲有权要求其哥返还房屋或给予补偿

    C、应该返还甲两间房屋,甲哥退款给乙

    D、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哥将房款返还甲。


    参考答案:D

  • 第2题:

    某公民甲某,被宣告死亡后,由其妹妹继承的甲某的两间房屋因经济拮据卖给了公民乙。但是甲某在被宣告死亡二年后重新出现,并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这两间房屋的处理意见是( )。


    参考答案:D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 第3题:

    甲因在住所地失联6年,被宣告死亡。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甲在外地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丙改嫁丁。后丁死亡,丁死亡半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后来返乡,得知其被宣告死亡后,丙将女儿送与他人收养。请回答如下问题:(1)甲被宣告死亡,其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2)甲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为什么?(4)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能否主张收养无效从而要回女儿?为什么?


    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 第4题:

    某公民甲,22周岁,未婚,在登山旅游时跌落山崖,后被宣告死亡。但是,甲某并没有死亡,而是失去记忆,在当地与村民乙结婚。对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某这一婚姻的效力状况为( )。

    A.宣告死亡期间有效,人民法院撤消宣告死亡后成为无效

    B.宣告死亡期间无效,人民法院撤消宣告死亡后才有效

    C.自始有效

    D.自始无效


    参考答案:D

  • 第5题:

    2012年5月1日,甲某乘飞机到国外出差,途中飞机失踪,甲某生死不明。2014年6月1日,甲某的妻子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死亡。在此之前,甲某欠丙某债务2万元,甲某有个人财产价值10万元。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期满之后,于2015年6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另外,甲某尚有一子一女,儿子已成年,女儿尚未成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

    A.乙某最早可以在2014年5月2日申请宣告甲某死亡
    B.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2012年5月1日为甲某的死亡日期
    C.甲某的债务消灭,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但需要用遗产偿还甲某的债务
    D.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乙某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甲某的父母无优先抚养权

    答案:D
    解析:
    《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据此,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一般情形下,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甲某在2012年5月1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次日开始计算2年,2014年5月1日2年届满,故从5月2日起可以申请宣告死亡,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因为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故B正确,不当选。甲某被宣告死亡后,因为主体的灭失使得法律关系消灭,但是,继承人在继承甲某的遗产时,应当在甲某的遗产范围内首先清偿甲某的债务,故C正确,不当选。《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据此,D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