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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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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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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确定1952年至1955年复员的部分女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建国前参军,按1952年7月总政治部《关于整编中妇女干部处理的办法》、1953年6月军委总政治部《关于今后部队妇女同志工作问题解释要点》及1955年1月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等文件办理了复员或退伍手续,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女同志,如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 第2题:

    对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国左翼文化团体(包括左联、计联、记联、音联、剧联、美联、教联、语联八个团体)中国互济会、反帝大同盟;抗战前夕及抗战初期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民先);抗战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青年协会(民协)、中国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义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年联盟(民联),是我党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盲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2)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是抗战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清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3)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及其联合后的三联书店,在建国前实际上起到了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出版发行机关的作用。凡是三家书店的正式工作人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分店以上负责人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1937年8月以前进店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1937年8月三家书店受党直接领导时算起;1937年8月以后进店的,从进店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 第3题:

    对确定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1934年根据我党提出的《抗日救国六大纲领》在上海建立的“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简称“武卫会”),1935年《八一宣言》以后在上海、南京、西安等大城市建立的妇女界、职业界、文化界“救国会”和上海“国难教育社”,1936年成立的重庆"救国会"和上海、广州、南京、武汉“学生救国联合会”(即秘密学联),抗战前夕及初期在上海、北平建立的“东北救亡总会”和武汉、长沙等地“青年救国团”,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抗日救亡群众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编入组织系统、过组织生活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2)抗日战争爆发后,在白区以公开合法形式进行行抗日工作的,例如“第八集团军战地服务队”,“汉口基督教女青年会战时服务团”,“保卫中国同盟”(解放战争时期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3)抗日战争时期的桂林“文化供应站”、湖南“观察日报”,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期间的“国际新闻社”、上海“时代出版社”、香港“华商报”,解放战争时期的上海"联合日报"、"联合晚报",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新闻、出版机构。凡建国前参加这些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上述机构之日算起。
    (4)湖北、云南、贵州“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简称“新联”),湖北、广西“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简称“新青团”),云南“民主工人同盟”(简称“工盟”),广西“爱国民主青年会”,遵义“曙光社”,北京“职业青年联盟”,香港“新民主主义青年同志会”,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在白区建立的由进步青年组成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当地解放前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解放后即分配干部工作(或从其参加这些组织的学校毕业即分配干部工作),并直接转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
    (5)上述各类组织、团体的成员,在组织、团体活动期间或停止活动以后,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这些组织、团体之日算起。

  • 第4题:

    对确定山西公学学员和山西革命妇联(红色妇联)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西公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凡1935年春至同年11月参加“山西革命妇联”(又名“红色妇联”)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

  • 第5题:

    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且有损害革命的言行,3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正确答案:错误

  • 第6题:

    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正确答案:正确

  • 第7题: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准确表述是什么?


    正确答案: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 第8题:

    问答题
    什么是地下革命工作人员?如何确定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正确答案: 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收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自治区重申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手续的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为: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前“新疆战斗社”、“新疆先锋社”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军龄计算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由地州市党委、各厅局党组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审批,并报主管的上级组织部门审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对确定建国前三十九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凡建国前入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创办的北京“外国语学校”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凡建国前正式入“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第一期和全国妇联第一期保育干部训练班学习的学员,毕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3)凡参加“西南服务团”的成员,服从组织调动,一直担任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西南服务团”之日算起。
    (4)苏南公学、苏南新闻专科学校、苏北建设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对入学后因政治审查清理出校的,自行脱离的,或结业后不服从分配而自谋职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日算起。
    (5)华北职工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晋察冀边区行政于部学校、公教人员政治学校、华北职工学校)属:厂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在该学校学习的学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6)“华东新闻学院”在建国前举办的“讲习班”、“专修科”的学员,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一部分随军南下的原济南新闻干校学员,要从入济南新闻干校之日算起。
    (7)华东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在该校学习后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正规大学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属于部队办的军事院校。凡1949年4月以前入该校学习,入学即取得军籍的该校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8)1946年初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1950年4月1日该校改为正规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后,继续留校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东北大学之日算起。
    (9)建国前由华北人民政府创建的中国政法大学,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建国前入该校经短期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由"朝阳学习队"转入政法大学学习的,可从入“朝阳学习队”时算起。1950年2月转入人民大学学习的该校学员,1950年9月底以前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以从入政法大学之日算起:1950年10月以后陆续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0)1946年10月经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含东北科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该校在1949年8月改为正规大学之前招收的四期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1)1938年夏我冀中军区和北方分局创办的“冀中抗战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2)1945年9月冀东行署创办的“冀东建国学院”,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3)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浙江干部学校第一期、浙江财经干部学校、杭州青年干部学校、杭州新闻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苏中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5)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华中公学、华中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华北人民民政府公营企业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校训练班之日算起。
    (17)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哈尔滨外国语学校(包括其前身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俄语大队、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力口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8)原北京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学校是我党为培训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一、二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9)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江淮公学及江淮公学埠子集分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由埠子集分校转入雪枫中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以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20)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1949年6月在开封创办的河南大学,1950年3月以前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在该校转为正规大学后,未入正规院系学习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1)原中国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包括其前身东北药科专科学校、东北药学院),曾属于军队建制。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上述学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8年秋在哈尔滨创办、1949年2月迁入沈阳市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简称“军工专”),1950年8月以前属于部队建制的军工技术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在沈阳创办的东北商业专门学校,在1950年4月迁往长春之前,属于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1950年4月以前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东北青年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哈尔滨青年干部学校)是东北局青委于1947年6月为吸收和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1至5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鲁迅文艺学院(其前身是延安鲁艺)从1948年11月迁入沈阳至1949年10月底,仍属于为我党培养文艺干部的、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七期、第八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2)1949年3月17日至1949年10月4日中共北平市委开办的三期干部训练班,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23)华中军政大学湖南分校于建国后正式开学,在该校学习的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对确定“中国民主革命同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简称“小民革”)是1941年夏我党在重庆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该组织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我党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1949年9月17日宣告结束。凡参加“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的正式盟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盟时算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对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审批。
    第十四条规定: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能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做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如何确定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重新入党(团)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正确答案:建国前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人员,除组织上地其参加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 第14题:

    自治区重申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手续的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为: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前“新疆战斗社”、“新疆先锋社”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军龄计算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由地州市党委、各厅局党组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审批,并报主管的上级组织部门审核。

  • 第15题: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后来脱党或被开除党籍后又重新入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其重新入党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即为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6题:

    对确定山西“牺盟会”、“决死队”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的军龄计算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牺盟会”、“决死队”和其他新军部队,都是由我党发动组建,并始终是我党领导指挥的革命组织、革命武装。所有"决死队"(包括其所属的工卫旅、政卫队、暂编一师等部队)成员的这段历史,都应从他们参加决死队之日起计算军龄。
    参加“牺盟会”的,只下列人员算参加革命时间:
    (1)由我党组织或我党领导下的各革命组织动员派往牺盟会工作的,从派往工作之日算起;在牺盟会新发展的皆吊,从入党之日算起;
    (2)牺盟会的各级领导人员(指特派员、协助员以及牺盟会县分会、区分会负责人以上人员),在牺盟会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在我党领导下坚持革命工作的,从参加牺盟会之日算起。参加了山西军政训练班、民众训练团和国民兵军官教导团抗日救亡活动的,从参加这些组织之日算起。

  • 第17题:

    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规定?


    正确答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4]7号文件)规定: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 第18题:

    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9题:

    对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审批。
    第十四条规定: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能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做法。

  • 第20题:

    问答题
    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规定?

    正确答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4]7号文件)规定: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如何确定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重新入党(团)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正确答案: 建国前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人员,除组织上地其参加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判断题
    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