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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不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而将工程所涉房屋抵押给其他与本工程无关的承包人,致使本工程承包人无法实现权利。请问:发包人与其他工程的承包人之间的抵押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题目

发包方不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而将工程所涉房屋抵押给其他与本工程无关的承包人,致使本工程承包人无法实现权利。请问:发包人与其他工程的承包人之间的抵押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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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发包人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后因发包人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还贷及支付工程款,则下列关于承包人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承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B.承包人无权就该工程拍卖款优先于银行受偿
    C.承包人申请拍卖该工程,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工程竣工之日提出
    D.承包人可不申请拍卖,而直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
    E.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在工程拍卖所得中扣除

    答案:A,D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15页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2题:

    发包人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后因发包人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还贷及支付工程 敫,则下列关于承包人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承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B.承包人无权就该工程的拍卖款优先于银行受偿
    C.承包人申请拍卖该工程,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工程竣工之日提出
    D.承包人可不申请拍卖,而直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
    E.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在工程拍卖所得中扣除


    答案:A,D
    解析: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3题: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B、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C、承包人工期严重滞后
    • D、发包人无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正确答案:A,B,C,D

  • 第4题: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而进行工程承包的,合同应为无效,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请问: 1.到底谁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 2.如果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按实结算工程款? 3.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款?


    正确答案: 1.对于无效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司法解释》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司法解释》第二条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的依据,是依据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还是依据客观上在借用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呢,很显然,由于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可能据此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客观在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因此这个请求权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借用人。
    2.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此时发包人如果提出要求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结算,一般来说承包人不会要求按实结算,因为,正如我在前面问题中所阐述的,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不一定会比合同约定的价款高。如果承包人一定要求按实结算,此时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按实来结算工程价款。

  • 第5题:

    承包人在分析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时,关注重点应放在()。

    • A、是否及时给予承包人有关工程指令.答复及确认
    • B、能否公平公正处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争议
    • C、工程师的专业水平是否适应本工程需要
    • D、能否及时对工程争议做出调处意见

    正确答案:A

  • 第6题:

    发包人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但承包人不能提供发票,发包人是否可拒绝再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谁来承担?


    正确答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的债务应该是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物或相应施工工作的义务以及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工作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而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只是承包人合同义务中的一个附随义务,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一义务并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
    因此,我认为在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物或相应施工工作的义务后,发包人即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对价,而不能以承包人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至于对承包人未向发包人出具发票的行为,发包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 第7题:

    《合同法》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权,下列有关“法定优先权”表述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债权优先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但不优先于其他民事主体在建设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得到实现
    • B、具有法定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C、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D、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多选题
    甲建设单位因资金链断裂,将某市的在建住宅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程款,下列有关承包人权利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承包人只能在在建工程折价拍卖后归还银行借款之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取得工程款

    B

    承包人可以申请将该工程拍卖

    C

    承包人可以在建设竣工之日起1年申请行使优先权

    D

    承包人可以不申请拍卖,直接与甲建设单位协商将工程折价

    E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以对抗购买该住宅的消费者


    正确答案: D,C
    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则此时承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

    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抵款

    B

    将该工程直接拍卖给其他公司

    C

    催告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D

    与发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获取发包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E

    将该工程留置不予交付使用


    正确答案: D,C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九八年期间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但是发包方至今不将工程造价送审,致使承包人工程款未能结算。请问:承包方现在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是关于诉讼时效,一个案子是否起诉首先就要考虑诉讼时效。要确定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关键是要确定结算款的应付时间既应付款时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时间的那天起算,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比较好确定。参考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应付款时间应该是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发包人还没有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因此,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该自审价报告确定工程造价之日开始起算。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都会有约定,如果出现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特殊情况,那么应付款时间应该按照《司法解释》来确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此时的应付款时间应该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而工程98年就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看起来,现在起诉支付工程价款好像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是2004年10月25日颁布,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承包人并不能确定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承包人是从2004年10月25日《司法解释》颁布之日才可能知道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因此,此时的诉讼时效起算期应该从2004年10月25日起开始起算。所以,即使是现在起诉也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发包人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后因发包人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还贷及支付工程款,则下列关于承包****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承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B

    承包人无权就该工程的拍卖款优先于银行受偿

    C

    承包人申请拍卖该工程,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工程竣工之日提出

    D

    承包人可不申请拍卖,而直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

    E

    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在工程拍卖所得中扣除


    正确答案: B,D
    解析: 如果建设单位在应该偿还贷款的期限届满而没有清偿贷款的话,银行就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将所得的收入受偿。

  • 第12题:

    单选题
    工程预付款用于()。
    A

    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材料费用

    B

    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支付安装费用

    C

    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工费用

    D

    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发包人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后因发包人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还贷及支付工程款,则下列关于承包人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承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B.承包人无权就该工程的拍卖款优先于银行受偿
    C.承包人申请拍卖该工程,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工程竣工之日提出
    D.承包人可不申请拍卖,而直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
    E.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在工程拍卖所得中扣除

    答案:A,D
    解析:

  • 第14题:

    承包人违约情况包括()。

    • A、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 B、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C、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 D、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 E、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正确答案:A,B,C

  • 第15题:

    承包人为从事所承担的施工任务,其启动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 A、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 B、监理人核实的工程款
    • C、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投入的自有的各种形态的资金
    • D、承包人要求的索赔费用
    • E、承包人为弥补自身资金不足而借入的借贷资金

    正确答案:A,C,E

  • 第16题:

    九八年期间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但是发包方至今不将工程造价送审,致使承包人工程款未能结算。请问:承包方现在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是关于诉讼时效,一个案子是否起诉首先就要考虑诉讼时效。要确定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关键是要确定结算款的应付时间既应付款时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时间的那天起算,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比较好确定。参考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应付款时间应该是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发包人还没有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因此,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该自审价报告确定工程造价之日开始起算。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都会有约定,如果出现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特殊情况,那么应付款时间应该按照《司法解释》来确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此时的应付款时间应该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而工程98年就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看起来,现在起诉支付工程价款好像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是2004年10月25日颁布,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承包人并不能确定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承包人是从2004年10月25日《司法解释》颁布之日才可能知道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因此,此时的诉讼时效起算期应该从2004年10月25日起开始起算。所以,即使是现在起诉也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 第17题:

    工程预付款用于()。

    • A、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材料费用
    • B、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支付安装费用
    • C、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工费用
    • D、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1)对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作了相应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在确认计量结果后的21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 B、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 C、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 D、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关于价款支付,正确的说法是()。

    • A、发包人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
    • B、承包人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
    • C、承包人计量后,将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列入主合同的支付报表内一并提交工程师
    • D、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逾期支付要计算拖期利息
    • E、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正确答案:B,C,D

  • 第20题:

    问答题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整改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请问: (1)这里的“工程价款”是指什么?是否仅指工程尾款?如果是尾款,那么如何确定尾款的数额?比如,因发包方未能支付进度款而由承包方垫付的款项是否也是属于“工程价款”? (2)如果工程完工后因为质量问题确无实用价值,发包方已付的工程款,例如工程进度款等,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方退还?

    正确答案: 这两个问题提得非常好。对第1个问题,这里讲的工程价款是指工程的全部价款,而不是仅指工程尾款。制定这一款规定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第279条,该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条规定的价款显然指的是整个竣工工程造价的对价,显然不仅仅指工程尾款。假如工程总造价为2个亿,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为85%,工程尾款为15%,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已收取的85%进度款可以不退还,这公平吗?既然把《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整改后不合格工程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理解为全部工程价款,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讨论尾款如何确定的问题了。
    至于第二个问题,其答案从上述解答中可以得出结论,既然工程完工后因质量不合格而没有实用价值,承包人已收取的进度款没有合法依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把已收到的进度款退还。我理解《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本意就是这个意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甲建设单位因资金链断裂,将某市的在建住宅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程款,下列有关承包人权利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承包人只能在在建工程折价拍卖后归还银行借款之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取得工程款

    B

    承包人可以申请将该工程拍卖

    C

    承包人可以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申请行使优先权

    D

    承包人可以不申请拍卖,直接与甲建设单位协商将工程折价

    E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以对抗购买该住宅的消费者


    正确答案: C,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A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B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C

    承包人工期严重滞后

    D

    发包人无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发包方不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而将工程所涉房屋抵押给其他与本工程无关的承包人,致使本工程承包人无法实现权利。请问:发包人与其他工程的承包人之间的抵押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正确答案: 这也是一个比较好的问题,也是在建筑工程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首先,发包人与其他工程的承包人之间的抵押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发包人与其他工程的承包人之间抵押行为符合《担保法》中关于抵押的相关规定。且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其次,承包人也不会因此无法实现权利。《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换句话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为了保证承包人这一权利能得到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一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因此,即使发包人与本工程之外的其它承包人在本工程上设定了抵押权,但是由于本工工程的承包人对工程享有优先权,并且本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依法要优先于其它工程承包人对本工程的抵押权,所以,一旦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本工程的承包人就可以要求对该工程行使优先权,以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