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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审价报告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承包人发现审价报告差错或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可否纠正?”相关问题
  • 第1题:

    社会审价机构的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正确答案:社会审价机构的资质等级划分,是按其专业能力,资金实力,工作业绩和社会信誉,分为一、二、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并承接相应范围的审价业务。

  • 第2题:

    何谓工程审价?


    正确答案:工程审价即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指建安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以后,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依据合同在正式输工程结算之前所进行的审查工作。主审的仅是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安工程费用。

  • 第3题:

    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否定原来合同价,以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方按审价的结果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正确答案: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签约时承包人资质不够,合同不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可以补正的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只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该合同的效力不能补正,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市场价来结算,发包人如何应对。首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不能返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款。如果出现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承包人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按照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审价的结果来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选择权本身是承包人的请求权。
    至于发包人如何应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问题中所述的情况看,这种无效合同,承包方肯定有过错,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来减轻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且审价是按照承包人的现行资质进行审核的,不单纯是工程的市场价。

  • 第4题:

    审价单位未经同意、无权更改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审价单位认为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与实际不符,材料价格是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证为准,还是以审价单位的意见为准?


    正确答案: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既然已就材料价格达成了一致,那么材料也应按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即,材料价格应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

  • 第5题: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则变更部分的价款调整应该()

    • A、按审价部门提出的价格调整
    • B、按发包人指定的价格调整
    • C、按设计部门提出的价格调整
    • D、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正确答案:D

  • 第6题: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2010版)中,建设管理单位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在()日内完成审价。

    • A、15
    • B、30
    • C、45
    • D、60

    正确答案:A

  • 第7题:

    审计监督贯穿于基本建设的始终,不得以工程()的审价代替或拒绝工程审计。


    正确答案:结算

  • 第8题:

    问答题
    审价单位未经同意、无权更改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审价单位认为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与实际不符,材料价格是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证为准,还是以审价单位的意见为准?

    正确答案: 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既然已就材料价格达成了一致,那么材料也应按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即,材料价格应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审价委员会的描述,正确的是(  )。
    A

    审价委员会是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

    B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C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价格工作的主任担任

    D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E

    审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


    正确答案: D,A
    解析:
    审价委员会是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负责审议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价格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如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召集并主持会议。审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地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工作中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集体审议制度。

  • 第10题:

    问答题
    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时间,如施工合同有结算时限并有业主(发包人)不按时限予以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结算的结算值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种情况,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如实践中将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委托审计为业主(发包人)单方行为,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应算业主违约,如属于承、发包发共同委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关于工程结算定案,结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递交审价机构,甲方发现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不适,而至今未果怎么办?

    正确答案: 我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是关于双方如何约定的问题,要看双方对审价结果的效力如何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我觉得因为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审价机构,应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尊重这个结果。当然有证据证明审价机构有违反程序、或者其它违法情况如受贿等,乙方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若确实对原选定的审价机构的审价结果双方不能一致认可,则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以免工程结算久拖不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如果发包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审价中不公正,承包方有权要求更换中介机构审价吗?如不能要求更换,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相对简单,答案也是肯定的,承包方无权直接要求更换中介机构来审价,但是可以与发包方协商要求更换审价单位,是否更换取决于发包人是否同意。理由是,中介结构是发包人委托的,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发包方和中介机构,承包人作为委托合同外的第三人无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更换中介机构。至于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因为承包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审价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首先可以直接向中介机构提出来,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有关审价规则来审价。其次,如果中介机构不接受承包方的合理建议,则承包方可以拒绝接受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最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就可以通过诉讼通过法院委托司法审价单位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什么是社会审价机构?


    正确答案:社会审价机构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结算审价专业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 第14题:

    如果发包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审价中不公正,承包方有权要求更换中介机构审价吗?如不能要求更换,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这个问题相对简单,答案也是肯定的,承包方无权直接要求更换中介机构来审价,但是可以与发包方协商要求更换审价单位,是否更换取决于发包人是否同意。理由是,中介结构是发包人委托的,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发包方和中介机构,承包人作为委托合同外的第三人无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更换中介机构。至于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因为承包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审价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首先可以直接向中介机构提出来,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有关审价规则来审价。其次,如果中介机构不接受承包方的合理建议,则承包方可以拒绝接受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最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就可以通过诉讼通过法院委托司法审价单位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 第15题:

    审价机构系单方面委托或超越资质等级,其所做出的审价结论能否约束当事人双方?


    正确答案:首先审价机构只能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超越资质等级所做的审价结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拒绝接受。这个问题在前一问题已经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如果审价机构系一方单方面委托,且另一方未表示要接受该审价结果,则该审价结果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当然,如果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明知审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并愿意认可超越资质等级机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并盖章确认,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该确认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审价结论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均有约束作用。

  • 第16题:

    《审价办法》中的介质指的是()

    • A、磁带
    • B、磁盘
    • C、光盘
    • D、硬盘

    正确答案:A,B,C

  • 第17题: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是以()确定价款形式的,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其原则上不会予以审价。

    • A、固定价
    • B、可调价
    • C、市场价
    • D、控制价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关于工程结算定案,结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递交审价机构,甲方发现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不适,而至今未果怎么办?


    正确答案:我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是关于双方如何约定的问题,要看双方对审价结果的效力如何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我觉得因为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审价机构,应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尊重这个结果。当然有证据证明审价机构有违反程序、或者其它违法情况如受贿等,乙方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若确实对原选定的审价机构的审价结果双方不能一致认可,则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以免工程结算久拖不决。

  • 第19题:

    问答题
    审价报告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承包人发现审价报告差错或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可否纠正?

    正确答案: 通常情况下,承发双方对审价报告签字认可,是基于信任审价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审价单位是严格依照审价规则来进行的这个前提的。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对审价单位的资质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所以当事人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可以拒绝接受。但是审价单位没有相应资质并不导致审价结果无效。首先,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程造价必须进行审价,工程造价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约定。其次,也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审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建设部法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因此,审价单位没有资质也不会导致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最后,退一万步说,即使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也不必然导致审价单位的出具的审价报告无效。只要当事人双方对审价单位审核的工程造价均进行认可,则这个审价报告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应该具有约束力。
    通常,审价单位在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之前,都会出一个审价报告初稿,如果当事人觉得审价单位的审价有错误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双方均接受审价报告初稿后,审价单位才会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因此,当事人对审价报告提出异议,应该在对审价报告签字确认前进行。如果已经对审价报告进行了签字确认,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确认行为负责。签字确认后,即使发现审价报告有错误,也无权要求纠正。
    因此,审价单位的审计审价报告是否有误和承、发包双方对该结果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审计审价报告有误,甚或是由于审计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导致审计审价结果缺乏应有的公信力,但只要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就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否定原来合同价,以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方按审价的结果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正确答案: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签约时承包人资质不够,合同不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可以补正的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只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该合同的效力不能补正,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市场价来结算,发包人如何应对。首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不能返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款。如果出现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承包人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按照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审价的结果来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选择权本身是承包人的请求权。
    至于发包人如何应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问题中所述的情况看,这种无效合同,承包方肯定有过错,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来减轻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且审价是按照承包人的现行资质进行审核的,不单纯是工程的市场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审价机构系单方面委托或超越资质等级,其所做出的审价结论能否约束当事人双方?

    正确答案: 首先审价机构只能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超越资质等级所做的审价结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拒绝接受。这个问题在前一问题已经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如果审价机构系一方单方面委托,且另一方未表示要接受该审价结果,则该审价结果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当然,如果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明知审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并愿意认可超越资质等级机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并盖章确认,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该确认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审价结论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均有约束作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审价与评估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 审价是特指具有法定工程造价鉴定资格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提交审核的工程的制造价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原则和标准所作的核实与确定;评估是指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提交评估的财产权益的价值,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所作出的评估与认定。二者在评审的事务范围和依据、方法上明显不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是以()确定价款形式的,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其原则上不会予以审价。
    A

    固定价

    B

    可调价

    C

    市场价

    D

    控制价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