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如果张老汉

题目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通知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她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追加她为共同原告。
更多“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如果张老汉”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老汉于2012年12月1日去世,他的五个子女中小女儿张春认为大哥张大侵犯了她的继承权,因此将张大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三个子女应诉。其中张老汉的二儿子张二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再参加诉讼;而三儿子张三未作出意见表示;大女儿张冬则明确表示将参与诉讼。则张老汉的五个子女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A、原告为张春、张二、张三,被告为张大、张冬

    B、原告为张春、张二、张冬,被告为张大、张三

    C、原告为张春、张三、张冬,被告为张大、张二

    D、原告为张春、张三、张冬,被告为张大


    参考答案:D

  • 第2题:

    (五)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请回答第98—100题。

    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A.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C.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D.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林海应向乙县法院(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选项B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据此可知,乙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适用普通程序。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可知,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据此可知,张山(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第3题: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 (2015年卷三)

    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查看材料

    A.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C.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D.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执行法院乙法院,A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3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可见,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选项所言案外人宁虹对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被执行人张山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B、C选项当选。

  • 第4题:

    张老汉立下遗嘱,等他死后由他的小儿子张二继承张老汉名下的一处房屋。张老汉死亡后,张二要求继承该房屋,张二的哥哥张一提出异议,认为虽然有父亲的遗嘱,但是由于房屋需要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因此张一否认张二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关于该案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张二从继承开始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张二只有办理房屋登记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张二从父亲立下遗嘱时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D.张二的继承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答案:A
    解析: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1)基于事实行为。(2)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基于公法行为。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 第5题:

    张三、张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母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同意,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者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张四腾房搬走。张四在答辩中称: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张三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着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张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在本案诉讼中,张三、张四、张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在本案诉讼中,张三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的人,是原告;张四是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被告;张恩义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6题: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正确答案: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因为她与张水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7题:

    张某在遗嘱中指明将与妻共有的房屋和存款交由长子继承,张某去世后,其长子依遗嘱要求继承房屋和存款,其母和妹不同意,因此()。

    • A、张的长子可依遗嘱继承财产
    • B、遗嘱无效
    • C、遗嘱部分无效
    • D、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子、女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一份张甲的自书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 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
    • 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 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正确答案:B,C,D

  • 第9题: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张山、张水、张燕、李海、张明、张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张山是被告,因为他侵犯了张水与张燕的继承权;张水是原告,但死亡之后,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便发生了转移,张明和张红因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而成为共同原告;张燕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张山、张水都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参加诉讼既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而是反对原、被告双方;李海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告败诉,他就要返还房屋。

  • 第10题:

    问答题
    张三、张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母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同意,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者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张四腾房搬走。张四在答辩中称: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张三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着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张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张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正确答案: 张三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目的合法,符合撤诉条件,应裁定准予撤诉,诉讼程序终结。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张老汉住在A市B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称: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房屋尚未变更登记)。张水回来后,向法院起诉张山,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B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1)张山、张水、张燕、李海、张明、张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为什么?(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为什么?(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不定项题
    张某在遗嘱中指明将与妻共有的房屋和存款交由长子继承,张某去世后,其长子依遗嘱要求继承房屋和存款,其母和妹不同意,因此()。
    A

    张的长子可依遗嘱继承财产

    B

    遗嘱无效

    C

    遗嘱部分无效

    D

    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子、女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中国公民张某长期定居在甲国,2009年在美国度假期间死亡。张某在甲国留有房屋和存款若干,其生前在甲国留下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其在中国的外甥罗某继承。其女儿玛丽以张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关于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适用:

    A.美国法或中国法

    B.甲国法

    C.美国法

    D.《民事行为能力罗马公约》


    正确答案:B
    [考点] 民事行为能力;继承
    [答案及解析] B。本题初看可能是继承问题,其实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因为张某长期定居于甲国,因此其行为能力适用甲国法。故B项正确。至于D项中的《民事行为能力罗马公约》则根本不存在,是作为干扰项出现的。

  • 第14题: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 (2015年卷三)

    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查看材料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30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入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可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林海起诉时,应当以案外人宁虹为被告,被执行人张山如果反对林海的主张则为共同被告,如果不反对则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只有D选项当选。

  • 第15题:

    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一份张甲的自书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
    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E.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丙取得房屋

    答案:B,C,D
    解析:
    本题中,张甲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张甲所立口头遗嘱也是有效的,张甲所立自书遗嘱进行遗赠也是有效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的效力。

  • 第16题:

    张三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张甲,二儿子张乙,女儿张丙。张乙在外地工作,张丙1994年出嫁。1999年,张三去世,留下房子6间。张甲与张乙各继承3间,张丙未提出继承。后张乙托张甲帮忙照看3间房,张甲表示同意,并一并使用该房。后张甲在其儿子结婚时对这3间房进行了维修,交由儿子使用。张乙2012年退休回家定居,要求张甲还房,张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张丙此时提出要求继承属于她的遗产,张甲以同样理由拒绝。无奈,三人诉至法院。
    问:(1)张乙是否可以要求张甲还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张丙是否可以要求继承,为什么
    (3)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是何关系


    答案:
    解析:
    (1)可以。未过诉讼时效。 (2)不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张丙在1999年就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根据法的溯及力,当年《民法总则》未出台,适用2年诉讼时效,张丙当年在明知的情况下未提出继承,因此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可再要求继承。
    (3)张乙委托张甲帮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托合同关系。

  • 第17题:

    张三、张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母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同意,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者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张四腾房搬走。张四在答辩中称: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张三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着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张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张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正确答案:张四是一方当事人,其在诉讼中死亡,法院应根据民诉法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 第18题: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 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正确答案: 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该条关于但书内容的规定,应按一般情况处理,即不予承认。

  • 第19题: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正确答案: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第20题: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通知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她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追加她为共同原告。

  • 第21题:

    中国公民张某长期定居在甲国,2005年在美国度假期间死亡。张某在甲国留有房屋和存款若干,其生前在甲国留下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其在中国的外甥罗某继承。其女儿玛丽以张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关于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适用?

    • A、美国法或中国法
    • B、甲国法
    • C、美国法
    • D、《民事行为能力罗马公约》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问答题
    2001年,赵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邻居李某代管,言明代管2年,期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2年过后,赵某没有回国。李某要去外地工作,遂将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要求其代管。李某向张某表明该房屋权属归赵某,不可出卖。2005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房屋卖给王某。因无法过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赵某回国,得知张某和王某之间正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法院应否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正确答案: 法院应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虽对房屋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赵某败诉就要追究其代管责任,因此,李某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 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正确答案: 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该条关于但书内容的规定,应按一般情况处理,即不予承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 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正确答案: 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我国法律,因为依据我国法律中的国际私法规范,离婚案件适用离婚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法。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