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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手2007年3月死亡,留有遗嘱一份,将全部房产留给女儿王甲,遗嘱在女儿手里。王某死亡以后,王某的儿子王乙负担了全部丧葬费之后将王某的房屋卖给了李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的另外一个儿子王丙从外地赶回来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受理此案以后,王甲从外地赶回来手持遗嘱,向法院要求将该房屋判给自己。下列关于诉讼地位说法正确的是( )A.王甲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李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如果王甲手里没有遗嘱,而只是要求平分遗产,则王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如果王甲不知道父亲去世的消息

题目

王某手2007年3月死亡,留有遗嘱一份,将全部房产留给女儿王甲,遗嘱在女儿手里。王某死亡以后,王某的儿子王乙负担了全部丧葬费之后将王某的房屋卖给了李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的另外一个儿子王丙从外地赶回来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受理此案以后,王甲从外地赶回来手持遗嘱,向法院要求将该房屋判给自己。下列关于诉讼地位说法正确的是( )

A.王甲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李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王甲手里没有遗嘱,而只是要求平分遗产,则王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如果王甲不知道父亲去世的消息,则法院应当通知王甲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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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遗嘱中,无效的是:( )

    A.李某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家耕地的所有权留给儿子李甲
    B.16岁的小明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手机留给同桌小丽
    C.林某仅有一个儿子在外留学,其邻居王某欺骗林某其儿子在国外赌博成瘾,林某遂立下书面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邻居王某
    D.黄某死前留下遗嘱将所居住房屋留给其女儿黄梅,其儿子发现后私自将遗嘱内容改为将房屋留给黄某儿媳黄梅丽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无效的问题。《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耕地,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故A选项中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故BCD选项中的遗嘱均为无效。正确答案为ABCD。

  • 第2题:

    王某为山西某煤矿老板,财力雄厚,有甲、乙、丙、丁4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资金恣意挥霍,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则:()

    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王某先后订立了4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在无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后遗嘱优于前遗嘱的原则。王某所订立的第四份遗嘱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除适用于紧急情况外,还必须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由于该口头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王某所立的第三方遗嘱为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也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此处存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赵某虽然是乙的朋友,但是朋友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仍可以作为见证人,故该份遗嘱有效,应以第三份遗嘱为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3题:

    126、王某为报恩,于是抚养其牺牲战友瘫痪在床的儿子贾某,临终前王某拟定遗嘱,将全部遗产的一半留给其儿子王亮,证明遗产有亲女儿和妻子平分,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因王某已经拟定了遗嘱,后面遗产应当按照遗嘱

    B.因王某未在遗嘱中留给贾某部分遗产,王某的遗嘱无效

    C.因在分割遗产时给贾某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剩余遗产按照遗嘱处理

    D.应由贾某王某的儿女和妻子平分王某的遗产


    ABD

  • 第4题:

    王某为山西某煤矿老板,财力雄厚,有甲、 乙、丙、丁4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 书遗嘱1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 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 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1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 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 业的资金恣意挥霍,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 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 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 时,王某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 亡。则:( )
    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王某先 后订立了 4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在无公证遗嘱的情 况下,应当遵循后遗嘱优于前遗嘱的原则。王某所订 立的第4份遗嘱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除适用于紧急 情况外,还必须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由于该口头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王某所立 的第三方遗嘱为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也需要两名无利 害关系的见证人,此处存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赵某虽然是乙的朋友,但是朋友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仍 可以作为见证人,故该份遗嘱有效,应以第三份遗嘱为 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5题:

    王某意外死亡,没有立下遗嘱,留下300万的遗产,妻子有固定工作,母亲由哥哥一家照顾,王某还有一个五岁的女儿,如果你为王先生准备一份遗嘱的话,则你认为他的( )应获得较多的遗产。


    A.妻子

    B.女儿

    C.哥哥

    D.无法判定

    答案:B
    解析:
    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先生的妻子有工作,母亲有人赡养,而女儿没有收入来源,应当给予其照顾,在分遗产时应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