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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存单做质押,并对号码做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做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题目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存单做质押,并对号码做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做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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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7~8题。 2005年5月,某镇镇民甲、乙、丙三人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普通合伙企业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06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06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 关于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是哪项?( ) A.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因为经过乙、丙二人的同意而合法有效 B.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甲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的协议,本案未经债权人镇信用社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丁,此转让行为无效 D.因为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协议,甲并未退出合伙企业,故甲仍应对镇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A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4条、第53条规定,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而选项C、D则是对于行为的性质的判断错误,因为合伙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的个人的债务,转让合伙份额并不是对合伙债务的处分。

  • 第2题:

    甲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乙、丙、丁作保证人,乙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与信用社约定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未与信用社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但丙、丁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0万元。后甲因经营亏损无力还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信用社可要求丁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D.信用社只能要求甲、乙、丙各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点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较,连带责任保证完全丧失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说“由乙、丙、丁作保证人”,则乙、丙、丁分别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乙、丙、丁彼此之间是有各自数额范围的;据此,乙在100万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丁彼此在200万元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选ABC。注意:本题的妙处在于同时并存两个连带保证责任,这是出题的新动向,值得引起高度关注。至于丙丁之间的关系则是对外(对债权人信用社)连带责任,对内(丙丁之间)按份责任,丙、丁内部约定是不能对抗债权人信用社的。

  • 第3题:

    2006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07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08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请回答第92 ~94题:
    关于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有:
    A.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因为经过乙、丙二人的同意而合法有效
    B.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甲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的协议,本案未经债权人镇信用社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丁,此转让行为无效
    D.因为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协议,甲并未退出合伙企业,故甲仍应对镇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A正确,BCD 错误。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以自己在丙银行的1张存单交 付给乙作为质押担保,双方未到丙银行进行核押。后 甲以存单丢失为由到丙银行申请挂失,丙银行依照规 定进行公示后将存单上的款项支付给了甲。借款到 期,甲无力还款,乙发现存单上的款项已经被甲取走, 遂引发纠纷。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质押合同自存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存单享有动产质权
    D.丙银行应当赔偿乙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存(款)单 的质权自甲将该存(款)单交付乙时设立。故A项错 误,而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 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 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未到 银行办理核押手续,因此,本题D选项错误。C选项的 错误是明显的。故本题答案为B。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甲公司按照信用社的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当地县政府。乙信用社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该合同的担保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信用社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P346
    (2)该合同的担保不合法。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了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P321
    (3)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不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P348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题中,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3年,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P347

  • 第6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出质人为第三人,其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行使其追偿权。而乙信用社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清偿的部分,而不能再要求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的出质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 第7题:

    1996年2月,甲信用社与乙工厂、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1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6年8月15日止,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笔贷款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催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6年11月12日,甲信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丙公司对担保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只是辨称保证行为已过保证期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是否已过保证期间?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丙公司之所以辩称“已过保证期间”,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那么是否为已经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规定。《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根据此款规定,本案中的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1996年8月15日起2年,那么,甲信用社在1996年11月12日向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出保证期间,因此,丙公司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作为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8题:

    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2002年4月15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后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信用社将如何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实行一般有三种方法:即抵押物协议折价、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本案中,依约定,甲某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可以拍卖抵押物,但由于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两台彩电,因此信用社可以就这两台彩电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信用社没有实现的债权,仍由债务人清偿。

  • 第9题:

    甲、乙乡某病的粗死亡率相等,经过年龄标化后,甲乡标化死亡率>乙乡,其原因可能有()。

    • A、甲乡老人比重>乙乡
    • B、甲乡老人比重<乙乡
    • C、与年龄构成无关
    • D、甲乡女性人口数>乙乡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多选题
    在信用社申请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向信用社提交以下资料:()
    A

    借款申请

    B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C

    存单共有人同意出质的承诺函

    D

    任一家金融机构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原件及存单预留印鉴、支取密码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甲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乙、丙、丁作保证人,乙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与信用社约定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未与信用社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但丙、丁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0万元。后甲因经营亏损无力还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1年真题]
    A

    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

    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

    信用社可要求丁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D

    信用社只能要求甲、乙、丙各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C,A
    解析: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连带责任保证完全丧失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仅约定了“由乙、丙、丁作保证人”,根据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乙、丙、丁分别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又依据第21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乙约定只承担100万元的担保责任,故其担保范围为100万元;由于丙与丁未与信用社对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故二者均对200万元承担全部责任,即丙丁对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第12题:

    问答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正确答案: 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动产质权的行使,为动产质权的主要效力。但是根据71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是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而本案中,出质人仅担保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的约定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质权人也是同意的。而现在出质人丙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质权人事实上已经实现了自己的质权,因此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将质物返还给丙公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案情: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

    A.有权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B.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C.有权要求乙信用社返还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D.替甲公司偿还其余5万元借款后,才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参考答案:ABCD

  • 第14题:

    关于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未办弹抵押登记而无效

    B.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C.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故B信用社的抵押权没有设立

    D.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B信用社抵押权的设立


    正确答案:B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抵押权的设立。对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物权法》适用优先。根据《物权法》第l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l80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就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则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末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确答案是BD.

  • 第15题: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答案:B,C,D
    解析:
    。《担保法》第76条。

  • 第16题:

    2010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 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为温和被服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 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 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温和被服加工厂的协议,并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 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 分红。2011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 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 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 4万元。合伙协 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 工,生意兴隆。2012年4月,温和被服厂遭受火灾,财 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 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 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 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
    关于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 与效力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有:( )
    A.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因为经 过乙、丙二人的同意而合法有效
    B.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甲全部 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C.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的协议,本案未经债权人 镇信用社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丁,此转让行为无效
    D.因为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协议,甲并未退出合 伙企业,故甲仍应对镇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以《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4条、第53 条规定为依据,A正确,B、C、D错误。

  • 第17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某与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甲某与乙某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而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依照《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说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后还需移转质物,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原则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尽管乙某和甲某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而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的质押借款合同仅仅是成立而没有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借款协议中约定玉雕船由甲某保管,所以该质押借款协议因没有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无效。相反的,因甲某与丙某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已将质物移交给丙某占有,符合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对甲某和乙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18题:

    信用社存单质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9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如何确定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正确答案: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确定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时,首先得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而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上述的规定作为补充。即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按法定的原则。本案中,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此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第20题:

    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2002年4月15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后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如何确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正确答案:抵押担保的范围,又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抵押权人得以从抵押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范围。依据《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应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来定。当事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中,抵押合同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因此其应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 第21题: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乡某病的粗死亡率相等,经过年龄标化后,甲乡标化死亡率>乙乡,其原因可能有()。
    A

    甲乡老人比重>乙乡

    B

    甲乡老人比重<乙乡

    C

    与年龄构成无关

    D

    甲乡女性人口数>乙乡


    正确答案: A
    解析: 甲、乙乡某病的粗死亡率相等,经过年龄标化后,甲乡标化死亡率>乙乡,其原因可能有甲乡老人比重<乙乡。
    标准化死亡率:实际死亡人数与该地区人群预期死亡人数之比的百分率。 
    死亡率的标准化:为了便于比较两个以上不同地区或同 一人口在两个以上不同时期的粗死亡率,常用一个统一的年龄结 构(即标准的年龄结构)做权数来计算,以便消除年龄结构的影响。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出质人为第三人,其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行使其追偿权。而乙信用社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清偿的部分,而不能再要求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的出质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