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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因病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

题目

王甲因病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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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甲与李乙于200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王甲父去世,王甲继承其父3间房。半年后,王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乙甚为悲痛,引发早产,生下一婴儿,因不足月,两天后死亡,李乙接连遭遇打击,一时心灰意冷,遂自杀身亡。李乙死后,王甲之弟弟王二甲与李乙之母亲何爱乙为李乙办理了后事,对于王甲留下的三间房,二人均提出应由其个人继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下列观点不正确的是:( )

    A.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王甲之弟与李乙之母均分

    B.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不得继承

    C.本案中,对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有继承权,因为王甲之弟是王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D.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李乙之母继承,因王甲死亡后,该三间房一半归李乙,一半由李乙和婴儿共同继承,婴儿死后其遗产由其母李乙继承,李乙死后其全部遗产由其母继承


    正确答案:AC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此,可以得知本案B、D项的观点是正确的;A、C项的观点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定继承的顺序。

  • 第2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8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3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参考答案:C

      【解析】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本题中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甲的晚辈直系血亲即丙有权代替甲继承王某的遗产。同时,王某的妻子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由于乙未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故本题中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王某的妻子和丙

  • 第3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炳,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8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4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渡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甲、乙、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王乙先于王某去世,其女儿有代位继承权。(4)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丙死于王某之后、遗产分割以前,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6)王甲、女婿、外孙女、王丙妻各得1万元。

  • 第4题: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AD

  • 第5题:

    共用题干
    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该案在=审中,关于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甲和王乙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
    B:王甲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王乙作为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C:王甲作为二审原告,王乙和潘某作为二审被告
    D:王甲和王乙作为二审原告,潘某作为二审被告

    答案:B
    解析:
    【考点】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


    【考点】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

  • 第6题:

    王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某有一儿子李甲。王某的公公去世后()。

    • A、李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没有继承权
    • B、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不能代位继承
    • C、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也可以代位继承
    • D、王某和李甲都没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A

  • 第7题:

    英国籍女士A20世纪50年代来到中国与中国公民王甲结婚。王甲1976年去世。1992年初,A写信给在意大利的养子王乙,要求其按月支付赡养费。直到1992年底,王乙未予答复。A遂向中国法院起诉。经查,王乙已经加入意大利国籍,在瑞士有住所和财产。本案可以适用哪国的法律?

    • A、英国法律
    • B、意大利法律
    • C、瑞士法律
    • D、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A,B,C,D

  • 第8题:

    李某和王某结婚多年,有子女甲、乙两人。2014年10月,李某在紫荆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委托该公司管理其名下的金融资产,受益人为李某本人。信托合同约定,若李某死亡,则信托自然终止。2016年5月,甲因意外死亡。2016年9月,李某去世。那么,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归属于()

    • A、王某
    • B、王某和乙
    • C、王某、乙和甲的子女
    • D、王某、乙和信托公司

    正确答案:B

  • 第9题:

    问答题
    王某的儿子王甲与赵某于1993年结婚,1994年生下一子取名王乙。1994年,王甲由于车祸去世。1995年,王某的老伴也因病去世,由于王某与老伴和儿子儿媳原来就住在一块,在双方都丧偶的情况下,彼此之间在生活上多有照顾,日久生情,希望结合。1998年8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直系姻亲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为了照顾群众的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对于此种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异常坚决,说服无效时,为避免意外的发生,当地政府可酌情处理,如劝令其迁居等。如赵某与王某坚决要求结婚,可在迁居后向新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准许登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5年真题]
    A

    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

    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

    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

    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关于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相当于以行为撤销2012年8月9日的公证遗嘱。其死后出售该门面房的价款由于没有遗嘱规定,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希、张霞和王楠继承;因王希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发生转继承,即由王希继承的份额转由王小力继承。关于住房的继承,应由王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希、张霞和王楠继承,同理王希继承的份额转由王小力继承。

  • 第11题:

    问答题
    某县农民王甲参加亲戚家的喜宴归来,受到同村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王乙的袭击。几天后,王乙再见王甲时又袭击王甲,结果反遭闻讯赶来的王甲之妻黄某和王甲之父的痛打,并被捆绑囚禁。当晚,王甲在其父的示意下,召集全村居民开会,商讨如何处理王乙。会上,25户居民(全村只有3户没派代表参加会议)在王甲的煽动和怂恿下,一致同意将王乙处死;并在王甲准备好的纸上签了名。王甲还觉不妥,又在签名上面写了“同意征(惩)处王乙之死”八个字。当天深夜,王甲、王父和王妻一齐动手,不顾王乙的呼喊和哀告,将其扔进村中一个积满了水的粪窖里。王父唯恐王乙不死,又找来一根棍子,按住已经从水中浮起来的王乙用力向下捅,直至王乙沉入水底,窒息死亡。该案经当地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和核实,确认王甲、王父和王妻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将他们三人依法逮捕问:结合本案说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职权行使及其相互关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王某与妻李某,长子王甲一同前往避暑胜地时遇车祸,车毁人亡,但无法判断各自的死亡时间,王甲有妻张某。王某另有次子王乙。问三人的死亡时间是()。
    A

    推定李某先死

    B

    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

    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王甲死亡

    D

    推定王甲先于王某和李某死亡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王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某有一儿子李甲。王某的公公去世后()。

    A.李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没有继承权

    B.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不能代位继承

    C.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也可以代位继承

    D.王某和李甲都没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A

  • 第14题:

    李家有甲、乙、丙三兄弟,丙幼年时送给王某作养子,丙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及王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对于死者(丙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和王某D.甲、乙、丙和王某


    正确答案:A
    丙被送给王某作养子,不享有对其生母遗产的继承权。王某与死者不能产生继承关系。

  • 第15题:

    王甲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李丙,王甲委托自己的弟弟王乙代自己履行,王乙也因为有事临时委托朋友张丁代为运送。在运输途中,张丁遇见好友,同去喝酒,酒后驾车撞到电线杆上,货物毁损。李丙的损失应向谁索赔?()

    A、王甲

    B、王甲和王乙

    C、王乙

    D、张丁


    参考答案:A

  • 第16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5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0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王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王某之子甲先于王某死亡,故甲的女儿丙有权代位继承遗产。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对王某夫妇未尽赡养义务,故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17题:

    甲、乙、丙按照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游客王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对王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照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王某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
    解析:

  • 第18题:

    王某与妻李某,长子王甲一同前往避暑胜地时遇车祸,车毁人亡,但无法判断各自的死亡时间,王甲有妻张某。王某另有次子王乙。问三人的死亡时间是()。

    • A、推定李某先死
    •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 C、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王甲死亡
    • D、推定王甲先于王某和李某死亡

    正确答案:B,C

  • 第19题:

    作家王某与艺术家江某结婚。生有一子王林,两女王英、王玲,儿子王林、大女儿王英均已成家,各生一子王强、李勇。1990年王林因公牺牲,儿媳带着王强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1995年王某去世,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有()。

    • A、儿媳、王强
    • B、江某
    • C、王英
    • D、王玲
    • E、李勇

    正确答案:A,B,C,D

  • 第20题:

    多选题
    王甲与李乙于201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王甲父去世。王甲继承其父3间房。半年后,王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乙甚为悲痛,引发早产,生下一婴儿,因不足月,两天后死亡,李乙接连遭遇打击,一时心灰意冷,遂自杀身亡。李乙死后,王甲之弟弟王二甲与李乙之母亲何爱为李乙办理了后事,对于王甲留下的三间房,二人均提出应由其个人继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问下列哪些观点正确?(  )
    A

    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王甲之弟与李乙之母均分

    B

    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不得继承

    C

    本案中,对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有继承权,因为王甲之弟是王甲的法定继承人之

    D

    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李乙之母继承,因王甲死亡后,该三间房一半归李乙,一半由李乙和婴儿共同继承,婴儿死后其遗产由其母李乙继承,李乙死后其全部遗产由其母继承


    正确答案: B,D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李乙之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应由其继承。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王某的三个子女都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尽管王某只将王乙告上法庭,但法院依法应当追加王某的另两个子女为共同被告。即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 第22题:

    问答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相继病故。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炳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即承认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力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义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王某辞职后与又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了钢材购销合同,而乙公司对王某辞职的事早已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是( )
    A

    甲建筑公司

    B

    乙公司

    C

    王某和乙公司

    D

    王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