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因病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
第1题:
王甲与李乙于200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王甲父去世,王甲继承其父3间房。半年后,王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乙甚为悲痛,引发早产,生下一婴儿,因不足月,两天后死亡,李乙接连遭遇打击,一时心灰意冷,遂自杀身亡。李乙死后,王甲之弟弟王二甲与李乙之母亲何爱乙为李乙办理了后事,对于王甲留下的三间房,二人均提出应由其个人继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下列观点不正确的是:( )
A.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王甲之弟与李乙之母均分
B.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不得继承
C.本案中,对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有继承权,因为王甲之弟是王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D.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李乙之母继承,因王甲死亡后,该三间房一半归李乙,一半由李乙和婴儿共同继承,婴儿死后其遗产由其母李乙继承,李乙死后其全部遗产由其母继承
第2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8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3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参考答案:C
【解析】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本题中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甲的晚辈直系血亲即丙有权代替甲继承王某的遗产。同时,王某的妻子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由于乙未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故本题中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王某的妻子和丙
第3题:
第4题: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第5题:
第6题:
王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某有一儿子李甲。王某的公公去世后()。
第7题:
英国籍女士A20世纪50年代来到中国与中国公民王甲结婚。王甲1976年去世。1992年初,A写信给在意大利的养子王乙,要求其按月支付赡养费。直到1992年底,王乙未予答复。A遂向中国法院起诉。经查,王乙已经加入意大利国籍,在瑞士有住所和财产。本案可以适用哪国的法律?
第8题:
李某和王某结婚多年,有子女甲、乙两人。2014年10月,李某在紫荆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委托该公司管理其名下的金融资产,受益人为李某本人。信托合同约定,若李某死亡,则信托自然终止。2016年5月,甲因意外死亡。2016年9月,李某去世。那么,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归属于()
第9题:
第10题:
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第11题:
第12题:
推定李某先死
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王甲死亡
推定王甲先于王某和李某死亡
第13题:
王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某有一儿子李甲。王某的公公去世后()。
A.李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没有继承权
B.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不能代位继承
C.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也可以代位继承
D.王某和李甲都没有继承权
第14题:
李家有甲、乙、丙三兄弟,丙幼年时送给王某作养子,丙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及王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对于死者(丙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和王某D.甲、乙、丙和王某
第15题:
A、王甲
B、王甲和王乙
C、王乙
D、张丁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王某与妻李某,长子王甲一同前往避暑胜地时遇车祸,车毁人亡,但无法判断各自的死亡时间,王甲有妻张某。王某另有次子王乙。问三人的死亡时间是()。
第19题:
作家王某与艺术家江某结婚。生有一子王林,两女王英、王玲,儿子王林、大女儿王英均已成家,各生一子王强、李勇。1990年王林因公牺牲,儿媳带着王强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1995年王某去世,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有()。
第20题:
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王甲之弟与李乙之母均分
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不得继承
本案中,对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有继承权,因为王甲之弟是王甲的法定继承人之
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李乙之母继承,因王甲死亡后,该三间房一半归李乙,一半由李乙和婴儿共同继承,婴儿死后其遗产由其母李乙继承,李乙死后其全部遗产由其母继承
第21题: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第22题:
第23题:
甲建筑公司
乙公司
王某和乙公司
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