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2004年8月,甲厂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厂应在当年12月底供应乙商场100台空调,乙商场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货款若干。同年10月,甲厂被丙公司兼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12月底,乙商场按照原合同约定来甲厂提货,方得知上述事实,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甲厂所签、与己无关为由加以拒绝。乙商场遂以丙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本案正确的判断是( )。
A.丙公司的理由成立
B.丙公司兼并甲厂,导致甲厂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概括承受
C.丙公司应按照甲厂与乙商场之间的约定向乙商场支付货物
D.乙商场应依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第2题:
2006年4月10日,A商厦向B服装厂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A商厦4月2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100万元,B服装厂7月10日交货。双方未就合同转让事宜进行约定。A商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5月10日,A商厦困忙于改制,将该合同转让给C商场,并通知了B服装厂。
7月10日,C商场要求B服装厂按期交货,B服装厂予以拒绝,称合同是与A商厦签订的,A商厦将合同转让给c商场应经过B服装厂同意,未经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服装厂认为A商厦将合同转让给C商场应经过B服装厂同意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A商厦将合同转让给C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第3题:
2006年8月lO日,联华商厦向运光服装厂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联华商厦8月2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100万元,运光服装厂9月10日交货。但双方未就合同转让事宜进行约定。8月18日联华商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9月1日,联华商厦因忙于改制,将该合同转让给东方商场,并通知了运光服装厂,运光服装厂对此未作任何回复。 9月10日,东方商场要求运光服装厂按期交货,运光服装厂予以拒绝。称合同是与联华商厦签订的,联华商厦将合同转让给东方商场应经过运光服装厂的同意,未经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运光服装厂认为联华商厦将合同转让给东方商场应经过运光服装厂同意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联华商厦将合同转让给东方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1)运光服装厂认为联华商厦将合同转让给东方商场应经过运光服装厂同意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2)联华商厦将合同转让给东方商场的行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本题联华商厦已将该事实通知了运光服装厂,因此其合同转让行为有效。
第4题:
第5题:
省统计局对百货商场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时,调查单位是()
第6题:
李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李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李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李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第7题:
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前的4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商场对合同变更后的5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有关合同的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因此不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不正确的是【】
A.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前的4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B.商场对合同变更后的5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C.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D.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14题:
某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公司提供原料,服装厂为其加工成衣1000套,总价款为50万元,百货公司给付服装厂定金l万元。百货公司提供服装图纸,并要求服装厂承担保密责任。双方协商确定,由百货公司于2005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按份款转账结算。
2005年5月,百货公司去服装厂提货。检验后百货公司认为20套成衣与加工图纸不符,另外有30套质量低劣,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服装厂认为,与服装图纸规格不相符的20套成衣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外30套质量低劣是因为百货公司供料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百货公司与服装厂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如何表现?
(2)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和技术标准,双方各执一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百货公司给付服装厂l万元定金,若服装厂不履行合同,应怎样处置?若百货公司不履行合同,应怎样处置?并说明理由。
(4)在本案中,承揽方在交货时才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导致,是否合法,为什么?
(5)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服装厂发现定作方所提供的图纸有不舍理之处,应采取什么措施?
(6)假定2001年5月底,服装厂加工完成1000套成衣并通知百货公司提货,可是百货公司至2001年10月也未有回音。于是服装厂变卖了1000套成衣,在价款中扣除了报酬,请问此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7)假定服装厂延期交货,此期间由于服装失火,烧毁了已制成的l000套成衣,该损失由谁承担?
第15题:
第16题:
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服装买卖合同纠纷案
A市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于201 1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悦意服装厂向百货商城提供一批秋季女装,每件35元,总价值为14万元,交货日期为8月20日,由百货商城派车到悦意服装厂提货,提货后10日内付款。合同还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合同签订后,因为悦意服装厂所在地区发生水灾,因而在6月10日,悦意服装厂通知百货商城,把交货日期推迟到9月10日,正巧百货商城仓库维修,觉得推迟交货并无坏处,因此也就未作答复。
到了7月,百货商城发现所订的服装的面料和款式均同本年的流行趋势不符,于是在8月10日发电通知悦意服装厂:“每件单价降低5元,否则将解除合同。”悦意服装厂收到电报后未作表示。后来,百货商城觉得货还是不好销,到期便未提货。悦意服装厂见百货商城逾期未提货,便催告百货商城提货,但经悦意服装厂催告后,百货商城仍未提货。就在悦意服装厂正为服装积压犯难,并准备追究百货商城违约责任之时,个体户李某找到服装厂,称愿意以每件32元的价格购买服装厂2000件服装,并于9月20日完成了交易。9月21日,因邻近的工厂火灾蔓延到悦意服装厂,致使另一部分服装被大火烧毁。因此悦意服装厂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并支付被火灾烧毁部分服装的货款。百货商城认为,悦意服装厂已经将货物卖给李某,另一部分货物是在悦意服装厂自己的库房中被烧,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问题】
1.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2.百货商城同悦意服装厂合同的交货日期应是哪一天?
3.悦意服装厂将2000件服装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单方解除合同?
4.悦意服装厂能否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损失?为什么?
5.百货商城是否应赔偿悦意服装厂因火灾而受到的损失?假设需要赔偿,百货商场是否可以主张应扣除服装厂出售2000件服装给李某而多获利的4000元?
1.可以约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默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双方将默示无异议约定为合同变更方式。
2.交货日期应为9月10日。百货商城对悦意服装厂提出变更交货时间的通知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该变更成立。
3.悦意服装厂开始寻找新的买主的行为不成立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其并未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百货商城。
4.不能。因为合同变更后,每件服装单价为30元,悦意服装厂以每件32元卖出,获差价为利益而非损失。
5.风险全部由百货商城负担,因为百货商城迟延受领,违约在先,9月10日以后发生的风险应由百货商城承担。可以主张。
解题的关键之一是理解双方关于“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若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约定的效力。解题的关键之二是认识到合同经过变更后,旧的条款便失去效力,新的约定条款为有效条款。因此,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期、价格等均应以新的变更后的约定为准。
第17题:
李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李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李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李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对李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第18题:
公司是不得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
可以责令赵某取消该担保
赵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华纳服装商场所有
华纳服装商场由此所受的损失由赵某赔偿
第19题: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约定竞业禁止义务
法定竞业限制义务
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有效
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
第23题: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