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正确答案: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登记制度,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具体包括:
(1)更正登记。其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其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申请登记机构载明异议存在的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可以起到打破登记公信力的作用。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其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取得物权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具有使债权物权化的功能。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