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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有关房产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问题 问题内容:1、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对于未完工产品所取得的预售款应确认税务上的收入,即根据地方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那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是否也应根据税务上确认的收入(即预售款)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2、如果一个新办房产公司2008年成立尚未取得预售收入,应适用(2009)31号文,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是否有所规定?

题目
问答题
有关房产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问题 问题内容:1、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对于未完工产品所取得的预售款应确认税务上的收入,即根据地方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那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是否也应根据税务上确认的收入(即预售款)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2、如果一个新办房产公司2008年成立尚未取得预售收入,应适用(2009)31号文,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是否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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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收入作为计算广告费、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的有( )。

    A.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

    B.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

    C.自产产品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

    D.外购产品抵债确认的收入


    正确答案:CD
    A、B在纳税申报表中列入其他收入,不作为计算广告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 第2题:

    下列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B.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C.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D.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E.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


    正确答案:ACDE
    选项B,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 第3题:

    下列关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但是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不得扣除
    B.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并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C.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但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D.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答案:D
    解析: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 第4题:

    A公司2009年发生了4000万元的广告费用,在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A公司2009年末应确认()。

    A递延所得税负债250万元

    B应交所得税2750万元

    C所得税费用2500万元

    D递延所得税资产250万元


    B,C,D

  • 第5题:

    缴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那么这里代缴的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是否有文件支持?


    正确答案: 只要能取得合法凭证,证明由本企业负担的房产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 第6题: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正确答案: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 第7题:

    有关房产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问题 问题内容:1、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对于未完工产品所取得的预售款应确认税务上的收入,即根据地方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那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是否也应根据税务上确认的收入(即预售款)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2、如果一个新办房产公司2008年成立尚未取得预售收入,应适用(2009)31号文,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是否有所规定?


    正确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只要符合税法收入确认条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税法的计税收入进行计算扣除。

  • 第8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除另有规定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 B、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 C、外购商誉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D、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 E、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正确答案:A,B,D,E

  • 第9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相关规定,表述错误的是(  )。
    A

    公益性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 2%的部分,准予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B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

    C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D

    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某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有()。
    A

    处置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

    B

    股权转让收入

    C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所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

    D

    接受捐赠收入

    E

    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正确答案: A,C
    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表述方式正确的有(  )。
    A

    企业预计提供售后服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如税法规定,有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B

    企业预计提供售后服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如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则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C

    企业涉及担保诉讼案件而确认预计负债,假定税法规定担保涉诉讼不得税前扣除,则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D

    企业涉及违约诉讼案件而确认预计负债,假定税法规定违约诉讼赔偿实际发生可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AD两项,税法规定未来可以扣除,则账面价值与可扣除金额相等,计税基础为零;BC两项,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可扣除的金额为零,则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 第12题:

    问答题
    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适用范围是哪些? 问题内容:企业无形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废止执行。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资产损失又发布了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都没有对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明确。在2010年0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鉴此,只要你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办函[2010]535号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这个政策只针对中国移动公司,还是全部纳税人都适用?

    正确答案: 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属于正常损失的,可自行扣除;属于非正常损失的,由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没有具体列举,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税[2009]57号文和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原则审核批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或范围的有( )。

    A.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

    B.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实际支付时扣除

    C.企业实际发生的三项经费,未超过扣除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按照标准扣除

    D.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E.外购食品捐赠给灾区,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成本


    正确答案:ACDE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循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 第14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有( )。

    A.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
    B.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
    C.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D.销售原材料取得的收入
    E.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答案:C,D,E
    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选项A、B属于营业外收入是不可以作为广宣费的计算基数的。

  • 第15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有( )。

    A、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
    B、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
    C、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D、销售原材料取得的收入
    E、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答案:C,D,E
    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选项A、B属于营业外收入是不可以作为广宣费的计算基数的。

  • 第16题: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正确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 第17题:

    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适用范围是哪些? 问题内容:企业无形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废止执行。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资产损失又发布了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都没有对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明确。在2010年0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鉴此,只要你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办函[2010]535号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这个政策只针对中国移动公司,还是全部纳税人都适用?


    正确答案: 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属于正常损失的,可自行扣除;属于非正常损失的,由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没有具体列举,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税[2009]57号文和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原则审核批准。

  • 第18题:

    下列关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但是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不得扣除
    • B、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并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 C、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但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 D、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依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于一般产品的广告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全额税前扣除
    • B、不得税前扣除
    • C、依年业务收入的5%计提扣除
    • D、一般企业依年业务收入的2%比较计算扣除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问答题
    有关房产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问题 问题内容:1、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对于未完工产品所取得的预售款应确认税务上的收入,即根据地方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那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是否也应根据税务上确认的收入(即预售款)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2、如果一个新办房产公司2008年成立尚未取得预售收入,应适用(2009)31号文,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是否有所规定?

    正确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只要符合税法收入确认条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税法的计税收入进行计算扣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缴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那么这里代缴的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是否有文件支持?

    正确答案: 只要能取得合法凭证,证明由本企业负担的房产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正确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

    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B

    企业发生的收益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C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D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可以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正确答案: B,A
    解析: 选项AB: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选项CD://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第24题:

    问答题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正确答案: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