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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问答题怎样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相关问题
  • 第1题:

    怎样理解民事权利?


    正确答案:民事权利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享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通常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 第2题: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怎样理解?


    正确答案: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意义表现在:
    (1)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
    (2)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3)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 第3题:

    以下关于各类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 B、单务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C、有偿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 D、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C

  • 第4题:

    问答题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正确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两个方面。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b的自然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也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须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
    (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须具有合法性,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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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民事权利?

    正确答案: 民事权利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享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通常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正确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①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对于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意思与内心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此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
    ②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皆应包括在内。民事法律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为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置的一般条款,凡属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场合,可以此标准去判断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4)民事法律行为还应符合形式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因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不同要求而各有差异。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符合该形式即成为该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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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怎样理解?

    正确答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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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正确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指民事法律行为借以表现的方式,它取决于构成该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民法总则》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指用谈话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对书面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可将书面形式分为:
    ①一般书面形式,指法律不作特别要求的一般文字记载形式。
    ②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文字记载外,尚须有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一般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和公告形式。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必须采用以上特殊书面形式中为法律所规定的一种。
    (3)视听资料形式。视听资料形式指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表现的意思表示。
    (4)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5)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表示的不作为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使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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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从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附属性要件。
    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c.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
    d.条件必须合法。
    e.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条件的不同,主要有以下种类:
    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①《民法总则》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②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
    a.延续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设定的决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始行使和履行的期限,故又称“始期”。
    b.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设定的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其效力的期限,故又称“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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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体育文化的概念与分类?

    正确答案: 体育文化的概念:体育文化是在增加健康、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过程中创造和形成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的财富,包括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及规范体育活动的各种思想、制度、伦理道德、审美观念,还包括为达成目标的各种改革举措以及相应的成果。
    体育文化的分类:当今的体育文化包含体育精神文化、体育制度文化和体育物质文化三个层次,即体育文化由心理、行为、物质三个方面(三个不同层面)的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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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民事权利的分类?

    正确答案: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民法规定所享有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民事权利按其内容、性质等,可以用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其中,常见的分类有如下几种: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①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②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让,也可以继承,而人身权一般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①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③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权利效力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①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②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由于相对权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①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主权利移转和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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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实质性问题以及其具体分类有哪些?

    正确答案: 实质性问题,是根据市场调查的目的和市场现象的特点,把所要调查的市场现象内容具体项目,用问题形式表示出来。如果采取标准化访问,就是将问题设计在统一的访问调查问卷中;若采用非标准化访问,则是按调查提纲提出问题。实质性问题的提出目的,是为了搜集市场现象实际表现的资料,要求被访问者准确地理解和回答,访问者必须做好认真记录。
    实质性问题又很多,大体可分为四种:
    (1)提问事实方面的问题。
    (2)提问行为方面的问题
    (3)提问观念方面的问题
    (4)提出态度、愿望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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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简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正确答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把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分为两组四类:
    (1)附延缓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积极条件与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14题:

    法律行为公证怎样理解?


    正确答案: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 第15题: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民间借贷合同
    • B、房屋租赁合同
    • C、买卖合同
    • D、仓储保管合同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正确答案: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44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款、第153条、第154条、第155条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五类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因此其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有以下两种情形:①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的,应为无效;②法律未明确规定为无效,应区分该强制性规范的性质,区别对待。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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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法律行为公证怎样理解?

    正确答案: 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正确答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把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分为两组四类:
    (1)附延缓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积极条件与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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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有哪些具体分类?

    正确答案:
    (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的有效办法,是将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加以区别。前者的本质与作用是为分则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与完成创造条件,为其创造现实可能性;后者的本质与作用是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现、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现实性。根据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结合具体犯罪及案件情况,就可以正确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犯罪未完成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中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
    a.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b.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c.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认定犯罪完成与否应注意:犯罪未完成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能发生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既遂的构成。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决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
    ③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的关键。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质上应该是阻碍行为人实行并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在量上应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活动的因素,是质与量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
    a.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b.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情况。
    c.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
    (2)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未遂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具体类型如下:
    ①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通常认为,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实行未了的未遂,因而在量刑时前者一般应比后者从重掌握。
    ②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
    a.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b.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具体又可分:
    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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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的异同。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正确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6)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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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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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怎样理解?

    正确答案: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