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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

题目
问答题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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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2题:

    2018年6月6日,X省Y市Z县甲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销售假冒名牌服装,被本县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为防止甲公司逃避处罚,执法人员要求甲公司当场缴纳2 000元罚款。之后,执法人员告知甲公司,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甲公司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告是:

    A、Z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B、Z县工商局局长
    C、Z县工商局
    D、Z县工商局和执法人员

    答案:C
    解析:
    甲公司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告是Z县工商局。

  • 第3题:

    2001年某甲获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县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字号为“广场小吃”的饭店。到了2008年,由于拆迁致使甲的饭店必须搬迁,甲便将其饭店搬到本县另一处地方,仍挂着“广场小吃”的牌子。甲在饭店营业执照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依法申请延续该执照许可。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延续许可的条件,但是认为该饭店已经搬离广场,故没有批准其继续使用“广场小吃”的字号。根据《行政许可法》,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县工商局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是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
    • B、甲只需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延续,字号无需工商局批准
    • C、甲饭店的字号须经县工商局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 D、县工商局的行为完全合法

    正确答案:C

  • 第4题:

    某年11月,甲县粮食局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有人驾驶一辆东风牌汽车正在某村收购稻谷。执法人员出示监督检查证后,对正在收购稻谷的车主个体工商户李某的粮食收购活动进行了检查。李某出示了本省乙县粮食局发放的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承认本人在甲县收购粮食未向甲县粮食局备案,也未报送收购数量及有关情况。甲县粮食局执法检查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应要求李某到甲县粮食局补办备案手续并向甲县粮食局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及相关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虽然李某出示了乙县粮食局发放的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但他在甲县收购粮食。根据规定甲县粮食局执法检查人员应要求李某到甲县粮食局补办备案手续并向甲县粮食局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及相关情况。

  • 第5题:

    李某对其所在地甲省乙市丙县的工商局的罚款行为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则李某可向()申请行政复议。

    • A、甲省人民政府
    • B、乙市人民政府
    • C、丙县人民政府
    • D、乙市工商局

    正确答案:C,D

  • 第6题: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 第7题: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8题:

    单选题
    某县工商局与物价局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对甲企业共同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若甲企业不服,向县工商局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县工商局有权拒绝赔偿,要求甲企业先向县物价局申请赔偿

    B

    县工商局不得要求县物价局同时赔偿

    C

    县工商局应当先予赔偿

    D

    甲企业应当同时向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县工商局和物价局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本案中,县工商局与物价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县工商局有权要求物价局同时赔偿。

  • 第9题:

    问答题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l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正确答案: 某市工商局做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杈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直接证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间接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的主要事实就是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以是直接证据。而物证、书证、鉴定结论都要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事实,是间接证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l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 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1996年某甲获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县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字号为“广场小吃”的饭店,生意很火。一直到了2003年,县广场整修,并根据该县的城市规划,甲的饭店必须搬迁。于是甲将饭店搬到离新广场稍远的一个地方,仍然挂着“广场小吃”的牌子。在甲的饭店营业执照期限即将届满时,甲依法申请延续该执照许可。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延续许可的条件,但是认为该店已经搬离广场,故没有批准其继续使用“广场小吃”的字号。根据《行政许可祛》,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县工商局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

    B.甲只需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延续,字号无需工商局批准

    C.甲饭店字号须经县工商局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D.县工商局的行为完全合法。


    正确答案:C

    【考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奈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依法审查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而不能以法律之外的理由否定相对人的申请。本案中,县工商局有权审批该饭店的字号,但是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非法定,故不成立。

  • 第14题:

    某县工商局与县物价局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共同扣押甲企业的货物(价值20万元左右),并拍卖获得18万元。甲企业不服起诉,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扣押违法。后,甲企业向县工商局申请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工商局有权拒绝赔偿,要求甲企业先向县物价局申请赔偿
    B:县工商局有权要求县物价局同时赔偿
    C:县工商局应当先予赔偿
    D:甲企业应当同时向县工商局和物价局要求赔偿

    答案:C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某县工商局与县物价局共同扣押甲企业财物,故两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据此,C项正确。

  • 第15题:

    严某因渎职而被其所在县工商局开除公职,甲对此不服,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则市工商局的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A、决定受理
    • B、告知严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 C、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严某
    • D、将严某的复议申请转送县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B,D

  • 第16题:

    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正确答案: 本案需要证明与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刘某的行为进行处罚。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即个体工商户刘某是否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便与他人合伙经营图书的事实。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对刘某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处罚刘某的目的是否是正当的。
    (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即被告工商局对刘某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是否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性质相适应。

  • 第17题: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正确答案: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 第18题: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正确答案: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 第19题:

    陈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根据县工商局在办公场所公示的要求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是县工商局要求在此之外,另外还要提供其家庭成员及其各自收入情况等情况的材料,并向其收取申请文书示范文本费用200元。陈某根据要求提供了上述材料并缴纳了示范文本的费用。县工商局承诺在受理申请后15天内作出答复。但由于经办人出差,县工商局在受理申请后第30天才以口头形式作出了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的决定。县工商局在此受理申请过程中作出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行为是()。

    • A、县工商局要求陈某在公示所需材料之外另外提供其家庭成员及其各自收入情况等情况的材料
    • B、县工商局向陈某收取申请文书示范文本的费用200元
    • C、县工商局在受理申请后的第30天才作出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的决定
    • D、县工商局的口头作出不予颁发行政许可的决定

    正确答案:A,B,D

  • 第20题:

    单选题
    个体工商户刘某被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本案中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
    A

    刘某

    B

    县工商局

    C

    市工商局

    D

    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D
    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 第21题:

    问答题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l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应由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申请人刘某拟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木材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进行了名称预先核准后到林业部门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由于不符合林业部门的规定,无法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刘某使用他人的《木材经营许可证》私自篡改内容(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复印后,于2009年3月向P县城镇工商所申请登记,窗口人员在未核对相关证件原件的情况下受理其申请,并发放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收购、销售:原木、板材。”同年8月,P县林业管理部门发现刘某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却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收购销售原木板材的经营行为,遂将情况函告P县工商局。P县工商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请问如下处理方法及理由哪些是正确的?()
    A

    刘某可以继续使用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B

    申请人刘某以欺骗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予以撤销

    C

    由登记机关或上级机关作出撤销刘某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的决定并收缴刘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D

    工商部门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为由撤销该个体工商户登记

    E

    工商部门作出撤销登记后,应发给刘某撤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决定书


    正确答案: E,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县工商局干部对个体户经营情况进行年终检查时发现某饭店账目不清,当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饭店老板甲当场交钱。甲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A

    县工商局

    B

    县人民政府

    C

    上一级人民政府

    D

    县工商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我国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