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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相关问题
  • 第1题:

    ()文件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正式确立。

    • A、中发【1982】13号
    • B、国发【1978】104号
    • C、国发【1980】253号
    • D、国发【1982】62号

    正确答案:A

  • 第2题:

    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退休费?


    正确答案: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退(离)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退休费。

  • 第3题:

    国发[1980]253号文件对干部离休后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

  • 第4题:

    对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及离退休费发放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当地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

  • 第5题:

    在西藏办理退休或曾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哪些人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是多少?


    正确答案: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国办发〔1982〕36号文转发的《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国办发〔1982〕36文发布以前已经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给退休费,文件下发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 第6题:

    中组发【2006】1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百分之多少交纳党费?


    正确答案: 0.5%。

  • 第7题:

    中组发【2006】1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上的,按百分之多少交纳党费?


    正确答案: 1%。

  • 第8题:

    国务院文件(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 第9题:

    问答题
    在西藏办理退休或曾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哪些人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是多少?

    正确答案: 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国办发〔1982〕36号文转发的《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国办发〔1982〕36文发布以前已经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给退休费,文件下发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退职干部退职生活费的发放办法以及以后增加退职生活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全部改按月发给生活费。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从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数额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
    (2)劳人险〔1983〕60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规定,从1983年3月起,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每月20元提高到每月25元。
    (3)国发〔1989〕82号、83号文件规定,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40元。
    (4)1992年2月2日,人事部人退发〔1992〕3号文件规定: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本通知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根据本通知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6)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按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增加退职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自行确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退休费?

    正确答案: 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退(离)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退休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对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高级专家离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①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②建国后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对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高级专家离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①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②建国后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 第14题:

    中组发【2006】1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制度是什么?


    正确答案: 组织生活制度、学习制度、报告工作制度、联系党员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 第15题:

    10号文件中提出,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标准是什么?


    正确答案: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

  • 第16题:

    国发[1982]62号文件关于部分离休干部增发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正确答案: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3)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 第17题:

    国发[2010]23号文件全称是什么?


    正确答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第18题:

    对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规定:
    (1)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起义中的发起者、组织者和驾机北飞机组人员,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提高15%;一般随机人员退休费可提高10%。
    (2)对起义时参加纠察、护产等工作确有特殊贡献者,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按本人贡献大小,分别提高5%或10%。
    (3)对在起义中做过一些有益工作的人员,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能视为有特殊贡献。
    (4)在“两航”起义中和在以后的革命或建设中都作出了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合并考虑提高其退休费。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含已恢复的保留工资)的15%。已退休的从申报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差额不再补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厅字〔1985〕340)号规定: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建国后起义的“两航”人员退休后(含已退休的),可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金。

  • 第19题: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正确答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参加革命的时期规定退休费;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龄规定退休费。退休费标准一般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至90%。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 第20题:

    问答题
    规定老干部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文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 中组发【1990】5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国发〔1993〕79号、国发〔1994〕9号等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正确答案: 关于机关退休干部增加退休金的规定:
    (1)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的外),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退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具体规定是:退休前有职务的,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2)实行职级工资制后退休的人员,计算退休金的办法是: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此外,文件还规定,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退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
    (1)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休时均按100%发给。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相应增加退休费。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
    (1)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4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3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20元;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退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增加了退休金,增加金额高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这次不增加退休金;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退休金。增加的退休金并入本人退休金基数。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办发〔1994〕62号文规定,对1993年10月1日至土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可按照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西藏地区的职工退休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正确答案: 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对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及离退休费发放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当地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