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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本科文凭,2010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201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内一律师事务所实习

题目
问答题
案例: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本科文凭,2010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201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内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于2012年10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问:(1)杨某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即以律师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2)司法行政部门应否批准杨某的律师执业申请?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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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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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下落不明满2年,经张某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宣告张某失踪,并指定张某的妻子杨某为财产代管人,张某的债权人要求杨某清偿债务,杨某拒绝清偿,债权人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应列张某为被告,杨某是张某的法定代理人
    B:应列张某为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C:应列张某和杨某为共同被告
    D:应列杨某为被告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列为被告,所以D选项正确。

  • 第2题:

    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只是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收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本科文凭,2010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201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内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于2012年10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职业证书。司法行政部门应否批准杨某的律师执业申请?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司法行政部门不应批准杨某的律师执业申请。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对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申请人,不予办法律师执业证书。杨某曾犯盗窃罪,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 第3题:

    案情:王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同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审核机关应否批准杨某的申请?为什么?


    正确答案: 审核机关不应批准杨某的申请。
    我国《律师法》规定: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的可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由此可得知杨某虽然具备了《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但同样具备了律师法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所以不应该批准杨某的申请。

  • 第4题: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律师杨军受个体户李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公布后,杨军认为裁判结果不公平,明显偏袒对方,不利于其委托人李某。在上诉期间,他没有征求李某的意见,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律师杨军的上诉有效吗?


    正确答案: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委托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杨军律师没有委托人李某委托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就代为上诉,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当事人李某也要求上诉并重新签订要求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书》,等于追认了杨军律师的行为,则上诉有效,否则上诉行为无效。

  • 第5题:

    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只是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收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本科文凭,2010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201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内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于2012年10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职业证书。杨某在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后即以律师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以律师身份代理参加诉讼的前提是取得律师执业证。

  • 第6题:

    杨某在S市某电器经营市场因涉嫌携带凶器抢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杨某聘请当地著名律师谢某为其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律师谢某诉讼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杨某主张受到刑讯逼供,律师谢某可以为杨某代理申诉、控告
    •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杨某涉嫌的罪名
    • C、可以向杨某核实有关证据
    • D、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正确答案:A,B

  • 第7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正确答案:C

  • 第8题:

    问答题
    杨某(男,17岁,中学生)2006年10月20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等候一个同学。该校高中三年级学生龙某和另一个同学从杨某身边走过,龙某故意撞杨某一下,杨某没言语,只是瞪了他们一眼,龙某返身询问到:“你看什么?”说着打了杨某一耳光,同时龙某的同伙七人蜂拥而上,用拳头和书包打杨某,杨某用两手抱住脑袋往后退,其中一个学生一拳打在杨某胸部,另几个人又追打过去,这时杨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正扎中龙某的颈部,造成龙某颈部动脉断裂,杨某等将龙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因大量出血休克死亡,杨某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杨某面对几个人的追打,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这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或者,不能针对第三人;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杨某造成了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显然过当,应当负必要的刑事责任。但是,杨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过程中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是未成年人,又具有积极抢救和自首等情节,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律师杨军受个体户李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公布后,杨军认为裁判结果不公平,明显偏袒对方,不利于其委托人李某。在上诉期间,他没有征求李某的意见,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律师杨军的上诉有效吗?

    正确答案: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委托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杨军律师没有委托人李某委托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就代为上诉,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当事人李某也要求上诉并重新签订要求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书》,等于追认了杨军律师的行为,则上诉有效,否则上诉行为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案情:王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同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为什么说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

    正确答案: 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由此可见,杨某虽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但并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所以其代理行为是违反《律师法》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李某,男,现年40岁,是某市国有服装加工厂成品车间工人。10年前在一次夜班值班过程中,不慎将未熄灭的烟蒂丢在一堆易燃物上,引起了大火,造成重大损失,被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由于他平时一贯勤恳努力,厂里仍让他回到原车间。工作之余他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法学专科学历,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现在李决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部门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李某不服。李某不服司法行政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正确答案: 对审核机关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李某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律师法》第48条第1、3款规定:“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本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本案李某不服审核机关作出的不予颁发律师资格执业证书的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只是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收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本科文凭,2010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201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内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于2012年10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职业证书。杨某在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后即以律师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以律师身份代理参加诉讼的前提是取得律师执业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地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 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 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中,杨某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

  • 第14题:

    李某,男,现年40岁,是某市国有服装加工厂成品车间工人。10年前在一次夜班值班过程中,不慎将未熄灭的烟蒂丢在一堆易燃物上,引起了大火,造成重大损失,被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由于他平时一贯勤恳努力,厂里仍让他回到原车间。工作之余他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法学专科学历,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现在李决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部门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李某不服。李某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供什么文件?


    正确答案: 李某申请律师执业证书时,应按照我国《律师法》第10条的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
    (3)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 第15题:

    李某,男,现年40岁,是某市国有服装加工厂成品车间工人。10年前在一次夜班值班过程中,不慎将未熄灭的烟蒂丢在一堆易燃物上,引起了大火,造成重大损失,被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由于他平时一贯勤恳努力,厂里仍让他回到原车间。工作之余他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法学专科学历,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现在李决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部门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李某不服。李某不服司法行政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正确答案: 对审核机关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李某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律师法》第48条第1、3款规定:“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本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本案李某不服审核机关作出的不予颁发律师资格执业证书的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6题:

    案情:王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同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为什么说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


    正确答案: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由此可见,杨某虽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但并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所以其代理行为是违反《律师法》的。

  • 第17题:

    张某通过司法考试后,在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接受赵某的委托以律师名义从事民事代理业务,并收取代理费1万元,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B、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C、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1万元,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D、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杨某(男,17岁,中学生)2006年10月20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等候一个同学。该校高中三年级学生龙某和另一个同学从杨某身边走过,龙某故意撞杨某一下,杨某没言语,只是瞪了他们一眼,龙某返身询问到:“你看什么?”说着打了杨某一耳光,同时龙某的同伙七人蜂拥而上,用拳头和书包打杨某,杨某用两手抱住脑袋往后退,其中一个学生一拳打在杨某胸部,另几个人又追打过去,这时杨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正扎中龙某的颈部,造成龙某颈部动脉断裂,杨某等将龙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因大量出血休克死亡,杨某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杨某面对几个人的追打,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这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或者,不能针对第三人;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杨某造成了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显然过当,应当负必要的刑事责任。但是,杨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过程中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是未成年人,又具有积极抢救和自首等情节,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19题:

    问答题
    李某,男,现年40岁,是某市国有服装加工厂成品车间工人。10年前在一次夜班值班过程中,不慎将未熄灭的烟蒂丢在一堆易燃物上,引起了大火,造成重大损失,被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由于他平时一贯勤恳努力,厂里仍让他回到原车间。工作之余他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法学专科学历,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现在李决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部门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李某不服。李某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供什么文件?

    正确答案: 李某申请律师执业证书时,应按照我国《律师法》第10条的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
    (3)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案例:张三5年前曾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基于张三平时一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原单位仍然接受他到原车间工作。工作之余,张三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法学学士学位,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现在他决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部门以张某曾有犯罪记录为由,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问题:(1)张三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供哪些材料?(2)司法行政部门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只是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收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本科文凭,2010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201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内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于2012年10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职业证书。司法行政部门应否批准杨某的律师执业申请?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司法行政部门不应批准杨某的律师执业申请。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对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申请人,不予办法律师执业证书。杨某曾犯盗窃罪,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1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

    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

    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

    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

    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案例: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本科文凭,2010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201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内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于2012年10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问:(1)杨某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即以律师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2)司法行政部门应否批准杨某的律师执业申请?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案情:王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同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审核机关应否批准杨某的申请?为什么?

    正确答案: 审核机关不应批准杨某的申请。
    我国《律师法》规定: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的可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由此可得知杨某虽然具备了《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但同样具备了律师法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所以不应该批准杨某的申请。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