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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题目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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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正确答案:C

  • 第2题:

    下列哪一种情形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A. 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意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

    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让其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 元。而后乙也睡着过站了,没有及时将甲叫醒,导致甲误站

    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

    D.甲带着邻家7 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题中A项中所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恶意磋商”是指自始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却以订立合同为名进行磋商,甲的行为符合这一特征,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项中甲和乙之间已经形成了有偿的服务合同关系,当然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C项中甲请乙吃饭只是一种普通的情谊行为,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D项中甲将未成年人带出,就产生了先行义务,受到民法的调整。综上所述,只有C项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当选。
    【相关考点梳理】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 第3题:

    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

    A.甲对乙说,如果我的房子卖给丙,就租给你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C.父母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

    D.甲对乙说,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


    正确答案:B

  • 第4题:

    民法的内容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下列何种情形下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对乙说:“如果你能够买一套房子,我就嫁给你”
    B.甲应“驴友”乙的邀请攀登珠穆朗玛峰,因发生雪崩身亡
    C.甲在韩国旅游期间应乙的要求替其购买某品牌化妆品,回国时忘却此事
    D.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

    答案:A,B,C
    解析:
    54.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A项涉及的是“法外空间”,即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不属于法律事实。A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涉及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该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引 权起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B项中, “驴友”二字表明甲、乙都是成年人,乙邀请甲攀登珠穆朗玛峰的先前行为没有引起保护甲的安全的作为义务,甲因雪崩身亡,乙没有实施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也就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涉及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C项中,乙请甲替其购买商品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能在甲、乙之问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项:说法正确, 当选。D项涉及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C项中,乙请甲替其购买商品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涉及预约。预约是一种合同,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D项中,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成立预约。

  • 第5题:

    下列哪一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A.甲跟乙说如果乙通过司法考试甲就嫁给乙
    B.甲早上开车不小心撞坏了乙家的院墙,下午乙家的院墙被泥石流冲毁
    C.甲作为志愿者,定期到乙社区进行普法宣传志愿活动
    D.甲邀请乙一同看电影,甲先到达约定的电影院,所以先去买了两张电影票,结果乙因忘记而未赴约

    答案:B
    解析:
    ①甲对乙的表示虽然很重要,但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不会因为此约定而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所以A 选项不当选;②甲的行为与乙家的院墙损坏有直接关系,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甲对自己开车撞坏的院墙负有赔偿义务,甲乙之间成立侵权法律关系。被泥石流冲毁的部分不属于甲的赔偿范围,因为这与甲的行为没有关系。所以B 当选;③甲作为志愿者定期到乙社区做志愿活动这一行为对甲乙双方并没有权利义务的约束,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 选项不当选;④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甲购买的电影票浪费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乙并非故意给甲造成这种损失,甲不能要求乙赔偿,所以甲乙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D 选项不当选。

  • 第6题: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解析:
    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本题中,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 第7题:

    下列情形,属于成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BD项属于道德、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法律所调整。

  • 第8题: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向乙签发一张支票
    B.甲拾得乙遗失的手机
    C.甲与乙发生口角而大打出手,致乙住院治疗
    D.甲与乙谈恋爱

    答案:D
    解析: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他的社会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选项D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不受法律调整。

  • 第9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行付款,乙验收完毕后即行交货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A,C
    解析:
    【精解】A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C项形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故选A项和C项。不能选B项,因为对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等,不能附条件。不能选D项,因为邀请不能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且从刑法角度上讲,乙对甲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保护义务。

  • 第10题:

    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的处理为(  )。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
    D.甲成立强奸罪


    答案:B,D
    解析:
    【精解】由于甲、乙二人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所以成立盗窃的共同犯罪。但是甲的强奸行为超出了甲、乙二人盗窃的共同故意的范围,所以甲成立强奸罪,而乙不成立强奸罪。故选B、D项。

  • 第11题:

    下列各段议论是否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要求?为什么?甲说:“我明年一定能考上研究生。”乙说:“你这话不对。”甲说:“你竟然认为我明年不可能考上研究生?”乙说:“你这话也不对。”甲说:“你的话不合逻辑。”乙说:“你的话才不合逻辑呢在甲、乙两人的对话中,究竟谁自勺话不合逻辑?


    正确答案: 在甲、乙两人的对话中,甲的话不合逻辑,乙的话是合乎逻辑。甲的第一句话是一个必然肯定判断,活说得太绝对,不恰当。因此乙指出“你这话不对。,’这是对甲的必然肯定判断的否定,即:“并非你明年——‘定能考上研究生。”它等值于“你明年可能考不—上研究生。”甲6勺第二句.话理解为“,明年不可能考上大学”这等值寸:“明年一定考不上大学“从而歪曲了乙的话,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同一律,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因此乙又指出“这话也不对。”对甲的第二句话又给予否定,由于甲的两句话一为必然肯定判断厂—为必然否定判断,二者为反对-关系,不能同真,甲同时给予肯定,所以,r¨又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误,但两者都可以同假,乙都给予否定,是正确的,并不违反排中律。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2006年真题]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结果,它一般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区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A项,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甲与乙只是约定对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并未明确将来要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甲乙的约定不属于预约
    B项,根据民法基础理论,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而且,婚约在我国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C项,根据生活常识,适量饮酒对身体并无伤害,但大量饮酒极有可能对饮酒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甲“极力劝酒”,应认定他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项,乙只是邀请甲去游泳,对甲游泳过程中抽筋溺水身亡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甲乙双方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 第13题:

    下列事实中,能引起甲、乙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

    A.甲向乙问路,乙因疏忽指错方向

    B.甲赌博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

    C.甲、乙约定某日商谈“互联网+创意”合作合同

    D.甲开车撞断乙公司的输电线,造成损失3000元


    参考答案:D?

  • 第14题: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B.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C.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参考答案:B

  • 第15题: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
    下列哪一项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A.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结婚需要布置新房时,就终止 合同。
    B.甲对乙说:“如果我儿子考上名牌大学,我一定请你吃饭。”
    C.甲与乙签订夏粮买卖合同,约定11月中旬生效。
    D.甲与乙约定:如果甲晚上帮乙一起去打乙的仇人,乙就付给甲1000元钱。

    答案:A
    解析:
    根据定义可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是:(1)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 条件;(2)民事法律行为。A项符合定义;B、D项不符合(2);C项不符合(1)。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16题:

    下列哪种情形下,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行为?
    A.甲受乙之托,以乙的名义与乙的女友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B.甲受乙之托,代表甲参加某商场的开业剪彩仪式,甲还临场发挥致辞一番
    C.丙受乙之托紧急前往外地采购某时令药材,到目的地后丙患急病住院,找到当地的大学同学甲代位采购,甲顺利完成任务
    D.甲受乙之托前往外地与乙的债权人丙协商分期偿还债务事宜,甲刚接触到丙即接到乙的电话通知解除授权,甲继续与丙协商相关事宜


    答案:D
    解析:

  • 第17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
    A.甲对乙说,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就请乙喝酒。后甲通过司法考试,乙要求甲请客
    B.甲乙签订代孕合同,如果乙为甲生下男孩,则甲向乙支付30万,乙生下男孩后要求甲支付30万
    C.甲与乙共饮,乙烂醉如泥,甲头脑清醒,抢先走下楼梯,乙因无人搀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乙要求甲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甲将赠与乙一辆宝马,后乙果然夺冠,甲拒绝履行承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讲解:A项,请人吃饭喝酒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谊行为,承诺请某人吃饭喝酒不具有法律效力,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B项,代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C项,甲乙共同饮酒,彼此之间负有照顾义务,甲因违反自己的积极作为义务而导致乙的受害,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D项,甲乙之间成立附条件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但赠与人甲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就此《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甲拒绝履行承诺,说明甲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故,本题选择A、B、D三个选项。

  • 第18题:

    下列能够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均受民法调整,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则由道德、习惯等调整。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A项虽然与合同有关但是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两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属于不具有可诉性的社会关系,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 第19题:

    下列行为中,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邀请乙一起去公园散步
    B.甲与乙讨论文物收藏
    C.甲驾车时不慎把乙撞伤
    D.甲对乙说:如果你考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科目,我就奖励你2000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题中,选项 D 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 第20题:

    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
    D.甲成立强奸罪


    答案:B,D
    解析: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本案中甲、乙只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所以,甲、乙应当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甲单独成立强奸罪,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 第21题: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B
    解析: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本题中一套住房或者是一辆宝马轿车都是已经确定下来的标的物,故选项A错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本题中甲乙间债之标的由乙选择确定。故选项B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甲乙间债之关系并非连带之债。故选项C错误。劳务之债属于债的一种,是以劳务人提供的劳务为标的的债。本题中甲乙债之关系的标的为物,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

  • 第22题:

    下列事实中,能引起甲、乙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

    A.甲向乙问路,乙因疏忽指错方向
    B.甲赌博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052 l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法学)
    C.甲、乙约定某日商谈“互联网+创意”合作合同
    D.甲开车撞断乙公司的输电线,造成损失3 000元

    答案:D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要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由民法调整,民法不调整的,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B项中的赌博行为,民法不调整,因此B项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B项错误。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意味着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叉务。A项中乙虽然指错了路的方向,但是在甲乙之间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A项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C项中甲乙只是商谈合作合同,但并没有正式签订合作合同,在甲乙之间没有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C项错误。D项中甲撞断了乙公司的输电线,给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甲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甲具有赔偿的义务,乙公司具有收取赔偿款的权利,甲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D项正确。

  • 第23题:

    问答题
    下列各段议论是否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要求?为什么?甲说:“我明年一定能考上研究生。”乙说:“你这话不对。”甲说:“你竟然认为我明年不可能考上研究生?”乙说:“你这话也不对。”甲说:“你的话不合逻辑。”乙说:“你的话才不合逻辑呢在甲、乙两人的对话中,究竟谁自勺话不合逻辑?

    正确答案: 在甲、乙两人的对话中,甲的话不合逻辑,乙的话是合乎逻辑。甲的第一句话是一个必然肯定判断,活说得太绝对,不恰当。因此乙指出“你这话不对。,’这是对甲的必然肯定判断的否定,即:“并非你明年——‘定能考上研究生。”它等值于“你明年可能考不—上研究生。”甲6勺第二句.话理解为“,明年不可能考上大学”这等值寸:“明年一定考不上大学“从而歪曲了乙的话,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同一律,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因此乙又指出“这话也不对。”对甲的第二句话又给予否定,由于甲的两句话一为必然肯定判断厂—为必然否定判断,二者为反对-关系,不能同真,甲同时给予肯定,所以,r¨又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误,但两者都可以同假,乙都给予否定,是正确的,并不违反排中律。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