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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56岁,于昨天夜里服药并割腕自杀,幸被及时发现,经抢救,仍未脱离生命危险。如果该男于1个月前因贪污受贿被“双规”,目前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证据确凿,即将宣判,则该男自杀的动机最可能的是( )A、呼吁B、求助C、摆脱痛苦,逃避现实D、攻击性E、以上都不对以下诊断最恰当的是( )A、自杀死亡B、准自杀C、自杀未遂D、自杀观念E、抑郁症目前,对其治疗最首要的措施是( )A、认知行为治疗B、支持性心理治疗C、挽救生命D、安慰家属E、撤销告诉

题目

某男,56岁,于昨天夜里服药并割腕自杀,幸被及时发现,经抢救,仍未脱离生命危险。如果该男于1个月前因贪污受贿被“双规”,目前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证据确凿,即将宣判,则该男自杀的动机最可能的是( )A、呼吁

B、求助

C、摆脱痛苦,逃避现实

D、攻击性

E、以上都不对

以下诊断最恰当的是( )A、自杀死亡

B、准自杀

C、自杀未遂

D、自杀观念

E、抑郁症

目前,对其治疗最首要的措施是( )A、认知行为治疗

B、支持性心理治疗

C、挽救生命

D、安慰家属

E、撤销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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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结婚后不久,乙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料家庭,后两人感情破裂,甲男于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甲男、乙女双方书面约定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女可以请求王某对其予以补偿
    B.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所购置,并登记在甲男名下,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
    C.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购置,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
    D.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购置且登记在甲男名下,双方均想要该房,则应当判决房屋归甲男所有,并由甲男给付乙女按市场价计算的一半房款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经济补偿权及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故选项A正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B选项中,甲男父母购置该房并登记在甲男个人名下,应视为对甲男的个人赠与,该房系甲男的个人财产,故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C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故选项D错误。

  • 第2题:

    男、女跳远分别于1896年和1948年被列为奥运会比赛项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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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男(24岁)和某女(26岁)本是一对恋人,一日,某男就某女与一陌生男人举止亲昵,心生怨气,打电话约某女在某公园谈谈。某女到达公园后某男责骂某女,某女随手打了某男一巴掌致某男右眼视网膜脱离,送医后某男被确诊为右眼失明,经鉴定构成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某女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民事侵权行为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第4题:

    某男与某女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女儿出世。2003年初某男南下打工,不久当上了公司经理助理,之后与女秘书甲关系暧昧,并对甲谎称自己未婚,提出与甲结婚。通过各种关系和造假,某男与甲登记结婚,并在公司举行了婚礼。2004年3月,某女发现了某男的重婚行为。针对某男和甲的婚姻关系,有权依法提出宣告某男和甲之间婚姻无效的主体是:

    A:甲
    B:某男
    C:甲的父母
    D:某男的父母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见,无效婚的原因不同,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也不一样。本题涉及因重婚而提出婚姻无效宣告的主体确定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应为“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而甲、某男是婚姻当事人,甲的父母、某男的父母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所以,他们都有权提出无效婚的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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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男的刑事责任自 1998 年 8 月实施抢劫行为时产生。;某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6 日以抢劫罪判处某男有期徒刑 15 年,判决于 6 月 17 月生效,则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为 1998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