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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抢劫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审判员肖某为审判长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孙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其1年前实施的盗窃罪。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4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法院告知孙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孙某的上诉状后,经审查认定原判决事实清

题目
孙某涉嫌抢劫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审判员肖某为审判长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孙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其1年前实施的盗窃罪。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4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法院告知孙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孙某的上诉状后,经审查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以肖某为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则关于本案的审理过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一审法院对盗窃罪判刑错误
B.一审法院告知孙某的上诉期错误
C.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错误
D.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错误

相似考题

3.三、(本题21分)案情:2002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以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发现对黄某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决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问题:1.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3.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5.发现漏罪后,本案中司法机关在处理中是否妥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判决,上诉、抗诉的期限,二审的裁判结果、发回重审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故A项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故本案上诉期应为10日,B项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本案应依法改判,发回重审错误,C项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故D项当选。
更多“孙某涉嫌抢劫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审判员肖某为审判长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孙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其1年前实施的盗窃罪。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4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法院告知孙某如”相关问题
  • 第1题:

    许某因涉嫌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某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某基层法院审理。经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后,法院决定于7月8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于7月7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许某提出回避请求,理由是审判长李某是被害人之一孙某的舅舅。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人的回避请求不当。庭审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许家路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判决于7月18月送达被告人许某。8月5日,许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许某犯罪行为恶劣,遂撒销原判决,改判为。犯强奸罪,处有脚底刑10年;犯故意伤善罪,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用。问:试分析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1)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条
    (2)检察院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的期间不当。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第3项。
    (3)本案不应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
    (4)合议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当。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
    (5)判决宣告后送达期间有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
    (6)许某上诉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间。刑事诉讼法第183条
    (7)二审法院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

  • 第2题:

    第 45 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对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判,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所有适用该意见审理的案件时均当庭宣判,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B.唐某,l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唐某的辩护人李某认为唐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C.被害人孙某于2007年8月11日向县公安局控告许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人民法院随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

    D.孟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且孟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对指控盗窃事实没有异议,孟某仅对自己有立功情节而公安机关没有记录持有异议。但某县人民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


    正确答案:D
    [考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依《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l0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A项说法错误,并非“应当”当庭宣判。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知,人民法院不能以“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为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而应以“辩护人李某认为唐某无罪”为由,所以B项错误。依该解释第219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可知,对于《刑事诉讼法》第l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C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F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可知,D项案情符合此条规定,孟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量刑情节持有异议,不属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D项正确,应选。

  • 第3题:

    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原审法院在没有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年。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遂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D.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七年,以抢夺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 数罪并罚十年。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以盗窃罪判处石某七年量刑偏重,遂依法改判石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答案:A,C
    解析:

  • 第4题: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该省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合议庭的审理和评议,认定孙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宣告后,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孙某也没有提出上诉,在判决生效后孙某被关押在某地监狱服刑。在孙某服刑期间,孙某的家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则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孙某故意杀人的事实确有错误
    B:证明孙某故意杀人的案件事实的证据中有一些证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
    C:原审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D: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对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除了D选项之外的三个选项,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 第5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 第6题:

    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检举揭发他人实施的一起恶性抢劫杀人案件,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对孙某2年期满以后,可以减刑为()。

    • A、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B、25年有期徒刑
    • C、15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 D、20年有期徒刑

    正确答案:B

  • 第7题:

    被告人王川,男,25岁,某单位司机。 2000年2月7日深夜11点半左右,被告人王川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王川企图未逞。被告人王川在逃跑时,适遇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李见王川鬼鬼祟祟急忙逃窜,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李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二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川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最后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五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告知被告人王川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川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三天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由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王川有期徒刑十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以上诉讼程序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正确答案:本案的程序违法之处包括:
    (1)一审法院以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的程序不对。
    (2)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不正确。
    (3)一审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对未曾指控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以数罪并罚原则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4)一审法院宣判时,告知被告人王川的上诉期限为5天不对。
    (5)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量刑过轻”不正确。
    (6)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又以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不合法。
    (7)重新审理该案的法院在原审“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改判被告人犯强奸罪十年的判决有误,明显地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8)重新审理的法院告知被告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错误。

  • 第8题:

    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兰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000元人民币。 问题: 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 2.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3.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如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4.一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上一级法院,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核准程序进行核准。
    3.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l0日内主动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loEt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第9题:

    孙某涉嫌抢劫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审判员肖某为审判长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孙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其1年前实施的盗窃罪。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4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法院告知孙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孙某的上诉状后,经审查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以肖某为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则关于本案的审理过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一审法院对盗窃罪判刑错误
    • B、一审法院告知孙某的上诉期错误
    • C、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错误
    • D、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错误

    正确答案:A,B,C,D

  • 第10题: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范围。黄某、蒋某有权提起上诉。方某作为被害人,无权提起上诉,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独立上诉权,而规定了其仅有请求抗诉的权利。另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只及于一审判决,对一审裁定则不能请求抗诉。

  • 第11题:

    问答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兰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000元人民币。 问题: 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 2.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3.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如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4.一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上一级法院,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核准程序进行核准。
    3.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l0日内主动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loEt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况包括( )。

    A.王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两年后,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B.张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C.孙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D.赵某因盗窃国家文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正确答案:AB
    AB【解析】选项A中王某的行为属于累犯,故不适用假释。选项B中张某的行为属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不得假释。C项孙某的行为虽属暴力性犯罪,但未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所以可以假释。D项中赵某虽被判处了10年以上刑罚,但盗窃不属于暴力性犯罪,所以也可以假释。故选AB.

  • 第14题:

    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
    问题:(1)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南。
    (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
    (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5)发现漏罪后,本案中有关机关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范围。黄某、蒋某有权提起上诉。方某作为被害人,无权提起上诉,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目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独立上诉权,而规定了其仅有请求抗诉的权利一另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只及于一审判决,对一审裁定则不能请求抗诉。(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①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不应对其直接开庭审理,而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②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审理,而不能只就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③本题考查二审裁判结果。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直接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
    ①本题考查发回重审的审判。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②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现《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也就是说,被告人脱逃的应根据情况中止对全案或是对脱逃被告人的审理。
    ③本题考查交付执行。将黄某送交监狱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为未成年人,应当交与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场所,所关押的对象是在刑罚确定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4)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是对之前不得以发回重审为手段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的法律确认。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加重对被告人黄某和蒋某的处罚是不合法的。
    (5)本题考查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监狱机关的处理不妥当。《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因此本案中执行机关将黄某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是错误的。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如果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应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管辖分工的不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第15题:

    关于缓刑适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王某1993年5月1日出生,2011年5月1日,王某参与抢劫行为,3个月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法院对王某应当宣告缓刑
    B.刘某1936年8月1日出生,2006年5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在回家途中,看见一美女,又犯强奸罪,5个月后,被 判处3年有期徒刑,法院对刘某应当宣告缓刑
    C.孙某等5人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孙某为该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但在宣判时,发现孙某正在怀孕,法院在判处孙某2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应当宣告缓刑
    D.宋某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法院不能对宋某宣告缓刑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缓刑剌度
    讲解:关于A项。王某在2011年5月1日犯抢劫罪时,尚未满18周岁。但是“3个 月后”的2011年8月1日,即在审判时王某已年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 审判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以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符合缓刑的一 般性条件,应当适用缓刑。由于王某在审判时已年满18周岁,对其不应当再宣告缓刑。故A项错误,当选。
    关于B项。刘某在2006年5月1日犯盗窃罪时,其年龄是69周岁。其在2011年4月 30日当天的回家途中又犯强奸罪时,其年龄是74周岁,而且其系在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之 内再次犯罪,属累犯。“5个月后”即2011年9月30日时,其虽然巳满75周岁,理应适用缓刑,但由于其属累犯,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又排除了缓刑的适用。最终的结论是:对审判时巳满75周岁的刘某不应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当选。
    关于C项。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符合缓刑的一般性适用条件,对其应当适用缓刑。但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最终的结论是:对审判时已怀孕的妇女孙某不应适用缓刑。故C项错 误,当选。
    关于D项。只有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两种人才不能适用缓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仍然可以适用缓刑。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56秦第1款的规定,对危害国 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D项错误,当选。

  • 第16题:


    刘某、蔡某抢夺案


    某县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2010年1月10日晚10点,刘某(1988年出生)与蔡某(1993年出生)至某小区内,伺机抢走刚下班回家的孙某背包一个,内装有手机一部(价值800元)、现金300元。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后,侦查人员立即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房间进行讯问。经过3个昼夜的连续讯问,两入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一审期间,被害人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委托身为一审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同父异母的姐姐担任自己的辩护人,蔡某则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庭都予以允许。经审理,某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600元,蔡某赔偿孙某500元。为保护蔡某的权益,上诉期限届满前,某区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机关将蔡某释放。在上诉期内,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人孙某也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提出上诉。蔡某未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仅对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


    【问题】


    1.请指出侦查机关讯问程序中的不合法之处。


    2.本案一审及二审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3.在二审程序中,若法院发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刘某应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将刘某的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并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


    4.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虽然抓获犯罪嫌疑人时蔡某与刘某在一起,但此案是刘某与他人所为,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在一审程序中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法院应如何处理?


    6.若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孙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1)侦查人员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房间进行讯问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2)公安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后,对其连续进行3个昼夜的讯问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1)法院允许蔡某不委托辩护人的做法是错误的。蔡某是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害人孙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提出上诉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若不服第一审判决,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二审法院仅对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有违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法院不可以直接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只能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即可以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但将刘某的刑罚由有期徒刑3年改为有期徒刑5年加重了原判刑罚,有悖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4.检察院应当对蔡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将蔡某立即释放。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建议公安机关对案件重新侦查,而对于刘某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5.若在一审程序中对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进行调解,法院应作出如下处理:(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6.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在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的题目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具有迷惑性的信息,需要考生加以甄别。在本案中,刘某委托同父异母的姐姐担任其辩护人是正确的。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不得委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担任辩护人,但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刘某姐姐虽为本院人民陪审员,但同时也是刘某的近亲属,因此可以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另外,考生应熟记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情形,这是司法考试中经常涉及的考点。



  • 第17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18题:

    关于累犯,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25周岁的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2年又实施绑架罪。赵某不构成累犯
    • B、钱某17周岁时因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后在假释期间又实施抢劫罪。钱某不构成累犯
    • C、28周岁的孙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6个月拘役,刑满后第2年又实施抢劫罪。孙某构成累犯。
    • D、35周岁的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第10年又实施绑架罪。李某不构成累犯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发现漏罪后,本案中有关机关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监狱机关的处理不妥当。《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因此,本案中执行机关将黄某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是错误的。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如果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应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管辖分工的不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第20题: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是对之前不得以发回重审为手段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的法律确认。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加重对被告人黄某和蒋某的处罚是不合法的。

  • 第21题: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
    ①本题考查发回重审的审判。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②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也就是说,被告人脱逃的应根据情况中止审理对全案或是对脱逃被告人的审理。
    ③本题考查交付执行。将黄某送交监狱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为未成年人,应当交与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场所,所关押的对象是在刑罚确定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 第22题:

    问答题
    被告人孙某,男,19岁,聋、哑人,系某聋哑学校高中三年级学生。2004年11月某日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将孙某起诉至法院。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孙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区人民法院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并阐述法律依据和理由。

    正确答案: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
    (1)没有为聋、哑人指定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是聋、哑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一审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①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不应对其直接开庭审理,而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②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审理,而不能只就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集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③本题考查二审裁判结果。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直接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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