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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一栋二层楼房,楼房盖好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若乙出卖该楼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题目
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一栋二层楼房,楼房盖好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若乙出卖该楼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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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C,D
解析:
对于自建房屋,自建好便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因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未经登记而处分该物权时,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在只登记甲为房屋所有权人时,乙出卖该房屋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而非供役地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更多“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一栋二层楼房,楼房盖好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男乙女结婚后,甲男的父母为甲男购置一处房产,仅登记在甲男一人名下。对于该房产的归属,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

    A.甲男的个人财产

    B.虽然登记在甲男的名下,但由于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所以应视为对甲男和乙女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是甲男父母的财产

    D.由甲男乙女协商决定


    参考答案:A

  • 第2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 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讲解: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合同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 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 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 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 第3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假设丙与甲关系甚密,丙与丁关系特别差,现在丙主张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乙、丁均主张购买,最终丙将自己全部份额转让给了甲,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甲取得丙全部份额
    B.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
    C.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
    D.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丙的份额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排除: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4题: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答案:A,C
    解析: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A.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己保留地役权
    B.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C.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丁物业公司
    D.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答案:B
    解析: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第6题:

    甲在乙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登记,乙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让给丙。关于各方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的地役权因办理登记而设立
    B. 乙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甲同意
    C. 甲的地役权不得对丙主张
    D. 甲的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
    CD 属于两种观点,暂无定论。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丙买下供役地后,地役权对丙有约束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出题的人出这个题,他的观点明显是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即,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不了解情况的善意第三人丙。

  • 第7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A

    里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由保留地役权 

    B

    里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了丁物业公司 

    C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D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适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

    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

    《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

    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买房的情形,多认可实际购房人有权请求登记的名义人确认其所有权,并转移登记,若依此,则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C两项,通过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可知,实际上是甲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不属于借款购房关系;而且即使登记在乙名下,甲也可以根据协议请求乙过户。
    D项,存在争议。因为甲乙协议的存在,乙无权将房屋未经甲的同意就过户给他人,否则就属于无权处分,但鉴于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丙有理由相信该房屋实际归乙所有,故乙如果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可以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按照司法部的观点,D项不选的理由是乙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说明】本题设计上存在问题,D项与A项都可以解释为正确。每年题目中,都会存在这种不准确的题目。不过,这种题目出现的频率较低,不要因此而放过对题目中所设知识点的学习。

  • 第9题:

    单选题
    甲、乙公司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下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A

    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保留在乙地通行的权利

    B

    甲单独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丙

    C

    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丁

    D

    甲将办公楼和在乙地通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丙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为自己房屋使用的便利与乙签订书面协议,约定5年内乙不得加盖楼房,甲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3年后甲去世,房屋由丙继承。同年,乙将楼房卖给不知情的丁,随后丁加盖楼房,遭丙阻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丙无权制止丁加盖楼房

    B

    丙办理房屋过户后取得地役权

    C

    地役权不因甲死亡而消灭

    D

    丁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本题中,甲的地役权进行了登记,即使供役地受让人并不知情,依然应当受地役权的约束,故丙有权制止丁加盖楼房。
    BC两项,《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丙因继承取得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由于从属性一并转让,故丙享有地役权。
    D项,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约定丁有权加盖楼房,且地役权已经办理了登记,丁负有交易上的注意义务,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

    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由保留地役权 

    B

    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丁物业公司 

    C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D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地役权。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一块转让的。 综上所述,C项正确。 考点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第12题:

    甲、乙就一套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该诉争房属于甲所有,判决已于2012年3月10日生效。2012年3月15日,甲就该房屋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由于甲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至今房屋仍登记在乙的名下。目前,丙的父亲丁已搬进该房屋内居住,房屋的所有人是()。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该房屋自2012年3月10日起归甲所有。该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甲、丙之间买卖房屋的合同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甲。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13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 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讲解: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不是处分行为, 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 属于《合同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 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 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 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梂。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 第14题:

    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 1栋二层楼房,楼房 盖好登记在甲1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 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 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 役权登记。1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 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 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答案:A,C,D
    解析:
    。自建房屋,自建好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 抗供役地的受让人,而非供役地人。本题正确选项 为 ACD。

  • 第15题:

    甲、乙夫妻二人各投资35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后两人离婚,两人约定甲住在一楼,乙住在二楼。该楼房临近高速,甲乙二人的汽车经过邻居丙家的停车场上高速比较便宜,于是甲、乙二人分别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乙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A项正确,B项错误。《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甲、乙建造的房屋本来属于共同共有,离婚后分割财产,则属于按份共有,现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发生了登记错误,权利人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C项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部分转让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甲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丁后,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丁享有通行地役权。D项正确。

  • 第1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 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 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 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 规定的是()

    A.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由保留地役权
    B.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了丁物业公司
    c.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D.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适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答案:C
    解析: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简单说,地役权是跟甲的地在一块的,不能分开,转让也得一起转)

  • 第17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 E、村民甲在宅基地上建成住宅

    正确答案:A,D

  • 第18题:

    单选题
    甲在乙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并办理了登记,乙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让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的地役权因办理登记而设立

    B

    乙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甲同意

    C

    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不必经乙同意

    D

    甲的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9题:

    单选题
    甲、乙(系甲远房姑表亲)各投资40万元盖了一栋四层的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二人共有。2012年6月1日房屋封顶,2012年11月1日装修完毕,2012年12月1日办理了初始登记(登记甲、乙二人共有)。搬家前,二人约定,甲住第一、二层,乙住第三、四层。2013年10月1日,乙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三、四层出卖给丙,甲坚决反对。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乙于2012年11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B

    甲、乙于2012年12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C

    未经甲同意,乙无权将第三、四层出卖给丙

    D

    无须甲同意,乙也有权将第三、四层出卖给丙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甲、乙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CD两项,《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甲、乙对房屋系按份共有,份额均等。同时,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份额是抽象的,共有人对共有物是不存在份额的,乙出卖三、四层属于对共有份额处分,在无约定时,应经2/3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同意。

  • 第20题:

    单选题
    甲男和乙女结婚后,甲男的父母为甲男购置一处房产,仅登记在甲男一人名下。对于该房产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男的个人财产

    B

    虽然登记在甲男的名下,但由于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所以应视为对甲男和乙女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是甲男父母的财产

    D

    由甲男乙女协商决定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一栋二层楼房,楼房盖好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

    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

    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

    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对于自建房屋,自建好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而非供役地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两家单位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幅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建筑,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欲选择实施下列四种让与方案之一种,可行的是(  )。
    A

    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保留在乙地通行的权利

    B

    甲保留办公楼,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丙

    C

    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丁

    D

    甲将办公楼和在乙地通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丙


    正确答案: B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人不得把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题中,办公楼转让,相应的地役权也应该一起转让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