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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建施工企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担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工期为15个月。为了按期交工,该施工企业应()。A.增加大型施工设备B.增加工作面施工人员C.严控关键工程施工D.严控所有工程施工

题目
某矿建施工企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担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工期为15个月。为了按期交工,该施工企业应()。

A.增加大型施工设备

B.增加工作面施工人员

C.严控关键工程施工

D.严控所有工程施工


相似考题

3.背景资料: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奖惩措施,总工期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总工期每滞后1个月处罚10万元。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无流沙,厚度不到3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不到30m3/h。因此,施工单位决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进行表土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采用吊泵进行排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3.5m厚的流沙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施工0.5个月后难以通过。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总工期延误1个月,费用增加120万元。 事件二: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量约50m3/h,施工单位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误2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 事件三: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验收未通过。 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堵水,施工单位为此增加费用130万元,致使总工期延长2个月。然后,顺利通过验收。 问题: 1.在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变更是否合理?所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能否索赔成功?索赔的工期是多少? 2.在事件二中。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索赔? 3.在事件三中,工程未通过验收是否合理?为什么?壁后注浆堵水产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能否得到补偿?壁后注浆最终的经济损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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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矿建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担了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因工期紧,建设单位 在进场道路尚未全面完成的情况下即要求该矿建公司进场施工。该矿建公司为了进场 方便,在建设单位的指令下支出30万元完善了进场道路,矿建公司支出的30万元应由 ( )承担。

    A.矿建公司
    B.建设单位
    C.当地政府
    D.矿建公司和建设单位共同

    答案:B
    解析:

  • 第2题:

    背景资料: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建了一立井井筒施工任务,该井筒净直径4.5m,深度860m,为固定总价合同。因地质资料不完备,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收集调研附近30公里处一矿井的地质资料作参照,合同约定井筒最大涌水量为15m3/h,建设工期11个月。施工中遇到了突发性的50m3/h的涌水,经过施工单位的努力,最后强行通过,但是由于涌水大,费用增多、工期拖延。事件发生以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增加施工设备投入和工作人员等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承诺如果按原合同工期完成将给予奖励。6个月后,建设单位却因未办妥采矿许可证,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为没有施工许可证而同时被罚。
    问题:
    1.根据背景条件,本项目是否适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说明理由。
    2.井筒突发性大量涌水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3.建设单位的“要求”能否加快井筒的施工进度?为什么?
    4.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被处罚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问题1【参考答案】 本项目不适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因地质资料不完备,工作量难以确定,对各方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均较大。
    【考点解析】通过本案例分析,可以了解矿山工程项目管理特点的几个内容。本工程尽管工期不长,但是由于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完备,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比较大,工程量难以确定,因而,项目的风险比较大。因此一般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否则,应提出明确的变更条款以避免风险导致的损失。
    问题2【参考答案】
    本工程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完备,施工中遇到突发性涌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考点解析】
    地质条件是矿山井下施工的重要影响因素。目前地层的地质和水文条件还难以精确量化描述,地质勘察水平不能全部满足生产、施工所需的详尽的、具有足够精度的地质资料,因此矿山开发和生产会有很多可变因素。为预防地下水的不确定性影响,所以安全规程提出了“有疑必探’’的原则。本案例施工单位由于地质资料不完备,施工中遇到突发性涌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在矿山工程中,因地质条件的重大改变施工单位要求索赔的事项是频频发生的,这也是矿山工程项目的特点。
    在矿山施工中,不仅要对这种情况有充分的估计和应对准备,还要充分利用管理、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与经验,充分做好预案,避免利益的损失。
    问题3【参考答案】
    建设单位的“要求”不能加快井筒的施工进度。
    井筒直径仅为4.5m的立井,施工空间非常有限,一味采用增加人员、设备等类似于地面工程的方法,不仅不能提高进度,反而会增大投资,增加安全隐患。
    【考点解析】
    对于井筒直径仅为4.5m的立井,其施工空间非常有限,一味采用增加人员、设备等类似于地面工程的方法,在井下有限的空间里是行不通的,可能不仅不会有效,反而会引起负面作用,能否实现尚要详细分析。因此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增加)大型设备施工直径4.5m的井筒是不合理的,必须制定详细的工序衔接措施,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加快工期进度。
    问题4【参考答案】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被处罚是合理的。
    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相关规定,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开工的必要条件。
    【考点解析】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时被罚是应该的。背景反映,没有施工许可的原因主要是建设方没有获得采矿许可。采矿许可是矿山开采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属于国家,国家对资源开采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包括地点、矿产类别、规模大小以及企业性质及其为获得采矿权所必须支付的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费用。

  • 第3题:

    某单位负责建设一矿井工程项目。为加快开发矿产资源,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后,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考虑到自身对矿产开发工作并不熟悉,该建设单位通过委托招标单位进行代理招标后,向某矿山施工单位发出了邀请书,并寄发了相关的招标材料。
    矿井施工图设计表明,矿井的井筒以基岩为主,因此主、副、风井均采用单层混凝土井壁结构,井下主要巷道为锚喷支护,主要硐室为现浇混凝土支护。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矿井施工工期为48个月。
    受邀施工单位按时回复了投标邀请。投标文件按其自身施工经验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立井井筒井壁和井下主要硐室均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且以此确定了投标文件相关项目的计价标准和项目总价。投标文件还根据井筒有两个含水层以及穿过与含水层有贯穿的断层、井筒涌水达到120m3/h的情况,将工作面注浆以及安装使用120m3/h排水能力的设备等项目内容的费用列入计费内容;同时,投标文件还以井筒有断层涌水为由,要求在项目总价的基础上增加5%的风险费。有关矿井施工工期,投标书中写明有两项,即井筒工期12个月,井下巷道工期38个月。
    最终,评标委员会否决了该项投标,建设单位遭到相关部门的批评。
    问题
    1.招标单位的招标工作存在哪些错误的做法应该怎样做
    2.施工单位提交的投标书内容有哪些不妥之处
    3.施工单位在确定井筒涌水问题价款时的做法,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


    答案:
    解析:
    1.建设单位的错误及正确做法是: (1)建设单位自行采取邀请招标不妥;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或政府同意。
    (2)邀请招标只找一个单位不妥;应向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单位邀请。
    (3)专业不熟悉而自行发出招标材料不妥;可以由委托招标单位实施整个招标过程或者采取研讨会议的方法掌握必要的知识。

    2.施工单位投标书的不妥之处有:
    (1)对招标书的主要施工内容没有明确的响应,井壁和主要硐室均采用钢筋混凝土而非招标书的素混凝土。
    (2)对计价内容没有作针对性的响应,仅按自身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编制费用和总价。
    (3)标书的项目工期内容对招标书没有明确响应,列出了井筒工期和巷道工期,没有明确总工期,且简单相加也与招标书不符。

    3.施工单位投标书以井筒涌水为由,对注浆和排水费用进行计价是合理的,考虑到了井筒涌水的风险。但施工单位要求增加5%风险费做法不正确,因为注浆、排水费用已经考虑了风险费用,此属于重复计价,且提高总价的5%计价,属于无限风险的性质。

  • 第4题: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奖惩措施,总工期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总工期每滞后1个月处罚10万元。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无流沙,厚度不到3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不到30m3/h。因此,施工单位决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进行表土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采用吊泵进行排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3.5m厚的流沙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施工0.5个月后难以通过。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总工期延误1个月,费用增加120万元。
    事件二: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量约50m3/h,施工单位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误2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
    事件三: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验收未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堵水,施工单位为此增加费用130万元,致使总工期延长2个月。然后,顺利通过验收。
    问题:
    1.在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变更是否合理 所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能否索赔成功 索赔的工期是多少
    2.在事件二中,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索赔
    3.在事件三中,工程未通过验收是否合理 为什么 壁后注浆堵水产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壁后注浆最终的经济损失是多少


    答案:
    解析:
    1、施工单位的变更合理。所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能索赔成功。索赔的工期是1个月。

    本题主要考察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以及由于变更产生的索赔问题。
    本项目的变更是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因而,施工单位的变更是合理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的变更;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8)其他变更,如暂停施工、工期延长、不可抗力发生等也可进行变更。
    2、施工单位应该首先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证明资料。可申请索赔工期2个月,费用200万元。

    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可针对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进行索赔,具体程序是:首先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业主在对索赔报告进行评审后确定合理的补偿额。事件二中基岩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所发生的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均可进行索赔。
    3、工程未通过验收是合理的。
    因为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超过规范要求。壁后注浆堵水产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不能得到补偿。
    因为这是施工单位井壁施工质量欠佳造成渗漏水严重的后果,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
    壁后注浆最终的经济损失是150万元(130+2×10=150万元)。因为需要承担因总工期延误带来的建设单位的罚款。

    熟悉井筒验收时对涌水量的要求。对井筒验收的涌水量超过规范规定进行壁后注浆不可以进行索赔,因为这是施工单位井壁施工质量欠佳造成渗漏水严重的后果,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同时,应履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本项目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奖惩措施,总工期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总工期每滞后1个月处罚10万元。这个损失施工单位应考虑。

  • 第5题:

    某矿建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担了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因工期紧,建设单位在进场道路尚未全面完成的情况下即要求该矿建公司进场施工。该矿建公司为了进场方便,在建设单位的指令下支出30万元完善了进场道路,矿建公司支出的30万元应由( )承担。

    A.矿建公司
    B.建设单位
    C.当地政府
    D.矿建公司和建设单位共同

    答案:B
    解析:
    P207-210
    合同价款调整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同价款。3.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接下列规定调整:(1巳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巳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巳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后调整。4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按照规范规定调整措施项费。5.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的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6.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l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