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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公民甲户籍地为湖北,去深圳亲戚家住了1个月,后来在北京做临时工达2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以()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公民张某户籍地为山东,到北京打工已1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以( )为其住所。


    参考答案:B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 第2题:

    公民甲户籍地在新疆,去南京培训1年后,到深圳工作3年。后因病到广州治疗,目前已在广州一家医院住院16个月。依我国民法规定,某甲的住所地在( )。

    A.南京

    B.新疆

    C.广州

    D.深圳


    正确答案: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故答案为D。

  • 第3题:

    4、甲村公民孙某往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依法孙某应以()为住所地。

    A.甲村

    B.甲村、深圳

    C.深圳

    D.北京


    A 解析:本题考自然人的住所的问题。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故本题选项为A。

  • 第4题:

    公民某甲户籍地为河南,到北京住医院治病已1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某甲应以( )为其住所。

    A.河南

    B.北京

    C.河南和北京共同

    D.某甲任意选择的住所地


    参考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 第5题:

    公民甲户籍地为湖北,去深圳亲戚家住了 1个月,后来在北京做临时工达2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以()为其住所。
    A.湖北 B.北京
    C.深圳 D.湖北、北京、深圳


    答案:B
    解析:
    【详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其住所 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本题中甲离开其户籍地湖北,在北京做临时工达2年,北京为其经常居住地,故应认定为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