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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杀乙,用菜刀对乙的胸部砍击,乙倒地后甲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便迅速逃离。乙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因护士在输液时用错药物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未遂)B.故意伤害罪C.故意杀人罪既遂D.过失致人死亡罪

题目

甲欲杀乙,用菜刀对乙的胸部砍击,乙倒地后甲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便迅速逃离。乙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因护士在输液时用错药物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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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欲杀死乙,用刀捅了其一刀,后感到后悔,又返回原处,将倒在血泊中的乙送往医院,乙得以脱险,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为了抢劫乙而尾随乙,结果被发现,该行为是抢劫未遂

    C.甲欲前往公司盗窃珠宝,但半路上,甲放弃了犯罪,事后得知,当时珠宝并不在公司,甲构成犯罪未遂

    D.甲欲杀乙,于是在乙的食物中下毒,乙中毒倒地,甲后悔,将乙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乙死亡,甲构成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ABC
    A项中是实行行为结束后的补救行为,成立犯罪既遂;B项中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故成立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甲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虽然在客观上不能完成,但仍成立犯罪中止。 

  • 第2题:

    下列选项中的甲,成立犯罪中止的有:

    A、甲侵入某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但半路上遇到警察而被抓获
    B、妻子甲为了杀害丈夫乙,在乙睡觉时将煤气阀门打开,然后到邻居家。20分钟后,甲估计乙已经死亡,于是回到家。发现乙躺在床上表情痛苦,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C、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于乙。后,甲产生悔意,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该药,而乙谎称已经服完,甲便回家。几天后,乙服用该药死亡
    D、甲开枪向乙射击,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急救,乙最终平安无事

    答案:B,D
    解析:
    A项中的甲并未打算彻底放弃犯罪,而只是暂时中断,不成立中止,而是未遂。
    B项中的甲基于悔意实施了抢救行为,有效地避免的损害后果,成立犯罪的中止。
    C项中的甲虽然实施了一定的避免结果出现的努力,但最终结果仍然出现,不符合中止“有效性”的条件。
    D项中的甲基于悔意实施了抢救行为,而且结果最终没有发生,虽然结果未发生与甲的抢救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不救乙,乙也死不了),也不影响甲成立中止。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甲开枪打中了乙,导致乙受伤,甲积极抢救,最终乙没有死,甲可以成立中止。那么当甲未导致乙受伤的前提下,积极抢救更应该成立中止。(“举重以明轻”)

  • 第3题:

    甲欲杀死乙,向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没有再动,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后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甲的行为不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实行终了的未遂

    D.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B 解析:本案中,甲误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行为都已实行终了,因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因而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 第4题:

    甲欲杀乙,一天夜里闯进乙的房间向躺在床上的乙连砍数刀后逃走,后经查明,乙遭到甲的杀害前已经死亡。甲的行为是杀人未遂。 (  )


    答案:对
    解析: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甲的行为构成杀人未遂。

  • 第5题:

    下列选项中的甲,成立犯罪中止的有:

    A.甲侵入某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但半路上遇到警察而被抓获
    B.妻子甲为了杀害丈夫乙,在乙睡觉时将煤气阀门打开,然后到邻居家。20分钟后,甲估计乙已经死亡,于是回到家。发现乙躺在床上表情痛苦,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C.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于乙。后,甲产生悔意,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该药,而乙谎称已经服完,甲便回家。几天后,乙服用该药死亡
    D.甲开枪向乙射击,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急救,乙最终平安无事

    答案:B,D
    解析:
    A项中的甲并未打算彻底放弃犯罪,而只是暂时中断,不成立中止,而是未遂。 B项中的甲基于悔意实施了抢救行为,有效地避免的损害后果,成立犯罪的中止。 C项中的甲虽然实施了一定的避免结果出现的努力,但最终结果仍然出现,不符合中止“有效性”的条件。 D项中的甲基于悔意实施了抢救行为,而且结果最终没有发生,虽然结果未发生与甲的抢救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不救乙,乙也死不了),也不影响甲成立中止。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甲开枪打中了乙,导致乙受伤,甲积极抢救,最终乙没有死,甲可以成立中止。那么当甲未导致乙受伤的前提下,积极抢救更应该成立中止。(“举重以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