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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 关于风险负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长江

题目
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 关于风险负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
B.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
C.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
D.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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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吉林省雄立林场与某铁路局订立了货物联运合同,发运1000立方米木材。该批货物经铁路运至大连市,义由大连市某海运公司从海路运至广州市,再由某汽车运输公司从广州市运至终点站。当收货方到汽车运输公司提货时,发现短少50立方米木材。有关单位互相推卸责任。请问:林场应向谁索赔?( )

    A.汽车运输公司

    B.铁路局

    C.海运公司

    D.铁路局、汽车运输公司、海运公司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问题。依《合同法》第313条、第321条的规定,在多式联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2题:

    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 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长城公司没有及时检验及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B.因长江公司明知质量有问题,即使超过1个月,长城公司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
    C.长城公司有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D.长城公司无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B,C
    解析:
    《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长江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 第3题:

    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

  • 第4题:

    甲汽车销售公司欠乙运输公司运输费15万元,而乙运输公司欠甲汽车销售公司汽车款10万元。现在甲汽车销售公司的欠款已到期,乙运输公司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汽车销售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 B、甲汽车销售公司抵销必须经乙运输公司同意
    • C、乙运输公司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 D、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正确答案:B

  • 第5题:

    案情: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于北京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制造的1000台‘长城’牌笔记本电脑,单价8000元。由甲代办托运,于天津交付承运人运交乙公司。合同成立地点为上海。”  甲分别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两份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电脑自北京公路运输至天津后交付B公司;由B公司将电脑由天津海路运输至上海后交付乙公司。”运输合同签订后,甲于3月1日在北京将电脑交付A公司,A公司于3月3日在天津将电脑交付B公司。B公司于3月5日起运。  3月6日,乙公司与广州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B公司运输的1000台‘长城’电脑转售给丙公司,单价8500元。由B公司运抵广州后交付丙公司。” 但未约定检验期间。乙公司当日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通知B公司改运广州后交付丙公司,B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增加的运费。  3月9日,B公司运输途中突遇罕见台风(气象台未预报),运输的部分“长城”电脑因此被海水浸泡。B公司于3月12日运抵广州交付丙公司(但因疏忽大意少交了10台),丙公司签收且未提出异议。10天后,丙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乙公司:“电脑短少10台,50台电脑被海水浸泡须经修理才能使用。要求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月1日,张三以1万元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长城”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李四。6月1日,李四在给该电脑充电时,因设计缺陷,电池爆炸,李四因此遭受轻伤。甲于3月1日在北京将电脑交付A公司时,电脑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电脑的所有权归甲公司。因为,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了交付的地点(于天津交付承运人),须于约定的地点交付承运人B公司时,乙公司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在此之前,电脑的所有权仍归甲公司。

  • 第6题: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 A、甲公司
    • B、丙
    • C、刘某
    • D、汽车运输公司

    正确答案:A

  • 第7题:

    多选题
    甲从“北大仓”公司购买100吨大豆后,委托“九头鸟”运输公司从大连运输至上海(散货运输。5月1日发运, 预计5月15日运到)。5月2日,甲、乙约定:“甲将运输中的10吨大豆出卖给乙。”甲未通知“九头鸟”公司。5月4日,运输的大豆全部(因不可抗力)被海水浸泡。5月6日,甲、丙约定:“甲将运输中的100吨大豆出卖给丙。”但甲未告知丙大豆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关于这两个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甲承担

    B

    甲、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乙承担

    C

    甲、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甲承担

    D

    甲、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丙承担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案情: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于北京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制造的1000台‘长城’牌笔记本电脑,单价8000元。由甲代办托运,于天津交付承运人运交乙公司。合同成立地点为上海。”  甲分别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两份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电脑自北京公路运输至天津后交付B公司;由B公司将电脑由天津海路运输至上海后交付乙公司。”运输合同签订后,甲于3月1日在北京将电脑交付A公司,A公司于3月3日在天津将电脑交付B公司。B公司于3月5日起运。  3月6日,乙公司与广州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B公司运输的1000台‘长城’电脑转售给丙公司,单价8500元。由B公司运抵广州后交付丙公司。” 但未约定检验期间。乙公司当日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通知B公司改运广州后交付丙公司,B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增加的运费。  3月9日,B公司运输途中突遇罕见台风(气象台未预报),运输的部分“长城”电脑因此被海水浸泡。B公司于3月12日运抵广州交付丙公司(但因疏忽大意少交了10台),丙公司签收且未提出异议。10天后,丙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乙公司:“电脑短少10台,50台电脑被海水浸泡须经修理才能使用。要求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月1日,张三以1万元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长城”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李四。6月1日,李四在给该电脑充电时,因设计缺陷,电池爆炸,李四因此遭受轻伤。3月6日,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B公司将运输的电脑改运至广州?为什么?B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增加的运费?

    正确答案: ①甲公司有权请求B公司将运输的电脑改运至广州。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②B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增加的运费。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8条,在甲公司与B公司的运输合同中,因甲公司行使任意变更权给B公司造成损失的,B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案情: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于北京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制造的1000台‘长城’牌笔记本电脑,单价8000元。由甲代办托运,于天津交付承运人运交乙公司。合同成立地点为上海。”  甲分别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两份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电脑自北京公路运输至天津后交付B公司;由B公司将电脑由天津海路运输至上海后交付乙公司。”运输合同签订后,甲于3月1日在北京将电脑交付A公司,A公司于3月3日在天津将电脑交付B公司。B公司于3月5日起运。  3月6日,乙公司与广州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B公司运输的1000台‘长城’电脑转售给丙公司,单价8500元。由B公司运抵广州后交付丙公司。” 但未约定检验期间。乙公司当日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通知B公司改运广州后交付丙公司,B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增加的运费。  3月9日,B公司运输途中突遇罕见台风(气象台未预报),运输的部分“长城”电脑因此被海水浸泡。B公司于3月12日运抵广州交付丙公司(但因疏忽大意少交了10台),丙公司签收且未提出异议。10天后,丙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乙公司:“电脑短少10台,50台电脑被海水浸泡须经修理才能使用。要求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月1日,张三以1万元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长城”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李四。6月1日,李四在给该电脑充电时,因设计缺陷,电池爆炸,李四因此遭受轻伤。就因电脑电池爆炸遭受的人身损害,李四可向谁索赔?其索赔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 ①李四可请求销售者丙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赔偿责任,亦可请求生产者甲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②其索赔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李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案情: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于北京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制造的1000台‘长城’牌笔记本电脑,单价8000元。由甲代办托运,于天津交付承运人运交乙公司。合同成立地点为上海。”  甲分别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两份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电脑自北京公路运输至天津后交付B公司;由B公司将电脑由天津海路运输至上海后交付乙公司。”运输合同签订后,甲于3月1日在北京将电脑交付A公司,A公司于3月3日在天津将电脑交付B公司。B公司于3月5日起运。  3月6日,乙公司与广州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B公司运输的1000台‘长城’电脑转售给丙公司,单价8500元。由B公司运抵广州后交付丙公司。” 但未约定检验期间。乙公司当日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通知B公司改运广州后交付丙公司,B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增加的运费。  3月9日,B公司运输途中突遇罕见台风(气象台未预报),运输的部分“长城”电脑因此被海水浸泡。B公司于3月12日运抵广州交付丙公司(但因疏忽大意少交了10台),丙公司签收且未提出异议。10天后,丙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乙公司:“电脑短少10台,50台电脑被海水浸泡须经修理才能使用。要求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月1日,张三以1万元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长城”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李四。6月1日,李四在给该电脑充电时,因设计缺陷,电池爆炸,李四因此遭受轻伤。甲、乙的电脑买卖合同,乙公司自何时起承担风险?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公司自A公司于3月3日在天津将电脑交付B公司时承担买卖合同的风险。因为,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二条,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刘某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则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

    甲公司

    B

    刘某、汽车运输公司

    C

    刘某

    D

    汽车运输公司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相对性问题。做此题时,首先要明确题目中有哪几个合同,他们各自的合同主体是谁,再运用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和风险承担规定解决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个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因该运输为汽车运输,乙公司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为收货时间。因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乙公司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追究侵权责任。
    本题中乙公司所涉及的损失,不是指货损本身,而是未及时收到货物发生的其他损失。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不能及时交付货物,构成对乙公司的违约,故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其不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故本题答案为A。

  • 第12题:

    单选题
    一家中国电动车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该公司的样品运到美国芝加哥的某镇。快递公司承接样品运输业务后,先委托某航空公司将样品运到纽约,然后由火车将样品运到芝加哥,最后通过汽车运输样品时由于卸载不当将样品损坏。在该案中,向中国电动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
    A

    汽车运输公司

    B

    火车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C

    快递公司

    D

    快递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销售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B公司购买、运输行为的合法性是法院审查的对象。( )

    参考答案:错误


    正确答案:×
    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是法院审查的对象。

  • 第14题:

    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 如果该批车辆并未经过海水浸泡,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将其中一辆车出卖给张某,约定:总价款100万元,分20期付清,每期5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约定,在张某支付全部价款前,长城公司保留所有权,若张某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长城公司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张某如期支付了10期价款共50万元。因张某的原因,尚未支付第11期、12期共两期到期价款(第13期尚未到期),共1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长城公司公司有权要求张某一次性付清余下全部价款
    B.长城公司有权通知张某解除合同
    C.长城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张某汽车使用费
    D.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167条所规定的五分之一属强制性规范,是法定最低比例,当事人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无效。因此双方约定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仅仅十分之一,少于五分之一,无效。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解除合同,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67条,买受人张某未支付价款尚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张某范围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

  • 第15题: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刘某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则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 A、甲公司
    • B、刘某、汽车运输公司
    • C、刘某
    • D、汽车运输公司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案情: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于北京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制造的1000台‘长城’牌笔记本电脑,单价8000元。由甲代办托运,于天津交付承运人运交乙公司。合同成立地点为上海。”  甲分别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两份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电脑自北京公路运输至天津后交付B公司;由B公司将电脑由天津海路运输至上海后交付乙公司。”运输合同签订后,甲于3月1日在北京将电脑交付A公司,A公司于3月3日在天津将电脑交付B公司。B公司于3月5日起运。  3月6日,乙公司与广州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B公司运输的1000台‘长城’电脑转售给丙公司,单价8500元。由B公司运抵广州后交付丙公司。” 但未约定检验期间。乙公司当日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通知B公司改运广州后交付丙公司,B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增加的运费。  3月9日,B公司运输途中突遇罕见台风(气象台未预报),运输的部分“长城”电脑因此被海水浸泡。B公司于3月12日运抵广州交付丙公司(但因疏忽大意少交了10台),丙公司签收且未提出异议。10天后,丙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乙公司:“电脑短少10台,50台电脑被海水浸泡须经修理才能使用。要求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月1日,张三以1万元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长城”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李四。6月1日,李四在给该电脑充电时,因设计缺陷,电池爆炸,李四因此遭受轻伤。对于50台被海水浸泡的电脑,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无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4条,乙、丙的买卖合同为在途货物买卖,双方未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自乙、丙买卖合同成立时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丙承担。

  • 第17题: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应向()要求赔偿损失。

    • A、甲公司
    • B、丙
    • C、刘某
    • D、汽车运输公司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单选题
    甲地神鸟公司将3辆车卖给乙地达宇公司,达宇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神鸟公司无法进口汽车证明,达宇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销售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神鸟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是()。
    A

    3辆汽车的性质

    B

    神鸟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C

    达宇公司购买运输行为的合法性

    D

    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多选题
    甲购买10吨玉米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2018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日到达。2018年3月8日,甲、乙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5吨玉米出卖给乙。2018年3月11日,运输的玉米因不可抗力全部被海水浸泡。2018年3月13日,甲又将运输中的10吨玉米出卖给丙,但未告知丙玉米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关于风险负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甲负担

    B

    甲、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乙负担

    C

    甲、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甲负担

    D

    甲、丙的买卖合同,风险由丙负担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B两项,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标的物为种类物,在特定化于买卖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已经成立,风险也不移转。运输中货物为10吨,甲乙买卖其中的5吨,因此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于种类物,且尚未特定,故风险不移转,仍由甲负担。
    CD两项,《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丙买卖合同,买卖10吨中的全部,标的物已特定,但因甲未告知丙玉米被海水浸泡的事实,故风险未转移,仍由甲负担。

  • 第20题:

    问答题
    案情: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于北京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制造的1000台‘长城’牌笔记本电脑,单价8000元。由甲代办托运,于天津交付承运人运交乙公司。合同成立地点为上海。”  甲分别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两份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电脑自北京公路运输至天津后交付B公司;由B公司将电脑由天津海路运输至上海后交付乙公司。”运输合同签订后,甲于3月1日在北京将电脑交付A公司,A公司于3月3日在天津将电脑交付B公司。B公司于3月5日起运。  3月6日,乙公司与广州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B公司运输的1000台‘长城’电脑转售给丙公司,单价8500元。由B公司运抵广州后交付丙公司。” 但未约定检验期间。乙公司当日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通知B公司改运广州后交付丙公司,B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增加的运费。  3月9日,B公司运输途中突遇罕见台风(气象台未预报),运输的部分“长城”电脑因此被海水浸泡。B公司于3月12日运抵广州交付丙公司(但因疏忽大意少交了10台),丙公司签收且未提出异议。10天后,丙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乙公司:“电脑短少10台,50台电脑被海水浸泡须经修理才能使用。要求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月1日,张三以1万元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长城”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李四。6月1日,李四在给该电脑充电时,因设计缺陷,电池爆炸,李四因此遭受轻伤。B公司于3月12日因疏忽大意少交的10台电脑,谁有权请求B公司返还?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公司有权请求B公司返还尚未交付的10台电脑。因为乙公司系10台电脑的所有权人,B公司为无权占有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案情: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于北京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制造的1000台‘长城’牌笔记本电脑,单价8000元。由甲代办托运,于天津交付承运人运交乙公司。合同成立地点为上海。”  甲分别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两份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电脑自北京公路运输至天津后交付B公司;由B公司将电脑由天津海路运输至上海后交付乙公司。”运输合同签订后,甲于3月1日在北京将电脑交付A公司,A公司于3月3日在天津将电脑交付B公司。B公司于3月5日起运。  3月6日,乙公司与广州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B公司运输的1000台‘长城’电脑转售给丙公司,单价8500元。由B公司运抵广州后交付丙公司。” 但未约定检验期间。乙公司当日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通知B公司改运广州后交付丙公司,B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增加的运费。  3月9日,B公司运输途中突遇罕见台风(气象台未预报),运输的部分“长城”电脑因此被海水浸泡。B公司于3月12日运抵广州交付丙公司(但因疏忽大意少交了10台),丙公司签收且未提出异议。10天后,丙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乙公司:“电脑短少10台,50台电脑被海水浸泡须经修理才能使用。要求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月1日,张三以1万元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长城”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李四。6月1日,李四在给该电脑充电时,因设计缺陷,电池爆炸,李四因此遭受轻伤。对于B公司未交付给丙公司的10电脑,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因为,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在乙、丙的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期间,而丙公司未在收货时提出数量上的异议,视为乙向丙交付的货物不存在数量瑕疵。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案情: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于北京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制造的1000台‘长城’牌笔记本电脑,单价8000元。由甲代办托运,于天津交付承运人运交乙公司。合同成立地点为上海。”  甲分别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两份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电脑自北京公路运输至天津后交付B公司;由B公司将电脑由天津海路运输至上海后交付乙公司。”运输合同签订后,甲于3月1日在北京将电脑交付A公司,A公司于3月3日在天津将电脑交付B公司。B公司于3月5日起运。  3月6日,乙公司与广州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B公司运输的1000台‘长城’电脑转售给丙公司,单价8500元。由B公司运抵广州后交付丙公司。” 但未约定检验期间。乙公司当日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通知B公司改运广州后交付丙公司,B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增加的运费。  3月9日,B公司运输途中突遇罕见台风(气象台未预报),运输的部分“长城”电脑因此被海水浸泡。B公司于3月12日运抵广州交付丙公司(但因疏忽大意少交了10台),丙公司签收且未提出异议。10天后,丙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乙公司:“电脑短少10台,50台电脑被海水浸泡须经修理才能使用。要求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月1日,张三以1万元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长城”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李四。6月1日,李四在给该电脑充电时,因设计缺陷,电池爆炸,李四因此遭受轻伤。电脑电池爆炸后,若张三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索赔的短期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 张三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张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36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应向()要求赔偿损失。
    A

    甲公司

    B

    C

    刘某

    D

    汽车运输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