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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追认B:甲有权撤销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

题目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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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委托乙购买旧手机一部,丙委托乙出卖旧手机一部,于是乙同时代理甲、丙签定手机买卖合同,则乙的行为属于( )。

    A.滥用代理权

    B.居间行为

    C.行纪行为

    D.超越代理权


    正确答案:A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即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法律行为。

  • 第2题: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C
    解析:
    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说明,丙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并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属于无权代理。相对人丙享有催告权和追认权。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本答案为ABC。

  • 第3题: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一组对词,有间接占有人存在,才可谈直接占有人。因此,乙丢失手机之前,乙就是手机的占有人,无所谓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问题。另外,乙丢失手机之后,其对手机的占有就丧失了,其既不是直接占有人,也不是间接占有人。选项B正确。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因此,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甲对拾得物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因此,甲为自主占有。选项C正确。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丙对该手机的占有亦为无本权的占有,即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丙对“手机为甲拾得”该事实不知情,其对手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选项D正确。丁依维修合同占有手机,丁对该手机的占有为有本权的占有,即有权占有。丁对该手机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为他主占有。【提示1】本题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答案是ABCD,但根据相关理论,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提示2】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考过一道类似的题目,但当年官方公布的答案的观点是“对遗失物也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今年此题官方公布的答案给出的观点是对以往观点的一个更正。

  • 第4题:

    甲委托乙、丙购买一批橙子,丁正好有一批劣质的橙子急于出售,丁给了乙1000元好处费,将这一批劣质橙子卖给了甲,甲发现后,(  )。

    A.可以要求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B.可以要求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C.只能要求丁承担责任
    D.只能要求乙、丙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七十九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5题:

    甲将一部手机丢失,乙拣到后,委托经营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在旧货市场上出售,丙买下该手机,后甲发现,要求丙返还该手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丙应协助甲从乙处要回所付价款
    B.丙返还后,有权要求甲返还价款
    C.丙返还后,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丙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甲可以要求丙返还手机,并支付丙所付的费用。

  • 第6题:

    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卖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
    B.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D.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处理规则。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选项A错误)。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正确),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题目中是拾得人乙直接卖给丙,甲请求丙返还时无需支付500元,选项C错误)。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人乙无所有权,因此是无权处分行为(选项D正确)

  • 第7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英国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为货物短缺而发生纠纷。乙公司向英国丙公司披露了委托人甲公司。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进行追索
    • B、丙公司可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 C、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进行追索
    • D、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正确答案:A,B

  • 第8题: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厂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厂订购。丙厂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追认权
    • B、丙有撤销权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单选题
    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三天后丙来医院探视乙时,甲发现丙的手机是自己丢失的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

    B

    甲只能向乙索要4000元

    C

    甲无权向丙要回手机

    D

    甲只能向乙索要300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2015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4月3日付款,乙公司4月15日交付“大米”牌手机一批。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的“大米”牌手机频频传出爆炸新闻,质监局介入调查。随后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4月3日未付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大米”牌手机

    B

    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大米”牌手机

    C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A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后交货,甲公司尚未付款,乙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大米”牌手机。
    B项,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属于债务承担,不涉及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因此丙公司仅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C项,《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可以中止履行。乙公司的“大米”牌手机频频传出爆炸新闻,质监局介入调查,属于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甲公司可中止履行合同。《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本题中,甲公司将义务转移给丙,因此丙公司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D项,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免除债务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委托乙购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乙又委托丙办理此事,但未将购机款交给丙,也未征求甲的意见。丙购得手机后交给甲,甲拒绝接受。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丙系甲的指定代理人

    B

    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

    C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购机款

    D

    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机款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与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手机的所有权应归()。
    A

    B

    C

    D

    小偷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高端品牌的手机借给乙使用。该手机通话有保密功能,乙经常用于商业谈判,并宣称是自己高价购得的手机,全球商业领袖专用手机。丙见乙用此手机感觉比较时尚且有身份,以为手机为乙所有,提出向乙购买,乙拒绝。丙遂对乙说,若乙不同意出卖,则公开乙嫖娼之照片。乙无奈,以市场价将此手机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手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
    B、乙若起诉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则丙即使是善意也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C、即使乙不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丙是善意,仍然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回手机

    答案:A,B
    解析: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乙受丙的胁迫,将甲的手机出卖给丙,乙是无权处分,故A选项正确,当选;丙不知道手机是甲所有,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属于善意。买卖合同是因胁迫订立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第(二)项,如果合同不被撤销,则丙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若合同被撤销,则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故受胁迫的乙有撤销权,而甲无撤销权。D选项错误。

  • 第14题:

    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
    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
    C.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
    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

    答案:A
    解析:
    如果被代理人授权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授权有效,因为代理人不需要对代理的法律行为后果负责,且相对人没有审查代理人行为能力的义务。故本题中丙授权15岁的甲去为丙购买手机的行为有效,故D错误。授权后,代理人甲受到了乙的欺诈而订立了合同,此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在代理中,欺诈代理人相当于被代理人受到欺诈,故被代理人丙享有撤销权,据此,A正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撤销,故B错误。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所谓赠与的皮包,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故一旦买卖合同撤销,关于皮包部分的法律行为也会归于无效,故C错误。

  • 第15题:

    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与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手机的所有权应归()。
    A.甲 B.乙
    C.丙 D.小偷


    答案:A
    解析:

  • 第16题:

    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保管。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朋友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则手机应该归(  )。

    A.甲
    B.乙
    C.丙
    D.小偷

    答案:A
    解析:
    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 第17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出售一批A型钢材,共10吨;丙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采购一批A型钢材,共10吨;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和丙公司的需求正好吻合,便分别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名义,代双方订立了《钢材采购合同》。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公司已经接受对方委托一事均不知情。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钢材采购合同》因乙公司滥用代理权而无效
    B.《钢材采购合同》经甲公司和丙公司追认后有效
    C.如果甲公司尚未对《钢材采购合同》进行追认,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D.如果甲公司和丙公司均未追认《钢材采购合同》,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答案:B,C
    解析: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即双方代理情境下,合同效力待定,双方被代理人均同意或追认,合同有效;一方被代理人善意的,可以在对方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

  • 第18题:

    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出让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丧失了手机的所有权
    B.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C.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D.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C:拾得人乙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2)选项BD: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第19题:

    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三天后丙来医院探视乙时,甲发现丙的手机是自己丢失的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
    • B、甲只能向乙索要4000元
    • C、甲无权向丙要回手机
    • D、甲只能向乙索要300元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委托乙购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乙又委托丙办理此事,但未将购机款交给丙,也未征求甲的意见。丙购得手机后交给甲,甲拒绝接受。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系甲的指定代理人
    • B、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
    •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购机款
    • D、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机款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多选题
    张某将自己的手机先后与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一般情况下,张某与甲、乙、丙签订的3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B

    如果张某已经将手机交给丙,丙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自己

    C

    如果手机还在张某手中,最先付款的乙可以请求张某交付手机

    D

    如果手机还在张某手中,且甲、乙、丙均未付款,则最先订立合同的甲可以请求张某交付手机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委托乙采购华为手机一批,乙却采购了一批苹果手机,下列相关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未经甲追认,该合同对甲不产生效力,由乙承担责任

    B

    苹果厂商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甲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追认

    C

    该合同有效

    D

    该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甲有权追认

    B

    甲有权撤销

    C

    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

    丙有权撤销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D两项,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乙购买手机的行为超越了其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甲作为被代理人有追认权,但相对人丙属于恶意相对人,无权撤销。
    BC两项,《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虽然甲对丙销售劣质手机知情,但是并不妨碍丙对甲的代理人乙构成的欺诈,故该买卖合同的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乙亦相应有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