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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以下叙述正确的是:()A、乙将甲寄存的电脑,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甲将乙借给自己使用的汽车,以合理价格卖给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甲将偷来的手机,以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乙,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D、甲将抢来的金项链,以不合理低价卖给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

题目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A、乙将甲寄存的电脑,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甲将乙借给自己使用的汽车,以合理价格卖给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甲将偷来的手机,以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乙,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甲将抢来的金项链,以不合理低价卖给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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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论善意取得制度。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是指在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由该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所有权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实质上,就是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交易人的利益。对于交易中善意的受让人,承认其在取得财产占有的同时也就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即使该财产的出让人为非所有人,财产的原权利人也不能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向出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善意取得的性质。对于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性质究竟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原始取得,即善意取得人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当然为原始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继受取得,因为善意取得效力的发生是基于让与行为。前一种观点为通说。
    (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讲一般包括: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善意第三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第三人必须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非法转让人的占有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5)关于善意取得的理论。善意第三人为何能够从无所有权的出让人处取得所有权?对此有种种解说。如取得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法律特别规定说等。

  • 第2题: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使物的原权利人丧失了其对物的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善意受让人则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他权利。与当事人各方利害攸关,需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如下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善意取得标的物。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 第3题:

    (1)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是如何规定的?(30分) (2)本例中买方是否能“善意取得”?(20分)


    见《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十九条。

  • 第4题:

    关于善意取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善意取得只能适用于动产
    B:其适用条件之一是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C:限制流通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D:货币和不记名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答案:B
    解析:
    选项A,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选项C,转让的动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选项D,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第5题:

    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本例中买方是否能“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使物的原权利人丧失了其对物的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善意受让人则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他权利。与当事人各方利害攸关,需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如下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善意取得标的物。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