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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 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 C.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 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

题目
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
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
C.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
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
解析:
如果被代理人授权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授权有效,因为代理人不需要对代理的法律行为后果负责,且相对人没有审查代理人行为能力的义务。故本题中丙授权15岁的甲去为丙购买手机的行为有效,故D错误。授权后,代理人甲受到了乙的欺诈而订立了合同,此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在代理中,欺诈代理人相当于被代理人受到欺诈,故被代理人丙享有撤销权,据此,A正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撤销,故B错误。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所谓赠与的皮包,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故一旦买卖合同撤销,关于皮包部分的法律行为也会归于无效,故C错误。
更多“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外出打工,挂念家中老母,于是在乙商场购买了一部全新手机,赠与了其母亲的邻居丙,并要求每周用此手机与母亲通一次话。不料,数月后,丙用此手机打电话时,手机电池发生爆炸,将丙炸伤。丙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A.甲
    B.乙
    C.甲母
    D.丙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题赠与人甲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由乙商场承担责任。本题选B。

  • 第2题:

    甲拾到一部手机后将该手机交给好友乙保管,丙趁乙不备将手机偷走,并以1000元价格卖于丁。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属于间接占有
    B.乙属于自主占有
    C.丙属于他主占有
    D.丁属于有权占有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占有的分类。这里乙是代甲保管,属于他主占有。丙窃取手机并出售,属于自主占有。丁购买的是赃物,属于无权占有。

  • 第3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无权代理;欺诈行为的效力【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甲委托乙采购电脑,乙却购买手机,其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虽然甲对丙销售劣质手机知情,但是不妨碍丙对乙构成欺诈,对于该买卖合同的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手机买卖合同,代理人乙也可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所以,B、C选项正确。在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欺诈方丙无权撤销。同时,《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依该条规定,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仅在善意时,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所以,恶意的丙亦无撤销权。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陷阱】在本题中,虽然被代理人甲知晓丙实施欺诈行为,但实质与丙为意思表示磋商、订立买卖合同的代理人乙并不知情,丙仍然构成欺诈。

  • 第4题:

    甲拾到一部手机后将该手机交给好友乙保管,丙趁乙不备将手机偷走,并以1000元价格卖于丁。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属于间接占有
    B、乙属于自主占有
    C、丙属于他主占有
    D、丁属于有权占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这里乙是代甲保管,属于他主占有。丙窃取手机并出售,属于自主占有。丁购买的是赃物,属于无权占有。

  • 第5题:

    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卖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
    B.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D.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处理规则。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选项A错误)。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正确),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题目中是拾得人乙直接卖给丙,甲请求丙返还时无需支付500元,选项C错误)。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人乙无所有权,因此是无权处分行为(选项D正确)

  • 第6题:

    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出让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丧失了手机的所有权
    B.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C.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D.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C:拾得人乙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2)选项BD: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第7题:

    甲有一手机,委托乙保管,乙将手机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让儿子丁(7岁)用该手机在家上网课。后丁因迷恋网络游戏需要用钱,便趁丙不在家时将该手机以市场价卖给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该手机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丙
    C.丁
    D.戊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对该手机仅享有使用权(用于上网课),而非所有权;(3)丁是无行为能力人,其出售给戊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戊无法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 第8题:

    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 D、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已经交付,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B,C,D

  • 第9题:

    下面属于代理有效的代理行为是( )。

    • A、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不仅买了水泥,还同时为甲购买了部分钢材,事后甲对此进行了追认。
    • B、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将这项委托给了丙,丙为甲购买了符合要求的水泥。
    • C、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将自己厂中生产的水泥卖给了甲。
    • D、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同水泥厂串通后将抬高了价格的水泥卖给了甲。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不慎将自己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甲无权索要

    B

    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手机

    C

    如果丙从信托商店购得该手机,其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D

    甲有权向乙要求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根据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手机。如果受让人丙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手机,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善意取得制度满足以下条件: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捡得遗失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条件。

  • 第11题:

    多选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甲有权追认

    B

    甲有权撤销

    C

    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

    丙有权撤销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D两项,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乙购买手机的行为超越了其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甲作为被代理人有追认权,但相对人丙属于恶意相对人,无权撤销。
    BC两项,《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虽然甲对丙销售劣质手机知情,但是并不妨碍丙对甲的代理人乙构成的欺诈,故该买卖合同的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乙亦相应有权撤销。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下面属于有效代理的行为是()。
    A

    乙在购买水泥同时还为甲购买了钢材,甲对此予以追认

    B

    乙将这项委托又委托给了丙,丙购买的水泥甲不认可

    C

    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水泥后将这批水泥卖给了甲

    D

    乙与水泥厂商量后以高价将水泥卖给了甲


    正确答案: C
    解析: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会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A项正确。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B项错误。《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代理行为。C项错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此种代理不为有效代理,D项错误。

  • 第13题: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高端品牌的手机借给乙使用。该手机通话有保密功能,乙经常用于商业谈判,并宣称是自己高价购得的手机,全球商业领袖专用手机。丙见乙用此手机感觉比较时尚且有身份,以为手机为乙所有,提出向乙购买,乙拒绝。丙遂对乙说,若乙不同意出卖,则公开乙嫖娼之照片。乙无奈,以市场价将此手机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手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
    B、乙若起诉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则丙即使是善意也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C、即使乙不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丙是善意,仍然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回手机

    答案:A,B
    解析: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乙受丙的胁迫,将甲的手机出卖给丙,乙是无权处分,故A选项正确,当选;丙不知道手机是甲所有,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属于善意。买卖合同是因胁迫订立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第(二)项,如果合同不被撤销,则丙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若合同被撤销,则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故受胁迫的乙有撤销权,而甲无撤销权。D选项错误。

  • 第14题: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一组对词,有间接占有人存在,才可谈直接占有人。因此,乙丢失手机之前,乙就是手机的占有人,无所谓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问题。另外,乙丢失手机之后,其对手机的占有就丧失了,其既不是直接占有人,也不是间接占有人。选项B正确。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因此,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甲对拾得物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因此,甲为自主占有。选项C正确。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丙对该手机的占有亦为无本权的占有,即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丙对“手机为甲拾得”该事实不知情,其对手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选项D正确。丁依维修合同占有手机,丁对该手机的占有为有本权的占有,即有权占有。丁对该手机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为他主占有。【提示1】本题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答案是ABCD,但根据相关理论,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提示2】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考过一道类似的题目,但当年官方公布的答案的观点是“对遗失物也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今年此题官方公布的答案给出的观点是对以往观点的一个更正。

  • 第15题:

    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与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手机的所有权应归()。
    A.甲 B.乙
    C.丙 D.小偷


    答案:A
    解析:

  • 第16题:

    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保管。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朋友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则手机应该归(  )。

    A.甲
    B.乙
    C.丙
    D.小偷

    答案:A
    解析:
    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 第17题:

    (2019年)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出让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
    B.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C.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D.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C: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2)选项BD: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020新版教材习题陆续更新,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第18题:

    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下列情况中属于有效代理的是 ( )。

    A. 乙在购买水泥同时还为甲购买了钢材,甲对此予以追认
    B. 乙将这项委托又委托给了丙,丙购买的水泥甲不认可
    C. 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水泥后将这批水泥卖给了甲
    D. 乙与水泥厂商量好回扣后以高价将水泥卖给甲

    答案:A
    解析:
    A考无权代理。A是被代理人甲追认的,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属于有效代理。B考转代理,转代理只能发生在委托代理情况。被代理人甲不认可的,代理人乙对自己所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C考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乙在代理权限内,应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D考代理人乙和第三人水泥厂商串通的法律责任,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第19题:

    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三天后丙来医院探视乙时,甲发现丙的手机是自己丢失的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
    • B、甲只能向乙索要4000元
    • C、甲无权向丙要回手机
    • D、甲只能向乙索要300元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委托乙购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乙又委托丙办理此事,但未将购机款交给丙,也未征求甲的意见。丙购得手机后交给甲,甲拒绝接受。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系甲的指定代理人
    • B、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
    •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购机款
    • D、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机款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三天后丙来医院探视乙时,甲发现丙的手机是自己丢失的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

    B

    甲只能向乙索要4000元

    C

    甲无权向丙要回手机

    D

    甲只能向乙索要300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委托乙购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乙又委托丙办理此事,但未将购机款交给丙,也未征求甲的意见。丙购得手机后交给甲,甲拒绝接受。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丙系甲的指定代理人

    B

    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

    C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购机款

    D

    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机款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与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手机的所有权应归()。
    A

    B

    C

    D

    小偷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