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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并未成立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题目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并未成立
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
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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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五)

    中国A公司向印度B公司发出传真:“购买一级天麻200吨,每吨250美元,CIF上海,2000年5月1日至10日装船。”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2000年6月装船。”

    请回答下列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B公司的回电属于下列哪项( )’。

    A.承诺

    B.反要约

    C.要约邀请

    D.逾期承诺


    正确答案:B

  • 第2题:

    我国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4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5月1日装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

    A.无效要约

    B.一项新要约

    C.反要约

    D.有效承诺


    参考答案:BC

  • 第3题:

    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通则的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答案:A
    解析:
    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B选项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但本题当事人选择适用FOB术语,因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中国已撤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D选项不正确,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

  • 第4题:

    ★ 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电传、“政府—级黄豆1000吨,每吨110美元CIF(黄埔),2006年2月1日装船,20天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2006年2月15日装船,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黄豆价格上涨,巴西公司将黄豆卖给他人。根据国际贸易的法律与惯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中国公司回电因改变了装船时间构成反要约
    B.中国公司回电并没有对原要约构成实质性变更
    C.由于两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巴西公司将货物卖给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巴西公司对中方所作的更改没有及时表示反对,中方回电构成承诺


    答案:A,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进行了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教、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即构成反要约。本题中,“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条件的添加并不爲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构成反要约;但装船时间的“改变”表明交货时间的变更,因为在CIF术语下,装船时即交货,因此中国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反要约。合同不成立,AC正确。

  • 第5题:

    关于要约,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巴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下列哪项()

    • A、反要约
    • B、一项新要约
    • C、无效承诺
    • D、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B

  • 第6题:

    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2002年2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2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B公司的回电属于()。

    • A、还盘
    • B、一项新的发盘
    • C、无效接受
    • D、有效接受

    正确答案:A,D

  • 第7题:

    中国某公司拟从某外商A公司处购买某小型机器,于某年8月15日向对方发盘,限其当年8月21日前答复,价格每台45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0月。8月17日A回传真表示接受中国公司8月15日发盘,并提出价格每台50英镑,装运期推迟到12月份。中国公司对此没有回复表态,并且于19日与另一个商人B签订了购货合同。8月20日第一家外商A又来传真表示全部接受中国公司于8月15日的发盘条件,中国公司当即回传真,告之已从别处购买到所需机器,不再与A交易。而该第一家外商A认为双方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中国公司履行合同,否则将提出索赔要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国公司与第一家外商A之间是否已经达成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 没有达成合同。因为一项发盘,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收盘人接受,则发盘在其有效期届满只是自动失效,此时的外商A发出的接受变成了发盘。而且外商A在迟于发盘有效期时才表示接受,中国公司不予回复即表示不接受外商A的发盘,两者并未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

  • 第8题:

    多选题
    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电传:"政府一级黄豆1000吨,每吨110美元CIF(黄埔),2006年2月1日装船,20天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2006年2月15日装船,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黄豆价格上涨,巴西公司将黄豆卖给他人。根据国际贸易的法律与惯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中国公司回电因改变了装船时间构成反要约

    B

    中国公司回电并没有对原要约构成实质性变更

    C

    由于两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巴西公司将货物卖给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

    巴西公司对中方所作的更改没有及时表示反对,中方回电构成承诺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反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进行了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即构成反要约。本题中,"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条件的添加并不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构成反要约;装船时间的"改变"表明交货时间的变更,因为在CIF术语下,装船时即交货,因此中国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反要约。合同不成立,AC正确。

  • 第9题:

    单选题
    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2012年2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12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B公司回电是()
    A

    还盘

    B

    一项新的发盘

    C

    有效接受

    D

    无效接受

    E

    对原发盘的拒绝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我国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4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5月1日装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下列哪种情形?()
    A

    反要约

    B

    一项新要约

    C

    无效要约

    D

    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我国大华公司向美国S公司发出传真:购一级康涅狄格大米200吨,每吨600美元CIF深圳,2009年1月9日至21日装船。美国S公司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2009年1月4日装船。正确的选择是()
    A

    合同成立

    B

    合同未成立

    C

    美国S公司违约

    D

    美国S公司未作出有效的承诺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合同并未成立

    B

    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C

    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

    D

    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正确答案: B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①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②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③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AB两项,根据该条规定,中国公司的回电变更了交货时间,属于实质上的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日本公司对于这项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因而合同并未成立
    CD两项,由于合同并未成立,故卖方无装船的义务

  • 第13题:

    201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月20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正确答案:(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2)合同在2月20日成立。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买方2月19日表示承诺,卖方2月20日收到,此时合同成立。
    (3)运输保险应由卖方中国出口公司办理,保险费也由卖方支付。根据CIF术语,卖方必须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4)根据CIF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5)美国公司无权要求我国出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6)中国出口公司为受益人。

  • 第14题: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对此,日方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A、合同并未成立
    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至15日期间装船
    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答案:A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的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而该公约第18条第(2)项规定: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该公约第19条第(1)项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新的要约;该公约第(3)项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该题中,中国公司的回电除表明接受日本公司的要约外,另就货物的装运时间作出了更改,应认为是对要约的变更,并因此构成一项新要约,因此,合同未成立。A项正确。

  • 第15题:

    共用题干

    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
    B、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无效的
    C、中、美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D、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答案:A,B,C
    解析:
    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

  • 第16题:

    美国甲公司给广州乙公司发出要约称:“大米数量 180 吨,单价 CIF 厦门980 美元,总值 176,400 美元。合同订立后,你方应在两个月内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广州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美国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船。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据此判断,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厦门乙公司的还盘已经改变了要约的实质性条款,构成了一个新的要约,所以原合同没有成立,选项 D 当选。

  • 第17题:

    巴西多利公司向古巴托洛卡斯公司发出传真:“急购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巴西利亚,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古巴托烙卡斯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该公司的回电属于()。

    • A、反要约
    • B、一项新要约
    • C、无效承诺
    • D、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A,B,C

  • 第18题:

    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2012年2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12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B公司回电是()

    • A、还盘
    • B、一项新的发盘
    • C、有效接受
    • D、无效接受
    • E、对原发盘的拒绝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2000年3月2日,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盘:“优质大豆15,000吨,含水量低于12%,每吨FOB圣保罗50美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0日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于3月10日复电要求将价格降为每吨FOB圣保罗45美元,并将要约有效期延长至4月1日。巴西公司对此未予答复。3月20日,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中国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3月2日发盘条件,已委托开出信用证。”巴西公司马上电告中国公司,已将货物卖给他人()

    • A、合同成立,巴西公司违约,应赔偿中国公司损失
    • B、合同不成立,中国公司3月10日回电已构成新要约,巴西公司未予答复
    • C、中国公司3月20日回电在要约有效期内,已构成对原要约的接受
    • D、巴西公司3月2日要约已失效,所以无义务履约

    正确答案:B,D

  • 第20题:

    多选题
    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2002年2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2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B公司的回电属于()。
    A

    还盘

    B

    一项新的发盘

    C

    无效接受

    D

    有效接受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对此,日方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
    A

    合同并未成立

    B

    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C

    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

    D

    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正确答案: D
    解析: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公约》第18条第2项规定,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公约》第19条第1项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反要约;第3项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本题中,中国公司的回电除表明接受日本公司的要约外,另就货物的装运时间作出了更改,这一更改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并因此构成一项新要约,而日方未对新要约作出回复,即日方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中国公司无装船义务

  • 第22题:

    多选题
    巴西多利公司向古巴托洛卡斯公司发出传真:“急购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巴西利亚,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古巴托烙卡斯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该公司的回电属于()。
    A

    反要约

    B

    一项新要约

    C

    无效承诺

    D

    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我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一级田纳西大米2000吨,每吨500美元CIF深圳,2001年12月9日至21日装船。”美国乙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收电后立即装船。”根据上述函电可以认定()
    A

    当事人之间合同成立

    B

    当事人之间合同未成立

    C

    美国公司违约

    D

    美国乙公司未作出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