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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村与乙村约定甲村从水库向乙村供水1万立方米。供水时,水渠流经丙村,丙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有权已从甲村转移给乙村 B.水到达乙村,乙村才取得水的所有权 C.乙村可依供水合同向甲村索赔 D.乙村可向丙村提起侵权之诉

题目
甲村与乙村约定甲村从水库向乙村供水1万立方米。供水时,水渠流经丙村,丙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有权已从甲村转移给乙村
B.水到达乙村,乙村才取得水的所有权
C.乙村可依供水合同向甲村索赔
D.乙村可向丙村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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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

    A.地役权

    B.相邻权

    C.租赁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答案:A?

  • 第2题:

    甲村公民张某欲将户口从甲村迁到乙村,在其将户口从甲村迁出之后、在乙村正式落户之前,与同乡一起到天津打工。在天津打工10个月后,又因患病前往北京住院治疗长达1年零2个月。依法律规定张某的住所地应为( )。

    A.甲村

    B.乙村

    C.天津

    D.北京


    正确答案:A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据此可知,张某在天津居住不满1年,天津不属于经常居住地;医院所在地也不是经常居住地。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张某的原户籍所在地——甲村为住所地。答案为A。

  • 第3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将甲村所有的500亩耕地卖给乙村。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未定
    D:有效

    答案:A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我国法律禁止耕地买卖活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该行为无效。

  • 第4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 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 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

    A.只有丙有权取水
    B.只有丁有权取水
    C.丙、丁均有权取水
    D.丙、丁均无权取水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村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乙村水库的地役权,甲村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继续享有甲村设立的取水权。后丙又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丁,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丁也有权取水。因此C项正确。

  • 第5题:

    甲村与乙村相邻。1989年,为保证甲村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与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元,乙村则同意在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的30米范围内不建烧砖厂,双方签订书面协议。2004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土地承包给村民张某,期限20年。张某建烧砖厂烧砖,遭甲村的强烈反对。乙村的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遂将烧砖厂闲置。2009年,张某考虑甲村与乙村的承诺期限已满,于是又开始建烧砖厂。这时,甲村与乙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张某遂与两村的村委会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已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B.张某应自2004年至2009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C.张某应自2004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D.张某应自2009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甲村与乙村之间1989-2009年间的地役权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定的限制,但是2009年以后续期的地役权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不能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张某只负有不在2004年至2009年间开设砖窑的义务。

  • 第6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甲村从水库向乙村供水1万立方米。供水时,水渠流经丙村,丙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 A、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有权已从甲村转移给乙村
    • B、水到达乙村,乙村才取得水的所有权
    • C、乙村可依供水合同向甲村索赔
    • D、乙村可向丙村提起侵权之诉

    正确答案:A,D

  • 第7题:

    甲、乙两村分属于不同的设区市,分别位于太平溪的上游和下游。2003年,乙村因农田灌溉引水需要,擅自在太平溪兴建堰坝,这时,甲村认为,乙村建造堰坝后,会抬高太平溪的水位,直接影响其行政村区域内堤防的防洪安全,故提出异议。但乙村不予理会,仍然组织人员强行施工,双方为此准备了土枪、土炮,并局部发生了群体性械斗事件,造成部分村民受伤。这时,省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批示:水利、公安立即赴现场调查处理。 你认为甲、乙两村有哪些违法事实?


    正确答案:乙村在河段上兴建建筑物,未经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甲、乙两村引起的械斗事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情节严 重的,还会触犯刑法的规定。

  • 第8题:

    甲村与乙村毗邻,乙村的用水源自流经甲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甲村认为这条小河在历史上就属于该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水管站统一调配,将县政府告上法院。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集体所有,政府统一调配用水应事先征得甲村同意
    • B、甲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甲村所有,这条小河的水流当然也属于集体所有
    •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甲村所有,但乙村人也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了解决乙村的用水问题,县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单选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将甲村所有的五百亩耕地卖给乙村。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为(  )。
    A

    无效

    B

    可撤销

    C

    效力未定

    D

    有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我国法律禁止耕地买卖活动,题中,甲乙之间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无效。

  • 第10题:

    多选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土地,与乙村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1万元,甲村在乙村的B水库取水1千吨,合同期限为10年。双方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一年后,甲村将A地承包给丙,乙村将B水库承包给丁。后来,丙经过甲村的允许,将部分土地转包给戊,转包的土地需要灌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丁无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B

    丁有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C

    丁有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D

    丁无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甲村从水库向乙村供水1万立方米。供水时,水渠流经丙村,丙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

    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有权已从甲村转移给乙村

    B

    水到达乙村,乙村才取得水的所有权

    C

    乙村可依供水合同向甲村索赔

    D

    乙村可向丙村提起侵权之诉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转移时间、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问题。依《民法通则》第72条和第106条的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两村约定从水库供应1万立方米水,水从水库流出,其所有权即依约转移给乙村。丙村故意截留水,构成侵权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第12题:

    单选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将甲村所有的五百亩耕地卖给乙村。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
    A

    无效

    B

    可撤销

    C

    效力未定

    D

    有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无效。

  • 第13题:

    快马加鞭

    墨西哥农村现在仍然可以看到人们用马和驴运载货物。一位商人把四匹马从甲村拉到乙村,而从甲村到乙村,A马要花一小时,B马要花两小时,C马要花四小时,D马要花五小

    时。

    这位商人一次只能拉两匹马,回来时他还要骑一匹马,其中以走得慢的那匹马作为从甲村拉到乙村所需的时间。听说有人花了12小时就把四匹马全部从甲村拉到乙村,请问:他是如何办到的?


    正确答案:
                  

  • 第14题:

    已知有6个村子,相互之间道路的距离如下图所示。现拟合建一所小学,已知甲村有小学生50人,乙村40人,丙村60人,丁村20人,戊村70人,己村90人。从甲村到己村的最短路程是( 1 );小学应该建在( 2 )村,使全体学生上学所走的总路段最短

    A.10

    B.11

    C.12

    D.14


    正确答案:B

  • 第15题:

    甲、乙、丙三村共建一项水利工程,原计划三村派出的劳动力之比为8︰5︰7,因丙村劳动力紧张,经协调,丙村少出的劳动力由甲、乙两村分担,相应的工钱由丙村承担。若甲、乙、丙三村派出的实际人数分别为84、52、24,丙村付给甲、乙两村的工钱共5.6万元,则丙村给甲村的工钱为( )

    A.2.1万元
    B.2.8万元
    C.3.5万元
    D.4.2万元

    答案:C
    解析:
    。解法一:三村派出的实际总人数为84+52+24=160(人),则原计划甲村应该派出的劳动力为 (人),原计划乙村应该派出的劳动力为 (人),则甲、乙两村实际比原计划多派出的人数之比为(84-64)︰(52-40)=20︰12=5︰3,从而丙村付给甲、乙两村的工钱之比也应为5︰3,所以丙村给甲村的工钱为 (万元),C项当选。



    解法二:三村实际派出的人数比为21︰13︰6(共40份),计划派出的人数比8︰5︰7=16︰10︰14(共40份),所以甲村多出了21-16=5(份)、乙村多出了13-10=3(份),共8份对应5.6万元,甲5份对应3.5万元。

  • 第16题: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村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村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村支付价款10000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0000元方可修复。问:
    (1)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堤坝的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丁村,要求丁村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丙村和丁村的协议有效。根据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应当按协议办理,如没有协议,则可由共有人协商一致或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蓄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的用水权的协议,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没有损害甲、乙两位共有人的利益,应为合法有效。 (2)甲、乙、丙三村可以以侵权为由,作为原告起诉丁村。因为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虽然丁村认为丙村故意不按约定供水,违约在先,但其挖坏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两村的财产权。所以,甲、乙、丙三村可作为共同原告,要求丁村赔偿损失。

  • 第17题:

    己知有6个村子,相互之间道路的距离如下图所示。现拟合建一所小学。己知甲村有小学生50人,乙村40人,丙村60人,丁村20人,戊村70人,己村90人。从甲村到乙村的最短路程是( ) 。

    A.10
    B.11
    C.12
    D.14

    答案:B
    解析:
    方法一:先算出到各个村子的最短路径,再用学生人数乘一下看哪个的总路程最短就好了 ,先求出任意两点间的最短路程如下表所示:

    按列相加,其总和最小的列为丁,即小学应建立在丁村。 方法二:设在甲村和己村的不能性不大,除非甲、己村人数非常多,而另一些村人数非常少。丙:假设设在丙村,则50*6+40*4+60*0+20*1+70*2+90*5=1070丁:假设设在丁村,则50*7+40*5+60*1+20*0+70*1+90*4=990同理,也可以求出甲2130和己1500。

  • 第18题:

    甲村与乙村毗邻,乙村的用水源自流经甲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甲村认为这条小河在历史上就属于该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水管站统一调配,将县政府告上法院。根据现行宪法和水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集体所有,政府统一调配用水应事先征得甲村同意
    • B、甲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甲村所有,这条小河的水流当然属于集体所有
    •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甲村所有,但乙村人也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了解决乙村的用水问题,县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甲村与乙村毗邻,乙村的用水源自流经甲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甲村认为这条小河在历史上就属该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水管站统一调配,将县政府告上法院。根据现行宪法和水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集体所有,政府统一调配用水应事先征得甲村同意。
    • B、甲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甲村所有,这条小河的水流当然属于集体所有。
    •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域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甲村所有,但乙村也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了解决乙村的用水问题,县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度。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已知ABC三命题中,有两个是假的,问能否断定甲村与乙村有些人家没有彩电?为什么? A:只有甲村有些人家没有彩电,乙村所有人家才有彩电。 B:甲村所有人家有彩电并且乙村所有人家有彩电。 C://或者甲村所有人家有彩电或者乙村所有人家有彩电。


    正确答案:(1)A与B矛盾,故AB必是一真一假;
    (2)题设ABC中有两假,则C必假;
    (3)C假,则“甲村有些人家没有彩电且乙村有些人家没有彩电”。

  • 第21题:

    单选题
    某块河滩地曾属甲村所有,因洪水将该地的表层浮土卷走,只剩下裸露的石头而被甲村撂荒。乙村经多年培土,使该块地变成良田。现甲村和乙村均主张对该块地的所有权。应如何处理?()
    A

    应支持甲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甲村应给乙村相应的补偿

    B

    应支持乙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乙村应给甲村相应的补偿

    C

    由甲村和乙村按份共有

    D

    由甲村和乙村共同共有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稻香河流经甲村,临近的乙村居民为生产需要一直从河流取水,为了争夺水源,两村经常发生争执,甚至械斗。那么河流所有权属于()。
    A

    甲村和乙村

    B

    甲村

    C

    乙村

    D

    国家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

    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

    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

    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D
    解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条途径,我国对二者关系的处理采取的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以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前置适用于自然资源确权行为,本题中,省林业局的行为系行政裁决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因此甲村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 第24题:

    单选题
    甲村与乙村毗邻,乙村的用水源自流经甲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甲村认为这条小河在历史上就属于该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水管站统一调配,将县政府告上法院。根据现行宪法和水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集体所有,政府统一调配用水应事先征得甲村同意

    B

    甲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甲村所有,这条小河的水流当然属于集体所有

    C

    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

    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甲村所有,但乙村人也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了解决乙村的用水问题,县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