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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成与李文系夫妻,两人均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2010年,李文因患有精神病,到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在长达2年的住院治疗期间,李文不仅病症未减轻,反而加重。因李文婚前隐瞒了曾患有精神病的情况,江成认为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文离婚。江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A:北京安定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江成的老家赵县人民法院 C:李文现在住所地石家庄顺义区人民法院 D:双方当事人婚姻缔结地法院

题目
江成与李文系夫妻,两人均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2010年,李文因患有精神病,到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在长达2年的住院治疗期间,李文不仅病症未减轻,反而加重。因李文婚前隐瞒了曾患有精神病的情况,江成认为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文离婚。江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A:北京安定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江成的老家赵县人民法院
C:李文现在住所地石家庄顺义区人民法院
D:双方当事人婚姻缔结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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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文向何冬借款2500元,何冬因失误多付给李文500元,李文在3天后用500元买了福利彩票,中奖5万元.何冬在李文中奖后的第2天发现多付借款的事实,于是要求李文退回500元,并分给他一部分中奖款.李文不同意,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文无须返还多收的500元,因为,何冬多付5的元是他自己的错误所致

    B.李文应当返还3000元,因为李文与何冬的借款合同无效

    C.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

    D.李文应当诉还多收的500元以及部分中奖款


    正确答案:C

  • 第2题: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参考答案:A, B, C

  • 第3题:

    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 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 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如果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收到判决书的15日内,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是()。
    A.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向江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向江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D.向江阳市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法条可知C项正确。

  • 第4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江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判决给李某的房屋,属于 自己与张某的共有财产。此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江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B.江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C.江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D.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江某为当事人


    答案:B,D
    解析:
    案外人江某提出异议的房屋与原判决有关,因此,江某有权申请再审,并应被追加为当事人。 选项BD正确。

  • 第5题:

    2007年10月4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孙占武借款4000元,借款期为9个月,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协议同时约定由李文斌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武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武要李文斌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李文斌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孙占武交给了李文斌现金4000元。此后不久,李文斌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万成作质押,向马借款3000元。孙占武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文斌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文斌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李文斌请求宽限几日,孙占武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李文斌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万成处,并表示如果马万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是,孙占武找到马万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孙占武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万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武返还电子琴。
    问:(1)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如何确定电子琴的质权的归属?为什么?
    (3)孙占武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护?


    答案:
    解析:
    (1)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虽然李文斌没有移转电子琴给孙占武而使质权成立,但这并不影响质权合同的效力。
    (2)马万成享有对电子琴的质权,因为李文斌已经将电子琴移交给马万成占有。
    (3)孙占武虽然不享有对电子琴的质权,但孙占武可以依据借款合同向李文斌主张债权,同时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质权合同要求李文斌承担违约责任。

  • 第6题:

    李虎与张兰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1995年,李虎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等理由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张兰离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起诉。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1996年10月,张兰计划外又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抚养。1997年3月李虎再次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张兰离婚,区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李虎与张兰离婚。张兰不服,以感情示完全破裂,财产分割不公等理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问如你是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你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并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应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李虎的起诉。
    因张兰分娩已足一年,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据以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作出以上裁定。

  • 第7题:

    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月登记离婚,同年3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 A、 法院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 B、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 C、 如果李某起诉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D、 李某与张某所谓的婚姻关系无效

    正确答案:C,D

  • 第8题:

    李冬萍,女,现在美国留学。吴启文,男,现在法国留学。李、吴二人于1985年4 月自主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随吴父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关 系不太融洽。1989年,吴启文到法国留学,第二年李冬萍自费到美国留学,双方分居至 今。在美留学期间,李冬萍结识了台湾人于泽信,两人志趣相投,很快进入热恋。1992年 李冬萍委托国内律师向国内某法院起诉,要求与吴离婚。理由是与吴脾气性格不合,且长 期分居,双方夫妻生活有名无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是否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院否做出判决?


    正确答案:(1)涉外婚姻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的一种。凡民事诉讼其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即属涉外民事诉讼。因此,涉外婚姻诉讼必须具有涉外因素,不过这种涉外因素一般指婚姻关系主体即夫妻双方中一方是外国人,本案中原、被告虽长期在外留学,但并未改变中国公民身份,仍旧是中国人。因此,这起离婚诉讼不是涉外婚姻诉讼,在适用法律上也应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本案虽非涉外婚姻纠纷,但由于双方均在外国居住,时间较长,至今仍在国外居住,所以这类案件完全按照我国国内婚姻纠纷的处理办法来处理也不符合实际。因此,我国法律做出一些特别的规定,如关于管辖问题,国内离婚案件一般采“原告就被告”原则,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而在夫妻双方均在国外的离婚纠纷中,管辖法院可以是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在上诉期限方面,国内婚姻24纠纷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而国外居住一方当事人上诉期则为60天。
    (2)关于在当事人均来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做出判决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了离婚案件代理的两条原则:一是当事人应亲自出庭,不能只让代理人出庭;二是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出庭,而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庭。在这里,特殊情况多指当事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急病、外出不能按时返回、人身自由限制等等。本案中,李冬萍和吴启文都远在海外,路途遥远,交通便,还要受到出入境等方面限制。因此,可以把他们的离婚作为特情况来处理,在双方都未到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双方或一方住在国外的中国夫妇,如果因一些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国办理离婚事宜的,根据198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的规定,可在当地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否则,有关机关将不承认其效力。

  • 第9题:

    1980年6月,江国明与张淑勤在双方父母包办下登记结婚。1982年10月,张生下一男孩。江性情暴躁,夫权思想严重,经常打骂虐待妻子。为了孩子,张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但江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张无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见离婚无望,于1988年带看孩子离家出走,来到西北某市。由于长期劳累,张晕倒在路上,后经单身青年李长顺搭救,恢复过来。张慌称丈夫已死,并表达了感谢之情。李长顺出于同情将母子二人带回自己单往,后来两人产生了感情,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感情很好。后江国明打听到张的下落,便打算领张回去。张坚决不回。于是江来到法院,控告张、李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李长顺、张淑勤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正确答案:不构成。婚姻家庭法上的重婚范围要比重婚罪广,它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重婚行为,而且还包括一些因特殊原因造成的一般重婚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罪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本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本案中,张是在长期受丈夫虐待,不堪忍受,自认为离婚无望的情况下被迫外出后,与李长顺发生重婚行为的,因此,两人的行为都不构成重婚罪。

  • 第10题:

    多选题
    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月登记离婚,同年3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A

    法院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B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C

    如果李某起诉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

    李某与张某所谓的婚姻关系无效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李桃与张风系邻居。1999年5月,李桃借给张风1500元,后因关系不和,李桃向其索还,张风不给,反而辱骂打伤李桃。李桃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风还欠款及利息。在审理中,李桃称张风将其打伤,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对于李桃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
    A

    合并审理

    B

    裁定驳回李桃的损害赔偿请求

    C

    延期审理

    D

    告知李桃必须另行起诉,法院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李文向何冬借款2500元,何冬因失误多付给李文500元,李文在三天后用500元买了福利彩票,中奖5万元。何冬在李文中奖后的第二天发现多付借款的事实,于是要求李文退回500元,并分给他一部分中奖款。李文不同意,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李文无须返还多收的500元,因为何冬多付500元是他自己的错误所致

    B

    李文应当返还3000元,因为李文与何冬的借款合同无效

    C

    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

    D

    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以及部分中奖款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某县公安局委托县治安联防大队行使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文某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李某,因李某言语冲撞了文某,文某用警棍将李某击伤。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由谁来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

    A.某县治安联防大队

    B.文某

    C.某县公安局和治安联防大队

    D.某县公安局


    正确答案:D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第14题:

    李桃与张风系邻居。1999年5月,李桃借给张风1500元,后因关系不和,李桃向其索还,张风不给,反而辱骂打伤李桃。李桃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风还欠款及利息。在审理中,李桃称张风将其打伤,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对于李桃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

    A.合并审理

    B.裁定驳回李桃的损害赔偿请求

    C.延期审理

    D.告知李桃必须另行起诉,法院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参考答案:D

  • 第15题:

    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 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 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如果王某与李某在一审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但李某拒不履行民事调解协议所确定的 义务,王某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A.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B.要求法院撤销民事调解协议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调解协议 D.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 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本题答案选C。

  • 第16题:

    2010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与户口在乙区的李某结婚后即居住在乙区。婚后,因李某经常酗酒,两人感情不和。2012年3月的一天,李某因工作需要到甲区购买货物,同当地的何某发生争议,李某出手将何某打伤。甲区法院于当年9月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关押在甲区的监狱中。2013年6月,张某决定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应向甲法院起诉.因为甲区是李某的被监禁地
    B:张某应向甲区或者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C:张某应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被告李某的住所地
    D:张某应当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条,故D项正确。

  • 第17题:

    在一起诽谤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

    A:江某
    B:李某
    C:李某和江某
    D:李某仅有责任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第18题:

    《读碑窠石图》作者是()。

    • A、李成
    • B、范宽
    • C、许道宁
    • D、燕文贵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创造了“寒林”的形象。

    • A、范宽
    • B、米芾
    • C、文同
    • D、李成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1980年6月,江国明与张淑勤在双方父母包办下登记结婚。1982年10月,张生下一男孩。江性情暴躁,夫权思想严重,经常打骂虐待妻子。为了孩子,张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但江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张无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见离婚无望,于1988年带看孩子离家出走,来到西北某市。由于长期劳累,张晕倒在路上,后经单身青年李长顺搭救,恢复过来。张慌称丈夫已死,并表达了感谢之情。李长顺出于同情将母子二人带回自己单往,后来两人产生了感情,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感情很好。后江国明打听到张的下落,便打算领张回去。张坚决不回。于是江来到法院,控告张、李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法院应当判决江国明与张淑勤二人离婚;但也应对张淑勤、李长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张、江二人符合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第7条、第13条的规定。而张、李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应维护他们的婚姻关系。

  • 第21题:

    1996年11月章辉向李永借了2000元钱。2003年5月李永因章辉拒绝还钱而起诉到法院。法院审查了李永的起诉材料,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便裁定驳回李永的起诉。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为什么?


    正确答案: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后的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尚未立案就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本案属于可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正确的做法是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再驳回李永的诉讼请求。

  • 第22题:

    单选题
    ()创造了“寒林”的形象。
    A

    范宽

    B

    米芾

    C

    文同

    D

    李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李冬萍,女,现在美国留学。吴启文,男,现在法国留学。李、吴二人于1985年4 月自主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随吴父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关 系不太融洽。1989年,吴启文到法国留学,第二年李冬萍自费到美国留学,双方分居至 今。在美留学期间,李冬萍结识了台湾人于泽信,两人志趣相投,很快进入热恋。1992年 李冬萍委托国内律师向国内某法院起诉,要求与吴离婚。理由是与吴脾气性格不合,且长 期分居,双方夫妻生活有名无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是否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院否做出判决?

    正确答案: (1)涉外婚姻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的一种。凡民事诉讼其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即属涉外民事诉讼。因此,涉外婚姻诉讼必须具有涉外因素,不过这种涉外因素一般指婚姻关系主体即夫妻双方中一方是外国人,本案中原、被告虽长期在外留学,但并未改变中国公民身份,仍旧是中国人。因此,这起离婚诉讼不是涉外婚姻诉讼,在适用法律上也应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本案虽非涉外婚姻纠纷,但由于双方均在外国居住,时间较长,至今仍在国外居住,所以这类案件完全按照我国国内婚姻纠纷的处理办法来处理也不符合实际。因此,我国法律做出一些特别的规定,如关于管辖问题,国内离婚案件一般采“原告就被告”原则,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而在夫妻双方均在国外的离婚纠纷中,管辖法院可以是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在上诉期限方面,国内婚姻24纠纷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而国外居住一方当事人上诉期则为60天。
    (2)关于在当事人均来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做出判决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了离婚案件代理的两条原则:一是当事人应亲自出庭,不能只让代理人出庭;二是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出庭,而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庭。在这里,特殊情况多指当事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急病、外出不能按时返回、人身自由限制等等。本案中,李冬萍和吴启文都远在海外,路途遥远,交通便,还要受到出入境等方面限制。因此,可以把他们的离婚作为特情况来处理,在双方都未到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双方或一方住在国外的中国夫妇,如果因一些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国办理离婚事宜的,根据198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的规定,可在当地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否则,有关机关将不承认其效力。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