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徐本本与李丽丽是夫妻,两人均居住在河南省郑州市。2002年,李丽丽因患有乳腺癌,到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在长达三年的住院治疗期闯,病情越发沉重。因徐本本另结新欢,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丽丽离婚。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徐本本的老家徐县人民法院B.北京协和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C.双方当事人婚姻缔结地法院D.李丽丽现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题目

徐本本与李丽丽是夫妻,两人均居住在河南省郑州市。2002年,李丽丽因患有乳腺癌,到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在长达三年的住院治疗期闯,病情越发沉重。因徐本本另结新欢,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丽丽离婚。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徐本本的老家徐县人民法院

B.北京协和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双方当事人婚姻缔结地法院

D.李丽丽现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相似考题
更多“徐本本与李丽丽是夫妻,两人均居住在河南省郑州市。2002年,李丽丽因患有乳腺癌,到北京协和 ”相关问题
  • 第1题:

    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毛毛与中国男性公民萌主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毛毛与萌主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

    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D.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D
    解析: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1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本案中“因中国和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毛毛和萌主到伦敦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故 A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应理解为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 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有条件选择的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新疆,结婚条件应该适用共同居住地的中国法,故 B 错误,D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案不发生适用英国法的效力,毛毛和萌主的婚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也就直接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无从谈起。

  • 第2题:

    有三个班级,每个班级选出一个学生,他们的名字是:李丽丽(女)、张芳芳(女)、王超(男)。学生的班主任是王老师、张老师和陈老师;班长是杜威、宋文和梁亮。对于这个三班级,已知:
    (1)王老师班和宋文班的同学(非班长)都参加了少年女子游泳队。
    (2)张老师班上的女生(非班长)不是张芳芳。
    (3)陈老师和梁亮不是一个班的。
    依据以上的条件,下面哪项判断一定是正确的?(  )

    A.王老师、杜威和李丽丽是一个班的
    B.张老师、宋文和张芳芳是一个班的
    C.陈老师、杜威和王超是一个班的
    D.王老师、梁亮和李丽丽是一个班的

    答案:C
    解析:
    从题干可知,三个学生中,两个是女生,一个是男生。从条件(1)可知王老师班和宋文所在班级的学生都是女生,即王老师和宋文班上的女生是李丽丽或张芳芳。从条件(2)可知,张老师班的学生是李丽丽,即王老师班上的女生是张芳芳。排除A、B项。从条件(3)可知,陈老师只能与杜威或宋文是一个班的,由(1)知宋文和李丽丽或张芳芳是一个班的,即宋文只能是王老师或张老师班的,故杜威是陈老师班的,他们班上的学生是王超。D项不正确。本题答案为C项。

  • 第3题:

    河南省文物古迹众多,地下文物和馆藏文物均居全国首位。


    不改变文物原状 --- 真实性原则 --- 完整性原则 --- 最低限度干预 --- 保护文化传统 --- 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 --- 防灾减灾

  • 第4题:

    共用题干
    张某与刘女士均为企业白领,2006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约定每月各自从工资里拿出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其余部分归各自所有。婚后两人居住在张某父母留给他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用每月的共同出资添置了部分家具。由于刘女士不能生育,一年后以夫妻名义领养一男孩。2015年因感情不和张某与刘女士协议离婚。根据案例回答43~46题。

    下列各项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有效要件的是()。
    A: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身份
    B: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夫妻约定的内容必须公平合理
    D: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答案:C
    解析:
    A项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B项,由于双方存在财产协议,因此只能认定工资的约定部分为共有财产;D项属于刘女士一方专用的生活品,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意思自制原则,夫妻约定的内容仅要求合法,并不要求必须公平合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做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D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①有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②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③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④经过调解无效。

  • 第5题:

    王省吾先生曾在郑州市曲剧团、河南省歌舞团、河南省曲剧团以及民间从事河南曲子的表演与传播,为河南筝乐演奏艺术的创新作出了显著贡献。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