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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为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所能采用的最佳办法是什么?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题目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为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所能采用的最佳办法是什么?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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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董事会有四名独立董事。某大学教授李某、某公司CEO张某(该公司是甲公司主要客户)、某公司前任董事长孙某(该公司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孙某已于5年前退休)、某退休政府官员杨某。其中,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要求的是( )。

    A.李某

    B.张某

    C.孙某

    D.杨某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下列情形可能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1)最近5年内曾是公司或控股公司的雇员;(2)最近3年曾经在与公司重要部门有直接或者间接业务联系的公司工作,或者曾在与公司有上述关系的公司担任合伙人、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3)曾经收取过公司除董事津贴以外的额外薪酬,参与过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绩效计划或者是公司的养老金计划的成员;(4)直系亲属担任公司的顾问、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5)与其他董事通过其他公司存在交叉任职或者有重要关系;(6)代表公司的某个重要股东;(7)在董事会第一次选举时起在董事会中的任职超过9年。

  • 第2题:

    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l52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1,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张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陈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正确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
    张某将自己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甲公司8%,转让给李某2%。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第4题:

    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 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 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 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 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 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 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 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 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 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 第5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该公司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儿子小王经营的乙有限责任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使甲公司损失3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张某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王某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王某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王某提起诉讼
    D.只有在张某的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王某提起诉讼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先找“监事会”;(2)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不受1%的限制。

  • 第6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下列个人或企业中,与甲公司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是()。

    • A、甲公司监事陆某
    • B、甲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某
    • C、甲公司总会计师杨某的弟弟自己创办的独资企业
    • D、持有甲企业2%表决权资本的刘某控股的乙公司

    正确答案:C

  • 第7题:

    单选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是(  )。
    A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权

    C

    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

    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杨某只有10%的股权,不可能使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定。B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本题不符合上述条件,不适用异议股东股份的回购请求权。CD两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8题:

    单选题
    王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甲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甲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

    B

    甲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刘某担任监事

    C

    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经理

    D

    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规模比较小,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张某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刘某担任该公司的财务经理,谢某担任公司的监事,下列对各自兼任资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张某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

    刘某可以兼任公司监事取代谢某

    C

    张某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取代谢某

    D

    谢某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取代张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1)选项A: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选项BC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是(  )。
    A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权

    C

    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

    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杨某只有10%的股权,不可能使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定。B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CD两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2题:

    多选题
    张某与其他投资人准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准备以自己持有股权进行出资,张某现在持有A、B、C、D四家公司的股权,其股权情况如下。(1)A公司的股权:A公司为新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还未缴足,但A公司的股东均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时间缴付了出资,其中张某的出资全部一次缴足。(2)B公司的股权:张某2年前曾将B公司的股权质押给银行取得贷款,但目前已经归还贷款并取回股权。(3)C公司的股权:C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张某持有的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4)D公司的股权:张某持有的D公司股东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张某持有四家公司的股权不能作为其出资的有(  )。
    A

    A公司的股权

    B

    B公司的股权

    C

    C公司的股权

    D

    D公司的股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①已被设立质权(B项曾经被设立质权,但出资时质权已经消灭);②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13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6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王某和赵某担任监事

    B.如果张某担任执行董事的,还可以同时兼任监事

    C.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符合规定的

    D.因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小,所以公司决定不设立董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张某担任执行董事的,不能再兼任公司的监事。

  • 第15题:

    共用题干

    张某为某股本总额为15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和监事会同意,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该公司设有监事会。下列哪些人可对张某提起诉讼?()
    A:甲公司为该公司股东,3个月前购入该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股份
    B:王某,李某,陈某三个自然人已连续200天合计持有该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股份,三人联合提起诉讼
    C:该公司监事会
    D:该公司监事会成员刘某

    答案:C
    解析: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


    【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


    【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


    【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


    【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


    【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

  • 第16题:

    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樟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王某分别持股95%和5%,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公司独任监事李某书面反映,但时过两个月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 第17题:

    甲为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张某为甲公司的董事长,李某为该公司的经理。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委派李某兼任该公司的监事
    B.甲公司的章程规定本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C.张某经甲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在乙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经理一职
    D.甲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为5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李某作为公司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甲公司的监事。所以选项A错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选项B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本题中张某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只经董事会同意是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经理的。所以选项C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选项D正确。

  • 第18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下列个人或企业中,与甲公司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是()。
    A

    甲公司监事陆某

    B

    甲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某

    C

    甲公司总会计师杨某的弟弟自己创办的独资企业

    D

    持有甲企业2%表决权资本的刘某控股的乙公司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单选题
    张某与其他投资人准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准备以自己持有股权进行出资,张某现在持有A、B、C、D四家公司的股权,其股权情况如下。(1)A公司的股权:A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张某转让A公司股权未获批准。(2)B公司的股权:张某2年前曾将B公司的股权质押给银行取得贷款,但目前已经归还货款并取回股权。(3)C公司的股权:C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张某持有的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4)D公司的股权:张某持有的D公司股权目前被质押给甲公司。张某持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出资的是()。
    A

    A公司的股权

    B

    B公司的股权

    C

    C公司的股权

    D

    D公司的股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以自己持有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已被设立质权(选项B曾经被设立质权,但出资时质权已经消灭);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选项C);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选项A);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20题:

    单选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表决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的表决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是()。
    A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权

    C

    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

    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D
    解析: (1)选项A:杨某持有甲公司10%的表决权,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但不可能促使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定;(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包括三种情形,本题不符合法定条件;(3)选项CD: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1题:

    多选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

    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

    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

    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2006年真题]
    A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

    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

    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虽然《公司法》第100条第3项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实际上甲公司只有杨某和何某两个股东,即使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何某也不可能投票反对自己。
    B项,《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题干所述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杨某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CD两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1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与不知情的乙公司进行交易,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王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王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王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

    王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

    王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

    王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正确答案: 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