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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抢劫罪和绑架罪

题目
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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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对乙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在乙获得让与通知前,乙将10万元清偿于甲,甲接受,则丙得()。

    A、向甲请求返还10万元

    B、向乙请求给付10万元

    C、请求甲、乙连带负责

    D、请求甲通知乙给付


    参考答案:A

  • 第2题:

    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厅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ABD
    【考点】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牵连犯
    【详解】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由此可见甲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款的主观目的,故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至于甲之后所谓“去把公司钱款补上”的说法并不能影响行为当时的主观故意。故D项错误。本案分为两个阶段,即贪污阶段和行贿阶段。在行贿之前,甲客观上已实际控制了20万元财物,虽然甲在主观上对于其中的15万元在实施贪污之前并非是出于为已占有的目的,但是贪污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非法占有”并不等同于“非法占为己有”,“为他人占有公共财物”仍然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至甲从公司取得20万元之时,-g行.:4s已具备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贪污数额为20万元。另外,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为竞争财务部主任职位,通过采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行贿15万元的方法,意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万元。对于甲所犯贪污罪与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故C正确,A、B项错误。答案为ABD。

  • 第3题:

    甲为偿还赌债,找到了乙商定绑架他人勒索赎金,二人将赵某用电棍打晕,带至一隐蔽 2 处,用绳索 将其捆住,甲在赵某身上搜出来银行卡,逼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吩咐乙取出卡中的 4 万元。甲随后给赵某的 母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 200 万元,并要求是旧钞。乙感觉事情不妥,便对甲说没有千万了,赵母也不可能筹 到 200 万元旧钞,不如放了赵某。甲不答应,并指示乙给赵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乙只好照办。之后,乙骗甲说 赵某已经报警,再次劝说其放了赵某。甲便让乙放走赵某。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绑架行为是犯罪未遂、中止还是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 4 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对甲、乙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1)甲乙的绑架行为时犯罪既遂。因为绑架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即犯罪目的是绑架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 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行为,就构成绑架的既遂。其二人已经对赵某实施 了绑架行为,故为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 4 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手段已经达到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 不敢反抗的程度,明显达到了抢劫罪对暴力胁迫手段程度上的要求。且行为是对被害人当场进行的,具有抢劫 罪的“当场性” 。在这种情况下对被绑架人实施劫取行为,其“当场性”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具有抢劫罪的 故意。夺取行为的故意已经明显超出了绑架罪故意的范围。 (3)甲乙成立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同时成立绑架和抢劫两个罪名只是评价意 义上的,在科刑意义上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且均为既遂,应为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即为既遂,而抢劫 罪为结果犯,其已经获得 4 万元,故也为既遂。

  • 第4题:

    甲盗取李某的身份证及一张信用卡,对妻子乙谎称是在路上拾得的。甲与乙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信用卡密码,持该卡共消费4万元。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乙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乙属于不当得利

    答案:C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方法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甲是盗窃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应当成立盗窃罪。乙主观上不知道信用卡是甲盗窃所得,以为是甲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答案选C选项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 第6题:

    共用题干

    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信用卡中打人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答案:C
    解析:
    绑架罪的实质是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案正是这样,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
    张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也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某将窃取的2万元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里,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该笔款项的控制,故成立犯罪既遂:
    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来就不是经常进行商业活动,而且采用强度较大的暴力行为,强迫别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强迫交易罪。本案甲、乙、丙3人先以劣质茶叶冒充极品龙井,属于诈骗行为,在罪行暴露之后实施暴力,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本案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甲挟持保安的目的是当场取财,其挟持保安是为了对银行职员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迫使其当场交付钱款。这和3人同行,劫匪对其中一人实施暴力,逼迫另外两人当场交付身上钱款一样。而后者显然是抢劫。另外,甲要求的也不是保安的赎金,而是储蓄所现场的营业款。本案的抢劫是既遂。其原因不在于甲在乙脖子上划了一刀,是否给乙造成了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致人轻伤以上或者劫到财物,均为既遂),而在于甲已经因为其暴力行为获得了财物。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并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小型出租车不属于交通工具,因而甲、乙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甲与乙谋划活埋丙灭口,但是并未达到目的,原因在于乙的放弃行为,对此,甲不知,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乙是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中,乙抢来信用卡并使用只构成抢劫罪一罪,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中,盗窃不知密码的信用卡未提取现金,信用卡中数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而乙抢劫后得知密码,相当于拿到保险柜钥匙。
    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冶某扒上大轿车,窃取乘客行李,属于盗窃罪,但当罪行被人发觉后,二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而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 第7题:

    A公司为自己100万元的设备向甲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然后就该设备同样的风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30万元。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设备损失40万元,则甲和乙应分别赔偿A公司()

    • A、甲赔偿10万元,乙赔偿30万元
    • B、甲赔偿20万元,乙赔偿20万元
    • C、甲赔偿25万元,乙赔偿15万元
    • D、甲赔偿40万元,乙赔偿0万元

    正确答案:C

  • 第8题:

    甲,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A市B区,现住A市B区某小区。2004年3月20日6时许,甲窜至B市,暗中尾随被害人乙至某医院南门附近,用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将乙挟持至附近的一个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的身上搜出现金1000元和1张存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内存现金10万元。乙便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救治伤者并赔偿损失。乙妻信以为真,向乙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甲将10万元取出后,将乙放走。乙报案后,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月24日,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搜出作案工具(匕首)。B市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讯问的同时,又组织另外5人和甲一同让乙辨认,乙当即辨认出甲。3月25日,公安机关将甲刑事拘留。办案单位以流窜作案为由对甲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此前,B市公安机关与A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甲无其他犯罪经历。1.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2.公安机关应当收集哪些证据?3.甲作案时使用的匕首应当如何处理?4.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单位有哪些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 1、甲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其理由是:甲使用暴力手段压制乙,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甲对乙有控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但其是抢劫罪的暴力表现,不能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乙妻往甲的信用卡内存钱,并不是甲利用乙的人身自由受控而胁迫乙妻的结果,并不符合绑架罪利用人质安危取得财物的行为模式。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甲的供述,乙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信用卡的存取记录,银行关于甲取款的录相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甲使用的匕首。
    3、应当予以扣押,并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并在侦查终结后,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办案单位组织6人(包括甲在内)让被害人进行辨认,违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甲延长拘留期限30日的做法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第1款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甲虽然居住在A市,但其在居住地及其他市、县并未作案,只是在B市抢劫作案一起,故不能认定甲流窜作案。因此,不应对甲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

  • 第9题:

    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10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地转移到Y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间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 B、盗窃罪
    • C、信用卡诈骗罪
    • D、诈骗罪

    正确答案:A,C,D

  • 第10题:

    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l0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地转移至Y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交通肇事罪
    • B、侵占罪
    • C、信用卡诈骗罪
    • D、诈骗罪

    正确答案:A,C,D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
    A

    甲醉酒开车撞伤乙,大约造成乙损失20万元,对此甲负全责,乙不想打官司,遂告知甲,若甲赔偿自己20万元,就不去报案

    B

    珠宝商甲误将某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给乙

    C

    甲为向乙求婚而购买钻戒一枚,后求婚遭到乙拒绝

    D

    甲为了避免房屋被债权人强制执行,找乙帮忙,假装将房屋卖给乙。甲、乙最终达成书面协议,并完成过户登记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意思表示瑕疵分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自由,其中意思表示不真实分为有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戏谑行为、虚伪表示、隐藏行为)与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合并为显失公平。
    A项,乙向甲索要赔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B项,所述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项,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的认识要素错误,即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认识错误;而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D项,所述情形构成虚伪表示,即表意人对于非真意有认识,而且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期待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2006年真题]
    A

    非法拘禁罪

    B

    绑架罪

    C

    抢劫罪

    D

    抢劫罪和绑架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关键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A项,甲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是其实施索取钱物行为的手段,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BCD三项,乙以欺骗方式让其妻打入卡中10万元,甲索要财物的对象仍然是乙,并非以乙为人质向其妻勒索财物作为赎金。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 第13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1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赔偿

    D、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不能要求乙赔偿


    参考答案:ABD

  • 第14题:

    甲,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A市B区,现住A市B区某小区。2004年3月20日6时许,甲窜至C市,暗中尾随被害人乙至某医院南门附近,用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将乙挟持至附近的一个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的身上搜出现金1000元和1张存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随后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内存现金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救治伤者并赔偿损失。乙妻信以为真,向乙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甲将10万元取出后,将乙放走。乙报案后,C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月24日,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搜出作案用的匕首。C市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讯问的同时,又组织另外5人和甲一同让乙辨认,乙当即辨认出甲。3月25日,公安机关将甲刑事拘留。办案单位以流窜作案为由对甲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该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4月28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6月20日作出起诉决定,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前发现甲未委托辩护人,告知甲可以委托辩护人,但甲拒绝委托,人民法院随后为甲指定一名律师为其辩护。 问:(1)公安机关对在住处当场搜出的匕首应当如何处理?

    (2)办案机关的做法有哪些违法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为甲指定辩护是否正确,为什么?法律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1)对匕首应当予以扣押,并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并在侦查终结后,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2)有三个违法之处:办案单位组织辨认的做法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办案单位组织6人(包括甲在内)让被害人进行辨认,违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甲延长拘留期限30日的做法不正确。本案中甲虽然居住在A市,但其在居住地及其他市、县并未作案,只是在B市抢劫作案一起,故不能认定甲流窜作案。因此,不应对甲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检察机关于6月20日作出起诉决定的行为违法。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本案从公安机关4月28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6月20日已经超过了1个半月。 
    (3)正确。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法律规定的指定辩护的情形有三种: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 第15题:

    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 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就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所以乙仅让甲保管借记卡,并未同意甲使用借记卡中的存款,即甲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甲冒充持卡人乙在商场消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侵犯了乙对存款的占有(民法上的间接占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角诈骗,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银行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乙的财产)。此外,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借记卡本身价值低廉,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况且题目中也没有告诉我们甲没有归还乙的借记卡,连侵占行为都没有,不构成侵占罪。故ACD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借记卡也应当包括在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的范畴。

  • 第16题:

    甲某向乙某借了10万元的高利贷,事后乙某向甲某讨还时,甲某矢口否认,并且将乙某强行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对其殴打,让乙某将借据交出,并强迫乙某书写字据称甲某已经将10万元还给乙某了,否则就不放乙某,乙某无奈只得照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某成立抢劫罪
    C:甲某成立绑架罪
    D:甲某成立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详解: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前者并不直接从被绑架人手中获取财物,而是以被绑架人作筹码,向其亲属或单位勒索财物或者以被绑架人作人质实现其他目的,实施绑架行为与实现目的行为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后者不仅是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而且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获取财物是同时进行的。本题中,甲某欠乙某10万元高利贷,在乙某要其归还时不但不还,还将乙某关押在地下室,对其实施暴力手段迫其交出借据,并书写字据将债务免除。虽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但是乙某对其借给甲某的10万元钱仍享有所有权,甲某采用暴力手段拒不归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场取得乙某放弃债权的字据,免除债务,相当于当场获得10万元的收入,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至于甲某对乙某非法拘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再单独定罪。因此,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 第17题:

    甲看乙做生意发了大财,十分嫉妒。即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人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人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甲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诈骗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详解:抢劫罪和绑架罪都会控制人质并索要钱财。抢劫罪是向被绑架人本人索要钱财,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筹码,向其他关心被绑架人安危的人索要钱财。本案中,虽然乙向其妻索要了钱财,但其妻并不知道乙被绑架。甲是直接向乙索要钱财,然后由乙想办法筹集到款项的。所以,甲构成抢劫罪。

  • 第18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A,B,D
    解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 第19题:

    甲谎称为乙办理了信用卡而将伪造的信用卡交给不知情的乙,乙持卡消费2万元,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0题:

    某日,甲使用暴力将乙控制,强行从其身上搜出一张银行卡(内有100元),甲逼迫乙找人往卡里打入人民币10万元,否则就要其性命,乙被迫给妻子打电话并谎称朋友因病住院需要人民币10万元,乙妻子将款打入卡内。甲按照乙说的密码取得钱款后将乙释放。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

    • A、绑架罪
    • B、抢劫罪
    • C、诈骗罪
    • D、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侵占罪
    • B、信用卡诈骗罪
    • C、诈骗罪
    • D、盗窃罪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多选题
    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10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地转移至Y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8年真题]
    A

    交通肇事罪

    B

    侵占罪

    C

    信用卡诈骗罪

    D

    诈骗罪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B项,因为信用卡并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非遗忘物、埋藏物,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C项,本案中,甲用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用乙的名义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因此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甲利用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第23题:

    多选题
    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l0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地转移至Y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交通肇事罪

    B

    侵占罪

    C

    信用卡诈骗罪

    D

    诈骗罪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甲某向乙某借了10万元的高利贷,事后乙某向甲某讨还时,甲某矢口否认,并且将乙某强行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对其殴打,让乙某将借据交出,并强迫乙某书写字据称甲某已经将10万元还给乙某了,否则就不放乙某,乙某无奈只得照办。关于甲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B

    甲某成立抢劫罪

    C

    甲某成立绑架罪

    D

    甲某成立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①前者并不直接从被绑架人手中获取财物,而是以被绑架人作筹码,向其亲属或单位勒索财物或者以被绑架人作人质实现其他目的,实施绑架行为与实现目的行为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②后者不仅是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而且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获取财物是同时进行的。本题中,甲某欠乙某10万元高利贷,在乙某要其归还时不但不还,还将乙某关押在地下室,对其实施暴力手段迫其交出借据,并书写字据将债务免除。虽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但是乙某对其借给甲某的10万元钱仍享有所有权,甲某采用暴力手段拒不归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场取得乙某放弃债权的字据,免除债务,相当于当场获得10万元的收入,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至于甲某对乙某非法拘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再单独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