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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系着领带抢夺他人财物,领带能够勒死他人,因此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成立抢劫罪 B:乙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趁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乙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 C:丙明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甲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加重情节 D:出租车司机丁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丁的行为属于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

题目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系着领带抢夺他人财物,领带能够勒死他人,因此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成立抢劫罪
B:乙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趁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乙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
C:丙明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甲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加重情节
D:出租车司机丁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丁的行为属于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成立抢夺罪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考点】抢夺罪。详解:A选项: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所谓性质上的凶器即枪支、管制刀具等在性质上就是用于伤害、杀害他人的器物。用法上的凶器是指本来不是凶器,但被行为人用来作为犯罪工具的器物。例如,菜刀、石块等。根据一般社会观念,领带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并未达到凶器的程度,因此系着领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不构成抢劫罪,选项A错误。B选项:管制刀具应认定为“凶器”,乙携带管制刀具并直接针对财物使用管制刀具进行抢夺的,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B选项正确。C选项: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选项C错误。D选项: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属于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乘客仍然在现场,因此财物在刑法上的占有者仍然是乘客。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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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第 47 题 下列选项中,对孙某的行为处罚正确的是:(  )

    A.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B.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C.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绑架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C
    对孙某应当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和牵连,彼此相对独立。 

  • 第2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正确答案:D
    答案暂无

  • 第3题:

    关于抗核抗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A
    选项A的解释最准确。

  • 第4题: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C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故A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B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由法律规定的,也有由当事人约定的,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能是故意
    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C.只能是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第6题:

    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选项C错误,按照《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 第7题:

    下列关于盐渍土的论述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工程地质手册》(第四版)第五篇第七章第二节第二点进行判断:A项,硫酸盐渍土有较强的腐蚀性,氯盐渍土具有一定的腐蚀性;B项,盐渍土的含水率较低且含盐量较高时其抗剪强度就较高;C项,盐渍土的起始冻结温度随溶液的浓度增大而降低,且与盐的类型有关;D项,盐渍土的盐胀性主要是由于硫酸盐渍土中的无水芒硝吸水变成芒硝,体积增大。

  • 第8题: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伤害罪
    • B、抢劫罪
    • C、非法侵入住宅罪
    • D、抢夺罪

    正确答案:B

  • 第9题:

    甲欠乙10万元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伤害罪
    • B、抢劫罪
    • C、非法侵入住宅罪
    • D、抢夺罪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单选题
    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构成抢劫罪

    B

    构成抢夺罪

    C

    构成盗窃罪

    D

    构成侵占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抢劫、抢夺、盗窃、侵占四种财产犯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法行为侵犯他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为:①抢夺罪中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比盗窃罪中被害人的占有更为紧密;②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物暴力而盗窃行为只要求财物的转移。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为:①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②抢劫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人的暴力。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为:①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②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③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据此,抢劫、抢夺、盗窃三种不法行为的主要区分点为不法行为的暴力程度,而侵占与其他侵财行为的区分点为不法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对财产的占有状态。本案中,由于张某对赵某进行故意伤害是出于报复的目的,与取财行为之间没有关系,取财是临时起意,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抢夺罪。赵某在丧失知觉以后,其身上的钱包仍然处于本人的控制之中,张某是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取得钱包的,所以,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 第11题:

    单选题
    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B

    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C

    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

    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B项,《高法解释》第29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C项,《高法解释》第295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①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③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④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可见,只有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无异议的时候,法庭审理才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D项,《高法解释》第29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 第12题:

    单选题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A

    定抢夺罪

    B

    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C

    数罪并罚

    D

    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想象竞合,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13题: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并没有与甲进行抢劫的预谋,不具有抢劫故意,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D.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正确答案:D
    【考点】教唆犯
    【详解】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3)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A选项,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丙,由于乙可以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故甲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未实施强奸行为,却实施了抢夺行为,该抢夺行为的实施与甲的教唆无关,甲无需对其承担刑事责任,乙也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故甲仅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A项错误,B选项,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是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所形成的分类,三者相互独立。若教唆犯除却实施教唆行为,又亲自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的话,这就是所谓教唆与实行竞合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若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之余,又实施帮助行为,这就是教唆、帮助行为竞合的情况,对此只需要按教唆犯对待。因此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并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故C项错误。D选项,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基本上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的,但教唆犯却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由此可见,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为主犯,若起次要作用,则为从犯,所以教唆犯未必一定是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帮助犯。而所谓“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次要的实行犯。因此,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D项正确。故答案为D。

  • 第15题:

    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下列关于人寿保险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


    参考答案:A
    弱体人寿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较高,不能按照正常费率承保而必须附加特别条件来承保的保险。由于弱体保险的风险程度高,因此可能需要进行再保险。

  • 第17题:

    下列选项关于BIM的运维系统架构流程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D
    解析:
    基于BIM的运维系统架构图。

  • 第18题:

    下列关于新奥法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支护结构承受全部荷载
    B、围岩只传递荷载
    C、围岩不承受荷载
    D、围岩与支护结构共同承受荷载

    答案:D
    解析:
    新奥法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围岩本身具有的自承能力,即洞室开挖后,利用围岩的自稳能力及时进行以喷锚为主的初期支护,使之与围岩密贴,减小围岩松动范围,提高自承能力,使支护与围岩联合受力共同作用。新奥法的要点有:
    ①新奥法认为围岩是一种承载机构,构筑薄壁、柔性、与围岩紧贴的支护结构,并使围岩与支护结构共同形成支撑环,来承受压力,并最大限度地保持围岩稳定,而不致松动破坏。新奥法用锚杆和喷射混凝土来支护围岩,使喷射层与围岩紧密结合,形成围岩一支护系统,保持两者的共同变形,故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围岩本身的承载力;
    ②新奥法施工在巷道开挖后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性措施,都是为保护巷道围岩的自身承载能力,使围岩的扰动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加固围岩,提高围岩强度。使其与人工支护结构共同承受巷道压力具有预定的可缩量,以缓和巷道压力;
    ③新奥法围岩不仅是载荷体,而且是承载结构;围岩承载圈和支护体组成巷道的统一体,是一个力学体系;巷道的开挖和支护都是为保持改善与提高围岩的自身支撑能力服务;
    ④新奥法是以喷射混凝土、锚杆支护为主要支护手段,因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能够形成柔性薄层,与围岩紧密粘结的可缩性支护结构,允许围岩又一定的协调变形。

  • 第19题:

    关于董仲舒的思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提倡礼法结合
    • B、提倡德主刑辅
    • C、提出独尊儒术
    • D、提出准五服以制罪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属于正当防卫
    • B、属于紧急避险
    • C、构成抢夺罪
    •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2004.07.01
    • B、2003.08.27
    • C、2005.07.01
    • D、2006.07.01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多选题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年真题]
    A

    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

    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

    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B两项,承继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乙在甲将他人刺伤后参与取财,属于承继的共犯。乙虽然没有参与使用暴力,但是明知甲使用暴力的情况下,与甲共同利用暴力的结果取财,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
    CD两项,乙没有参与对丁使用暴力,对丁的重伤及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欠乙10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10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故意伤害罪

    B

    抢劫罪

    C

    非法侵入住宅罪

    D

    抢夺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抢劫罪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相对于有形财物而言,大体上是指有形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欠条作为债权凭证,记载着权利人的债权,包含着一份财产性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10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应认定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