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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为了帮助其儿子开办饭店的生意,罗某挪用财政局公款2万元作为饭店的启动资金,2个月后饭店营利,罗某收回2万元启动资金并归还财政局。紧接着,罗某又挪用了一笔优抚款项6千元,用做个人使用。对于罗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罗某挪用款项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B:罗某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C:罗某挪用2万元作为饭店启动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D:罗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题目
罗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为了帮助其儿子开办饭店的生意,罗某挪用财政局公款2万元作为饭店的启动资金,2个月后饭店营利,罗某收回2万元启动资金并归还财政局。紧接着,罗某又挪用了一笔优抚款项6千元,用做个人使用。对于罗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罗某挪用款项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B:罗某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C:罗某挪用2万元作为饭店启动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D:罗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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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

    A.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2题:

    江某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江某的债务职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第3题:

    2010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 中仓储购买了1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 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 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 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 其为2006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仓储称该 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
    谁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 )
    a.罗某
    b.周某
    c.王某
    d.罗小某


    答案:A,B,C,D
    解析:

  • 第4题:

    共用题干

    李某多次挪用公款,第一次挪用3万元用于自家房屋的装修,2个月后挪用3万元用于归还第一次挪用的公款,第三次又挪用5万元用于赌博,期间李某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2万元贿赂。对李某如何定罪处罚?()
    A:认定李某挪用公款5万元
    B:认定李某挪用公款8万元
    C:认定李某受贿2万元
    D:认定李某共挪用公款11万元

    答案:B,C
    解析:
    【考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详解: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曾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界定为贪污罪。但1997年《刑法》第384条第1款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规定这种情形下,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不包括主观上不想归还。B选项的“不退还”是由于客观原因,C选项的“不退还”则是由于主观原因,因此B和C都错误。该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A选项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BCD都错误,A正确。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客观行为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依据,但不能说只要有平账行为其主观上就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B选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乙并没有与甲共谋,也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不构成共犯,故B选项错误,不入选。D选项,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选项,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考点】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详解: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所以李某共挪用公款8万元。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李某收受他人2万元,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

  • 第5题:

    2012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2012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


    问题:


    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


    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


    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进行性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什么犯?如何处罚?


    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罗某构成绑架罪(既遂)。应当减轻处罚,因为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2.罗某与赖某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3.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5.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某,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理分析】


    1.绑架罪的既遂认定。对于绑架犯罪既遂的标准,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目的既遂说,认为绑架罪的法定构成包括绑架的手段行为和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行为两方面。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即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在绑架目的行为尚未实现,结果尚未发生之前,都应当给予行为可以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机会。其二,符合行为说,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的主观目的决定了与之相对应的客观目的的行为的存在,需实施了绑架和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的行为,才能构成既遂。其三,单一行为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实施了绑架并控制他人的行为,即属犯罪既遂。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这同时也是实务和考试中占主流的观点。就本案而言,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已然完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绑架罪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实质性侵害,而且实施了向被害人家属的勒索行为,足以认定为构成绑架罪既遂。之后,其不再继续勒索财物,且将人质安全送回,均为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系自动放弃继续犯罪,但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其送回人质的行为,应当构成《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即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2.关于间接正犯。在中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外来语,目前,对于间接正犯的概念一般界定为: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存在各种形式,正确地理解间接正犯的形式,对于间接正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利用他人犯罪的情形不同,间接正犯有下列表现形式:(1)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在我国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况通常以间接正犯处理,使幕后者承担与直接实施犯罪相同的罪责。(2)利用不知情者实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年10月17日)中规定“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即为适例。(3)利用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故意行为实行犯罪,即利用有故意的人的行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这类间接正犯有两种情况:第一,利用目的犯中缺乏必要目的的人犯罪;第二,利用身份犯中缺乏必要的身份的人犯罪。我国司法实务不认可该种情况为间接正犯,在行为人具备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认定幕后操纵者与行为人构成共犯。如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即明确规定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以贪污罪共犯论处。(4)利用他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实施犯罪。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工具虽然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是合法的,但整个事件的性质并不取决于他的合法行为,而是取决于幕后操纵者的行为的不法性,虽然犯罪工具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行为的,但此等行为正是恶意的幕后操纵者所期望的。在紧急避险情况下,谁蓄意地致使他人处于需避险的紧急情况,该他人必须实施幕后操纵者意欲的犯罪行为才能从此等紧急情况下脱身,造成危害结果的,幕后操纵者为间接正犯。本案中,罗某和赖某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但其实际上是将没有犯罪意图的蒙某作为犯罪工具实施了其本人意欲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间接实行犯,按实行正犯来处理。


    3.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紧急避险被规定为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紧急避险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客观条件:①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②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③避险的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2)对象条件:避险的对象应是无辜的第三者,对实施危害的行为本人的损害,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但不是紧急避险;(3)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主体条件:必须不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5)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上五个方面的条件是紧急避险成立的必备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行为人的避险行为才不构成犯罪,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理解危险的来源是掌握紧急避险的关键。在我国刑法中,按照各种危险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1)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2)来自人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危险;(3)来自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4)来自动物袭击的危险。只要存在上述原因引起的危险,行为人即可实施紧急避险。


    在认定紧急避险的构成时,还应当分清楚紧急避险行为与共同犯罪中胁从犯因胁迫而实施的行为的区别。本案中,蒙某被他人持刀相威胁,要求其和许某性交,否则他和许某的生命都将遭受危险。蒙某在二人生命受到紧迫威胁的情形下,在没有其他办法避险的情况下不得已侵犯了许某的性权利,属于为了避免造成较大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侵犯他人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无连续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吸收犯的判定标准应采取排除主观上具有连续意图的同质性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综合说,吸收犯的行为类型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宜按吸收犯论处。


    5.抢劫罪。抢劫罪是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其手段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1)暴力方法: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但是,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2)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3)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6.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敲诈勒索罪,主要应当区分其与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本案中,罗、赖二人将蒙某逼到存款机提取财物的行为,表面上看具有敲诈勒索罪威胁要挟的特征,但其实际上是直接面对蒙某实施威胁并且有当场使用暴力的可能,从威胁方式和劫取财物当场性看都应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 第6题:

    罗某醉酒后驾车超速撞倒路人王某,致其重伤,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罗某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无须对王某所受伤害损失承担医药赔偿
    B.王某可以就其所受损害民事赔偿与罗某进行私了
    C.罗某和王某达成损害赔偿的私了协议,交警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D.交警对罗某做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后,罗某不服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D
    解析: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A项说法错误。交通事故私了,只涉及民事赔偿问题,不影响交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张某醉酒驾驶致人重伤,已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论:(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D项说法正确。因此选择BD项。

  • 第7题:

    投毒杀人案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某日,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 第8题:

    陈某的公司向当地银行贷款800万元,陈某还将自己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后来公司不能如期归还贷款,该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支付令生效后罗某仍未归还本金及利息,法院遂查封了罗某的房产。罗某要求法院解除查封,但遭拒绝。陈某认为该房产仍是自己的财产,只要自己的生意顺利便将贷款归还。陈某由于资金紧张,便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已经收卖房款项3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 B、陈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罪
    • D、陈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C,D

  • 第9题:

    收购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15岁青工罗霜偷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500元的铜块交给赵某。2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赵某构成销售赃物罪,罗某构成盗窃罪
    • B、赵、罗构成共同盗窃罪
    • C、赵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和销售赃物罪,罗构成盗窃罪
    • D、赵构成盗窃罪,罗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多选题
    马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并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将该股权转让给知情的罗某,并约定之后由罗某承担出资义务,不得向马某追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公司有权请求马某履行出资义务

    B

    公司有权请求罗某对马某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C

    罗某对出资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马某追偿

    D

    马某与罗某约定转让后马某不再接受罗某追偿的条款违法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本题考核未全面履行出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马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罗某)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罗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已经明确“约定罗某不得向马某追偿”,属于另外约定的情形,因此,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同时,司法解释允许双方做这样的约定,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选项AB的说法正确。

  • 第11题:

    单选题
    某学校在校寄宿生罗某睡在上铺,由于床板与床架连接不牢,罗某翻身,床板的一端掉下砸伤了下铺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的责任主体是(  )
    A

    学校

    B

    李某本人

    C

    学校和罗某

    D

    罗某的法定监护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罗某与朋友一起到莫某家饮酒,晚9时许,罗某一行人又到某休闲会所打麻将,莫某站在旁边观看。由于罗某在打麻将过程中讲粗话,莫某对罗某进行劝阻,二人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莫某推了罗某一下,罗某即用右手朝莫某左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手掌推莫某,致使莫某在踉跄后退中后脑部碰撞到门框,两分钟后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罗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B

    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罗某不构成犯罪

    D

    罗某的掌推行为与莫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在于,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故罗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 第13题:

    张金柱为其企业员工罗帆签订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有关该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因罗帆为张某企业员工,故该合同无须经过罗帆本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B.该合同经过罗帆本人的书面同意,可以质押

    C.张某可以未经罗帆同意而指定罗帆的妻子和儿子为受益人

    D.罗帆跳槽到其他单位,张某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


    正确答案:BD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故A错误,B正确。
    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可见只有第3款的情形下方不经同意,故C选项说法错误。
    商业保险合同并无强制性,投保人当然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其投保的合同。故D选项正确。

  • 第14题:

    赵某向罗某借款3个月,并将一批手机质押给罗某,由于该地近期发生多起盗窃案,罗某怕这批手机丢失,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一个月后,罗某的仓库被盗,该批手机丢失,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罗某的质权自赵某交付手机时设立
    B.罗某对该批手机不具有保险利益,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C.罗某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但可要求退还保险费
    D.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解析:
    罗某对该批手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C错误。

  • 第15题:

    某市财政局局长何某2015年1月挪用救灾款100万元炒股,之后股市大跌,何某无力归还便使用虚假发票平账使其中70万元在单位账目上难以反映,然后于2015年3月归还了30万。关于何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何某挪用100万救灾款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何某已归还30万,因此该30万不应当计算在犯罪数额内
    C.对何某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D.对何某应当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答案:D
    解析: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而不是归个人使用,A选项错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即使在3个月内归还也构成犯罪,因此归还的30万,仍然计算在挪用公款的数额内,B选项错误。何某使用虚假发票平账的70万构成贪污罪,已经归还的30万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C选项错误。

  • 第16题:

    罗某与朋友一起到莫某家饮酒,晚9时许,罗某一行人又到某休闲会所打麻将,莫某站在旁边观看。由于罗某在打麻将过程中讲粗话,莫某对罗某进行劝阻,二人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莫某推了罗某一下,罗某即用右手朝莫某左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手掌推莫某,致使莫某在踉跄后退中后脑部碰撞到门框,两分钟后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罗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B.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罗某不构成犯罪
    D.罗某的掌推行为与莫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A
    解析:

  • 第17题:


    罗某、赖某强奸、绑架与敲诈勒索案


    2010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 2010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


    【问题】


    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


    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


    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实施性交、猥亵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何种罪数形态,如何处罚?


    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构成绑架罪既遂。


    2.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3.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5.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甲,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题中首先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本案中罗某和赖某把无犯罪意图的蒙某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蒙某的行为定性,本案中应当注意区分紧急避险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行为。


    其次要注意的是蒙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许某的生命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



  • 第18题:

    党员罗某为某市某区政协主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刘某为争取在该区投资项目上的支持,将市场价每平方米8000元的门市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卖给罗某。之后,双方签订了该门市房的购房合同。不久,罗某将该门市房按照市场价格出售获利。对罗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罗某属于典型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易型受贿
    • B、罗某的行为是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
    • C、刘某主动提出将门市房低价卖给罗某,不是罗某主动要的,罗某不应该承担责任
    • D、罗某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正确答案:A,D

  • 第19题:

    史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为了帮助其儿子开办饭店的生意,史某挪用财政局公款2万元作为饭店的启动资金,2个月后饭店营利,史某收回2万元启动资金并使之归还财政局。紧接着,史某又挪用了一笔优抚款项6千元,用做个人使用。对于史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史某挪用款项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 B、史某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 C、史某挪用2万元作为饭店启动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 D、史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职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6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

    • 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
    • B、赵、罗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 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 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单选题
    史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为了帮助其儿子开办饭店的生意,史某挪用财政局公款2万元作为饭店的启动资金,2个月后饭店营利,史某收回2万元启动资金并使之归还财政局。紧接着,史某又挪用了一笔优抚款项6千元,用做个人使用。对于史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史某挪用款项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B

    史某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C

    史某挪用2万元作为饭店启动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D

    史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很明显,其挪用2万元公款作为饭店资金的行为和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都是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只有C项正确。
    这里要注意,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本题史某的行为是将优抚款项挪作私用,没有侵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 第22题:

    单选题
    罗某因与其丈夫怄气,在客厅打开罐装煤气阀意欲自杀,其邻居程某听到被关在门外的罗某的丈夫喊叫,立即与其丈夫一起踢罗某家门,试图破门救出罗某。当门被踢开后,程某先冲进屋内,因煤气爆炸立即退出,但已经被烧伤。经查,系程某在罗某家门口放置燃烧的煤炉,遇到煤气后爆炸所致;程某已经支付医疗费用、鉴定费和误工费共计3万元。为损害赔偿,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程某受伤系其在罗某家门口放置燃烧的煤炉所致,故无权请求罗某赔偿损失

    B

    程某虽然受伤,但没有救出罗某,不构成无因管理

    C

    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罗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D

    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罗某的丈夫支付3万元损失


    正确答案: C
    解析:
    AD两项,《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尽管程某放置燃烧的煤炉引发了爆炸,但其无因管理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就此损失,程某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B项,无因管理不要求必须达到预期的效果。
    C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无因管理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 第23题:

    单选题
    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

    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

    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

    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江某欠罗某的7万元债务,是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债权人罗某不得以其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